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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不能接打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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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0:49: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二号)            
2017年11月28日  08:3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央高校捐赠配比采购项目第五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XHTC-HW-2017-0304)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智鉴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29号1幢B-316-71室
被投诉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B座30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罗赫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华庭一区13号楼1-2层局部未季百发宾馆8230号
当事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报价最低,商务部分各方面均能达标,且投标产品有多项技术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却未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括价格、技术、售后服务、业绩等多项内容,投标报价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因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
二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进行独立评审。同时,采购人代表发表不当言论,明显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三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接听电话、操作手机的情况。


虽然法律规定的词是通讯工具交代理机构保管,实践中一直比较模糊,到底接打电话行不行。这个案例明确了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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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1:36:53 |只看该作者
这公告其实不难理解,禁止的不是不能打电话,而是不能在评标区域内打电话。因为按照87号令必须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封闭评审,通讯工具由代理机构等组织者统一保管不得携带入内。至于评委会和代理机构经监管部门同意,在有人监管的情况下离开评标区域 出来打个电话,个人认为并无不妥。谁家没个事儿呢,包括评审时间过长超出自己认为需要和家人通话告知、或家人来电有紧急情况等等。还是得合理合规的处理这些问题,不能人家家里着火了还不给联系,重点是在哪儿联系,有无监督管理,是否是和不能联系的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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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16:5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28 11:36
这公告其实不难理解,禁止的不是不能打电话,而是不能在评标区域内打电话。因为按照87号令必须采取严格保密 ...

嗯,我们一向习惯了一刀切,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都是懒政的表现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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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29: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28 12:32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28 11:36
这公告其实不难理解,禁止的不是不能打电话,而是不能在评标区域内打电话。因为按照87号令必须采取严格保密 ...


监管部门不能进入现场了 87号令规定只有采购人代表和代理

如果在门外没有监管部门呢?只能禁止了吧

所谓保管就是不能自己再使用了 拿出去打也不行 否则怎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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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8:03: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1-28 12:29
监管部门不能进入现场了 87号令规定只有采购人代表和代理

如果在门外没有监管部门呢?只能禁止了吧
...

好在您不是监管部门,否则专家家里山崩地裂你也不允许他了解情况。这一刀切有无必要,这是评审还是坐牢。保管不代表拘谨切断一切联系,专家也有最基本的人权,在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和家里人请假告知安全等是没问题的。没有监管人员在场不还有监控和代理机构么,代理机构也有义务维护秩序,发现专家借由这类理由做违法的事儿可以报告有关部门。立法目的不是纠结于这些,重点在于禁止专家的泄密、与投标人的私下联系等规定禁止情形。好了真没必要讨论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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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8:13:0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29 17:42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28 18:03
好在您不是监管部门,否则专家家里山崩地裂你也不允许他了解情况。这一刀切有无必要,这是评审还是坐牢。 ...
我跟你谈法律,你跟我谈人权。。呵呵。
现在不是我一刀切好吧,你也看见了信息公告了,我们手里还有财 检查的手册,明确写了不许接打手机。程序上也确实这样做才能最佳。
你愿意这么干我也没办法,虽然看上去是没有违法。
难道我愿意得罪人生事吗?我是为了避免自己惹事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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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2:01:54 |只看该作者
是呀,有些实操人员不谨慎,让人家抓到把柄,但也必须提供与供应商联系和沟通的事实证据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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