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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53):《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还须提供证明材料吗?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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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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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6 21:25: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亚利聊政采(153):《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还须提供证明材料吗?


政府采购信息



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一年一度的代理机构检查工作拉开了帷幕。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能够发现政府采购活动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公告处理处罚结果,能够有效提醒相关当事人,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那么,在去年的代理机构检查中,有哪些问题应该引以为戒呢?

有个案例很有代表性。

一个货物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不给予价格扣除。” 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由于没有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给予A公司价格扣除。

财政部门在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认为代理机构没有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应予以处罚。但代理机构不认同,提出了申辩意见:

第一,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但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并不违法。

第二,有些投标人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了解,明明不属于中小企业却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能寻求外部证据,只能给予价格扣除。这样,就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即使事后对提供了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进行处罚,也可能导致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影响采购效率。

第三,对中小企业进行价格扣除,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如果存在认定错误,应由评审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这样的规定落实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因此,代理机构不应承担责任。

财政部门认为:

第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时提出,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且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企业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因此,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精神,政府采购活动中认定投标人是否属于中小企业,采取的是声明制,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只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价格扣除政策,无需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这是国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在提供《声明函》的同时,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就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违背了文件的精神,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这还将导致循环证明的乱象,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这也印证了“声明制”的文件精神。

第二,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并不复杂,只要认真研读,投标人都能正确理解,通常不会发生理解错误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大家知道,投标人应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虚假,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非常严厉的处罚。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足以使投标人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一般不会弄虚作假骗取价格扣除。如果投标人确实存在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嫌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财政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予以处理。因此,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是没有意义的。

第三,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由于招标文件规定对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不给予价格扣除,所以,评标委员会没有对A公司进行价格扣除,是严格遵守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问题出在招标文件上,主要责任应由代理机构承担。虽然招标文件规定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仍属于没有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综上,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意是想搞清楚投标人是否真正的中小企业,让真正的中小企业享受到政策优惠,把非中小企业排除在政策优惠之外,以便更好地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做法恰恰违反了扶持小微企业的精神,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对于这样的行为,代理机构应当引以为戒。

由此我认为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代理机构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时,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二是投标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对划分标准应深入理解,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要被罚款、列入黑名单和禁止1-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对上述观点你有不同意见吗?欢迎在留言板上分享你的见解。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也可以回答同行提出的各种问题赢得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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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8 15:36: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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