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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未经正式发布,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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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2:0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 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非进场项目的招标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不进入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公告应当在下列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范围内选取发布:《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www.shjjw.gov.cn)。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可以经申请后在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二)招标人应当自行保存下列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资料备查: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投标人情况;
(3)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5)开标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存档文件;
(6)否决投标情况;
(7)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8)中标结果及中标人投标文件;
(9)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情况说明;
(10)承诺中标人具备与本标段工程规模要求相匹配的资质,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承诺函;
(11)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三)有投诉或者举报时,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上述备查资料。招标人未能按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要求提供资料的,按最不利于招标人的原则处理;
(四)在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在网上自行报送招标投标情况信息,并至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办理部门在发包交易登记时,发现中标人超出其资质承揽范围的,应当不予办理。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确定符合要求的中标人后重新办理手续。
二、关于设计(设计勘察一体化)招标的提前启动
招标人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启动招标。设计招标或者设计勘察一体化招标可以在工程报建前启动,招标人启动时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风险承诺书,承诺承担招标失败风险责任的,经审核后启动招标程序。
三、关于批量招标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开展批量招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批量招标:
1、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多个同类工程,合并成一个或者数个标段进行招标的;
2、不同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结构紧密相连的工程,合并成一个标段进行招标的。
(二)第一款中同类工程是指单独立项、类型相同、标准统一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站、变配电站工程以及邮政、银行网点装修、校舍修缮等;
(三)招标人在启动批量招标时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启动批量招标程序;
(四)招标人应当对批量招标每个标段中的每个项目分别编制清单,投标人应当针对每个项目分别进行投标报价,不同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相同时应单价相同;
(五)每个标段评标时应当将每个项目的投标报价合并成一个总报价进行评审。每个标段施工评标办法应当按最大的单个项目规模要求来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依据批量项目工程规模的总和设置;
(六)投标人应当根据批量招标的建设工程规模配置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批量招标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该标段中三个以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四、关于预选招标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预选招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预选招标:
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2、日常经常性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给排水维修等工程,且明确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二)第一款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预选招标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款中日常经常性发生的项目,预选招标施工文件编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结算的,招标时可以依据历年的结算情况预编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报价后,后续工作量发生变更时单价不变,工作量按实调整;招标人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招标时可以不编制工程量清单,直接采用费率报价;
2、技术标编制应当包括日常巡查方案、养护施工方案和安全文明措施;
3、评标办法应当将投标报价、日常巡查方案、养护施工方案、人员配置、设备配置等作为主要评审因素;
4、预选招标的中标人可以是1名,也可以是多名。当中标人为多名时,每名中标人原则上均应当有相对应的承揽范围。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若有中标人无法实际实施工程时,在多名中标人中进行调整的原则。
五、关于不招标情形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不进行招标时,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区县的续标工程是否要求上报)
六、关于投标人筛选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投标人筛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通过单位决策约束机制确定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投标人筛选条件限于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投标人筛选条件以及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二)采用投标人筛选的,招标人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确认其是否符合投标筛选条件,符合条件的发出招标文件;投标筛选的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七、关于暂估价招标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暂估价招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暂估价招标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需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等重要设备;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钢材、商品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制桩、水泥等结构性建筑材料和外墙保温系统、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石材、建筑门窗等重要材料。
(二)前款第二、第三项暂估价重要设备、材料,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关于非进场招标的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前款第一项暂估价专业工程且为住建部现有资质序列的专业工程,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进场招标,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要求设定投标人资格。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涉及住建部已取消的资质序列的原专业工程可以由招标人按照专业工程要求自行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关于非进场招标的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工程总承包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其招标文件中确定每个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招标人。暂估价专业工程采用的评标办法应当按照现行的施工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制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据概算批复中每项专业工程的概算额确定其发包方式。核准或者备案制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设计概算文件中每项专业工程的概算额确定其发包方式。
八、关于定标澄清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标复核澄清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采用定标澄清方式,不得在补充招标文件及后续招投标环节再修改定标方式;
(二)招标人应当对定标复核澄清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及录音录像,所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关于评标专家抽取
(一)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并上传招标文件时,明确评标委员会专家专业构成,并设置备选专业;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提出主要专业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1名以上资深专家;
(三)电脑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无法满足评标需求时,招标人可以提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书面申请,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十、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暂停
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公告发布期间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公告发布结束后暂停招投标活动。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暂停。
上述情形中,涉及招标条件、资格条件、标段划分、评标办法等重要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所有投标人本次报名作废。
(二)采用投标筛选未在报名期限内完成投标筛选或招标文件其他违规情形,可以通过发出补充招标文件等方式修正后,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人在招标暂停后恢复招标、重新招标的,应向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恢复。
十一、其它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特定人员参加开标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均可参加开标。
(二)中标结果公告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可以同步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自行确定是否进场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该工程第一次招标时确定该项目是否进场招标;《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招标的建设工程,在2017年3月1日后新增第一次招标时确定是否进场招标。2017年3月1日起进行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招标登记的项目,暂估价工程招标按《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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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5:58:13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特定人员参加开标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均可参加开标。虽然有所放宽,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限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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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6:03:51 |只看该作者
仔细一想投标人筛选问题真的很大。首先投标人的信用是不是跟当地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有关,其次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把这条加上岂不是与招标人有过合作关系的才行吗?如果真是如此,真是既违法又一大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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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4 12:07:40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3-3 15:58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特定人员参加开标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技术负责人或 ...

做法欠妥,情有可原,但明显设置条件,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美其名曰防止串标围标,政府被逼成这样,着实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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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4 12:09:34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3-3 16:03
仔细一想投标人筛选问题真的很大。首先投标人的信用是不是跟当地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有关,其次投标人在招标 ...

你可能有理解上的偏差,它只是把之前与招标方有过惨痛合作史的潜在投标人明示出来,申明本次招标不再接受该合作过的坏承包商参加投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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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6 10:35:49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3-4 12:09
你可能有理解上的偏差,它只是把之前与招标方有过惨痛合作史的潜在投标人明示出来,申明本次招标不再接受 ...

所以核心即在于如何履约评价,如果履约评价是以客观因素为依据(比如工期、工程质量、是否违反合同等),倒也合理,如果以主观评价为主,很容易造成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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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6 10:45:10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3-6 10:35
所以核心即在于如何履约评价,如果履约评价是以客观因素为依据(比如工期、工程质量、是否违反合同等), ...

事实上,的确没有客观评价依据,全凭招标人的一家之言,臆断的意味很浓烈。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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