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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2017-12-10 今日采购舆情
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公布了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较之上一年度目录,新目录主要在具体品目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方面作了调整。 记者梳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现,新一期目录中,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有所调整,该部分共28项品目,比去年减少了6项,其中货物类减少“镇流器”“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和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便器”“水嘴”5项,服务类减少了“运行维护服务”项。天津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将这6项调整出集采目录,主要是因为这些品目采购量偏小,考虑到现实情况,故而删除了技术和标准不统一、个性化需求较高的品目。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方面,从教学现实需要出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确定2018年市级部门集采目录共有6项,较之2017年的9项品目少了3项,且具体品目也有所调整。 与2017年目录相比,新目录还增列了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详细列举了14项具体品目。其中,服务类包含“会议服务”,其余13项均为货物类,主要围绕“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视机”等通用设备。“近年来,市区之间以及各区之间政府采购发展不均衡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区级设立集采机构的具体情况和集采机构实施采购的执行力差异较大,区级不宜与市级执行统一的集采目录标准,为此,我们增加了区级集采目录,将市、区两级的采购品目分别列示,便于执行。”上述负责人表示。 2018年,天津市还将执行统一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再分为市、区两级。记者对照发现,新目录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17年的“市级为200万元,区级为100万元”调整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据了解,该市大部分区级财政部门认为,100万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偏低,为了进一步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鼓励灵活运用多种采购方式,建议同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致。此外,新目录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方面变化不大,继续沿用20万元的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为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通知》明确指出,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为津内单位,而那些驻外单位可以在驻地实施分散采购。“这样规定,既提高了采购效率,也要求采购人真正承担起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该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新目录围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旨在提高采购人的自主权。但是,下放权力并非意味着放松管理,《通知》着重强调了自行采购、部门采购需备案,不得化整为零或规避公开招标等规定,这些都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管理也要跟得上这些变化。”0
附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采〔2017〕3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序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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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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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指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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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二、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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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指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台式一体打印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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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以上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为津内单位,驻津外单位可以在驻地实施分散采购。 (二)尚未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除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不适用以上区级集中采购目录。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五)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六)市教育系统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体范围和具体要求由市教委确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七)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八)集中采购目录内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事项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九)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确定。 (十)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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