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暨公共文化领域中央重点改革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督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体育局、科协: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施行。为推动法律和中央重点改革任务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重点改革任务督察工作的要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办公室将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改革督察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为依托,形成督察合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共文化领域出台的重要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二、督察内容
(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各地特别是基层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年度工作要点的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文化部分),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办《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文化部等部委《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贫困地区“十三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督察项目清单附后)
三、督察方式
本次督察采取各地自查和实地督察相结合、全面督察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行政督察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自查。各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办公室对照督察项目清单,认真开展自查,分别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和中央重点改革任务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于2017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办公室。
(二)实地督察。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办公室将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组成6个督察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每个督察组抽查2个省(区、市),每省(区、市)抽查1个地级市和1个市属县(区)。所抽查的县原则上为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或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实地督察省(区、市)和有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现场检查。考察基层文化设施网络覆盖和“建、管、用”情况,重点考察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情况、乡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情况、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情况和农家书屋建设情况,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设有关创新举措的实施效果、重点文化惠民项目和工程的实施效益等。
2.查阅材料。主要是各地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标准以及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文件,地方党委政府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财政拨款、设施建设、人员队伍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重点听取各地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央重点改革任务的总体落实情况的汇报,了解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困难、对策建议,以及关于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总体部署。
(三)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抽查市、县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当地干部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知晓率、对相关文化活动或服务的参与率、对法律和改革落实情况的满意率。评估结果作为督察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督察人员组成
督察组成员由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司局同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同志组成。每个督察组5-6人,设1名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三方评估将独立进行,不事先通知抽查市、县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
五、督察成果
(一)形成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办公室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贯彻落实的督察报告,报中央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
(二)形成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办公室关于公共文化领域中央重点改革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察报告,报中央有关部门。
(三)以中央有关部门名义将督察情况正式通报各省(区、市)党委政府。
(四)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公共文化领域中央重点改革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报告。
(五)对在督察中发现的基层在贯彻落实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将作为典型经验在中央主要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
六、督察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对照督察项目清单和相关表格,明确工作内容和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细致做好自查工作。自查报告应如实反映工作实施进展及成效、创新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推进法律和重点改革工作的落实奠定良好基础。报告和表格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邮箱。
(二)督察组实地督察的省(区、市),负责向督察组汇报的应当为各省(区、市)协调组负责同志,或由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委托的部门负责同志。由部门负责同志汇报的,汇报稿应当经本省(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审阅。
(三)督察期间,各督察组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工作纪律,请各省(区、市)按照各项规定要求,简化接待工作,确保做到厉行节约、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公开透明。
联系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曹军 崔磊
联系电话:010-59882727,2618
传真:010-59881776
特此通知。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下列文件:
1.《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暨公共文化领域中央重点改革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督察清单
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暨公共文化领域中央重点改革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督察统计表
来源:文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