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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 1. 建筑工程(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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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政公用工程(含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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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电工程(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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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通运输工程(含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运工程、城市交通工程、民用机场工程、隧道工程、索道工程、长输管道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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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利电力工程(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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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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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出让、转让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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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产权、股权、债权的转让;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处置;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租赁;专利权、商标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处置 | |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省级集中实施的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 | 各类罚没物资、冲抵罚款物品、诉讼(涉案)资产、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品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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