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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ygg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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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是否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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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1#
发表于 2016-9-1 13:01:48 |只看该作者
enigma 发表于 2016-9-1 10:32
我说的招标人资格审核只不过是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前做的一个普通检查而已

这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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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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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5:46:5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8-31 18:14
我们对于法律体系不应该分割独立看待,尤其是配套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府采购法属于法律,很多内容 ...

有两点是否值得商榷:1、招投标法并未规定资格审查分为预审和后审。2、财政部2014 165号文针对的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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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6-9-1 16:09: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4 08:50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6-9-1 15:46
有两点是否值得商榷:1、招投标法并未规定资格审查分为预审和后审。2、财政部2014 165号文针对的是公共资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具体如何审查、程序如何由配套法规、规章等进一步规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一样仅规定了可以进行资格审查,具体程序和要求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相应体现,如资格预审的规定,资格后审的规定,如何进行开展,由谁按照什么标准进行等等。

标法的配套性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如果所有的规定都要在上位法中加以体现,这法律也太过冗长。

财政部该文件虽然是针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不过我想目前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已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是普遍现象也是国家整合方向。其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国家设立的有关平台运营机构或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的平台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不得在法定程序外另行设定资格审核、报名等违法程序,我想其他主体也是不适合在法定程序外人为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这对于暂时没有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也是有借鉴和参考作用,为什么财政部明令禁止这种行为,这种在法定程序外人为创造出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利用报名登记备案行驶行政审批行为,不允许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本就不符法律的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供应商应当可以自由参与感兴趣的政府采购活动,至于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其本身应当比较了解,并且在法定的资格审查环节由相应评审主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并自行承担可能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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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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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09:32:2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4 08:47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8-31 09:56
楼上不要吵,其实没有问题,规定是审核时才提供,所以不一定非要截止投标时提供。没有矛盾。

拒收投标文 ...

除了法定的两种情形:逾期未送达,未按照规定密封包装外,均不得拒收投标文件,否则就是涉嫌排除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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