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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深律师辣评政府采购“证书”风波 沈德能 今日采购舆情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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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09:25: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21 09:27 编辑

行业资深律师辣评政府采购“证书”风波


原创 2017-02-20 沈德能 今日采购舆情 今日采购舆情

上一周在政府采购业界内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周,关于政府采购各种资格资质认证证书的两个事件就让业界纷纷攘攘。
   
先是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研究制定并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清单》共有三份,分别为货物类负面清单、服务类负面清单与工程类负面清单,共列明263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重点审核内容。其中,明确禁止设置:1、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2、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3、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4、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5、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无独有偶,2月17日周五,财政部发布了7条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信息。其中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的处理信息中,财政部认为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属于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的处理信息中,财政部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其申请条件中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工作区相关的设施场地维护及消防安防物业管理等,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供应商报名资格的特定条件。同时,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中有6家具备这三个证书。因此,以这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今日采购舆情》微信公众号以《系统集成资质和业绩不得写入招标文件 财政部厉整资格要求乱象》为题发表评论文章,该文章在短短两天即被转发阅读超过十万次(采购行业内极为罕见),可见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资格资质证书等高度关注:


一、“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作为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国务院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在黑龙江的负面清单和财政部的处理信息中都明确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


对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方面方面的意见有:1、支持禁止“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项目质量不是证书来保证的,是技术、专业人员和专业服务来保证。2、“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行政许可被取消,但主管部门仍然认可由行业协会认证,其资质(证书)仍然存在。3、财政部在个案处理中明确禁止“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矛盾,导致行业混乱、左右为难。4、没有了资质限制,会更加加剧以价格为唯一竞争的局面,可能导致低价低质的恶果。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三个证书)作为非强制性认证证书,在黑龙江的负面清单中被明确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作为项目的评分因素。但在财政部的个案处理信息中,认为:1、证书申请条件中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2、三个证书与本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供应商报名资格的特定条件。3、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中有6家具备这三个证书。因此,以这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对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方面均出现较多意见:1、左右为难,财政部和黑龙江的意见不完全相同;2、对具体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如何把握,心里没底;3、三个证书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有作用,虽然不排除某些企业花钱买证书,但大多数正规企业实实在在是为了提高管理质量而认认真真作的认证;4、支持一刀切禁止(即黑龙江的负面清单),在政府采购中切实减少企业认证事项和负担。


如何看待这两个事件,本人谈谈自己的看法


1、关于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本人支持禁止其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早已经被国务院明令取消作为行政许可项目,也就是取消作为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没有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进入市场没有法律障碍。有些人根据工信部的工信部软【2014】79号认为,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行政许可改为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来认证,资质及证书仍然存在;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认为采购人在特殊的采购项目中仍然可以把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作为特定的资格条件,以限制没有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供应商进入。本人认为,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能否作为特定资格条件还要考虑《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后的但书即“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行业内,有资质(证书)和没资质(证书)之间是否存在不合理现象,这也是国务院取消其作为行政许可项目的原因之一。国务院明令取消作为行政许可后,在具体的采购项目中,考虑项目的特殊性又允许把因不合理而被取消的资质作为特定条件无疑是矛盾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凡是被明令取消行政许可的资格资质认证存在不合理因素,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依法也不得规定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2、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首先,如前所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在具体的采购项目中把三个证书设为特定条件要与具体项目的特殊要求相适应,同时还要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从财政部的个案处理信息中,财政部认为该项目存在特殊性(民用航空、物业消防),三个证书的申请条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并且该项目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中有6家具备,因此就该特定项目而言这三个证书作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项目有特殊性、不是不合理条件,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应判定为违法。
   
其次,本人认为财政部对三个证书作为供应商特定条件的处理,只能限定在特定的采购项目。脱离具体采购项目的特殊性,把个案的处理扩大到一般原则是不对的——即便有财政部这个案例,也不能认为在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三个证书都可以设置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第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具体的采购项目是否存在与三个证书相适应的特殊性和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十足的把握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就不要把三个证书设置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否则就存在被质疑投诉举报、项目被责令重新采购和被处罚的风险。


第四、为避免前述的风险,事先对三个证书做一刀切的禁止无疑是个好办法——黑龙江的负面清单值得推荐。有了规范指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只需按规范操作即可。就财政部所处理的个案项目,虽然不能判定三个证书为违法,但三个证书真的非常重要吗?就需要设定为准入的特定条件吗?未必!


3、关于公平对待相同性质的证书

很多人有疑问: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都是非强制性认证证书,财政部认定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违法,而三个证书却不违法,是否公平?这也是社会公众觉得左右为难的原因之一。


首先,本人已经在前面说明了财政部对两个项目处理的法律法规理由,就个案处理而言,财政部的处理还是有道理的。


其次,从相同性质的证书要公平对待的角度来看,本人也觉得存在是否公平的问题,所以推荐黑龙江的负面清单做法,用事先的规范指导代替具体个案的处理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4、关于保证项目质量和择优


在非强制性资格资质认证证书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者不能作为评分因素的环境下,业界担心无法保证项目质量和从中选择优质供应商,最后伤害的是政府项目。


本人认为,项目质量的保证与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优质供应商也与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中形成了唯证书论,以证书代替技术、代替能力、代替水平、代替质量,一旦去除证书后找不到其他因素和办法来衡量采购标的和供应商的质量。如果以证书代替具体的评审,则把采购项目的评审权放在认证机构手上,也无法真正体现采购标的和供应商的质量。


去证书后,要回归到本质,把切实反映购标的和供应商的质量的要素写入采购文件中,力求真实反映客观情况。这就倒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把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更加具体细化,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如某些经过市场检验被市场认可度较高的认证证书的认证条件的确能反映行业真实情况的,不妨参考其条件,把这些条件写入采购文件之中。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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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2-21 11:11:40 |只看该作者
最后一段是瞎扯了。。。无法自圆其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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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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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2:23:38 |只看该作者
1、财政部水平高,可以针对具体项目的特性,分析体系认证情况的设置不违法‘(财政部已经是政府采购体系内最高的行政权威了,除了行政诉讼走法律途径);
2、黑龙江妥当起见,一刀切的做法,实践中在操作层面避免了人为的操作辨识风险,值得推广,且尽可能的减少了自由裁量权,点个赞。
3、结论:要不要这么严格的要求具备某项非强制性的资质,就看你自己如何选择了,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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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2:32: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个投诉处理公告里,值得商榷的地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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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4:39:34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21 12:32
这个投诉处理公告里,值得商榷的地方很多

嗯,个人也觉得,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虽然有效力,但值得推敲。如发生行政复议,那最终的结果还未尝可知!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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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0:35:0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21 12:32
这个投诉处理公告里,值得商榷的地方很多

财政部网站的案例矛盾的很多,看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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