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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一字之差,月扣三千”的代理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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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14:49: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读“一字之差,月扣三千”的代理小故事
                  读“一字之差,月扣三千”的代理小故事

    笔者从《政府采购信息报》上看到一则“一字之差,月扣三千”的代理小故事,这则故事让笔者觉得既为主人公喊冤,又受主人公启迪。

    [故事情节]故事主人公小黎在自己负责的投影机采购项目中被供应商投诉,虽然供应商的投诉被监管部门予以驳回,但是小黎却因这起投诉“月扣三千”。原因是小黎在给供应商质疑答复函时,发现有一个“根据财政部[2005]18号部长令”的错误表述。

    [笔者感言]故事主人公小黎“月扣三千”的处分,一方面是纯属冤枉,另一方面是因法规时间2004年写为2005年的细节深受主人公启迪。
    供应商的投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一项权利,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但是,供应商向招标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时,有谁来处理?这却是笔者为小黎“月扣三千”喊冤的关键。根据故事情节可以看出,供应商质疑答复函是由项目负责人小黎答复的。而这种做法笔者觉得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目的是希望可以获得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解释,而接受质疑的负责人却是项目负责人,这怎么能够给供应商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解释呢?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由第三方来对供应商的质疑给予答复。一般而言:供应商给招标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质疑处理,不应该由业务部或者项目部处理,而应该由综合部或者办公室等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处理。如果,有第三方机构的处理,那小黎还会有“月扣三千”的处分吗?故笔者为小黎喊冤。

  笔者曾经在博客中写过“细节决定成败”的文章,而这则故事再一次让笔者感到细节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招标行业掌握法规政策是至关重要的。也许你将整条法规政策的内容记得很熟练,但是,当你引用法规而不知道法规的出处时,岂不是愁也。所以。笔者觉得在我们掌握政策法规的同时,还必须明确知道法规政策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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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1-4 00:22:02 |只看该作者
掌握政策法规的同时,还必须明确知道法规政策的出处。
细节决定成败.
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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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走在路上

社区明星

板凳
发表于 2007-11-5 12:10:22 |只看该作者
做事情养成严谨认真的习惯,上述现象便会少有发生。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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