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田荣建在中国政府采购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上的发言,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18年第六期)
构建背景
截止2017年12月底,河北省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共计13216人;其中,货物专家 3820人,工程专家8347人,服务专家3439人(其中一些评审专家选择2个专业)。2017年省本级采购项目2876个,采购金额159.28亿元,抽取选中评审专家11506人次。
随着政府采购改革不断深入,信息化手段不断丰富,评审专家人数不断增加,以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一些过时陈旧的评审专家管理方式已很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此,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避评审风险,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及评价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及评价系统是促进依法独立评审的有效措施。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重要因素,关乎评审的质量与效果、采购人需求满足程度和财政性资金节约程度。构建科学的评审专家管理及评价系统,能够从根源上解决评审专家资源匮乏、专业结构不合理、基础信息不实、一专多能、自主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更好地促进评审专家依法依规依程序独立开展评审。
(二)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及评价系统是提高评审质量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在省本级处理的举报投诉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问题出现在评审专家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违规违法评标上。那么,构建统一的评审专家管理及评价系统,用评价手段和阶梯抽取方式,就能较好的激励评审专家自觉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技能、增强责任意识,提升评审质量和自我约束能力。
(三)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及评价系统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有效抓手。
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及评价系统,从评审专家注册、评审专家抽取、参与评审活动、履职履责情况、评价结果运用、阶梯抽取概率等全过程留痕,既能全面反映评审专家评审活动全过程,又能准确运用评价结果实现优胜劣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
评审专家管理及评价系统介绍
河北省评审专家管理及评价系统构建主要依据:财政部下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一)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系统——包括专家资格申报、资格申报审核、专家基本信息管理、请假管理和用户密码管理。
该模块主要功能包括:
1.实现评审专家“网上申报”,网上对姓名、身份证、学历和职称、工作年限和承诺书进行审核存档。
2.实现按职称申报评审专业由市级财政监管部门初审、省财政监管部门审核网上办理。
3.实现省级财政监管部门对入库评审专家基本信息、评审专业、专家请假、专家选聘解聘以及用户密码网上动态管理。
(二)评审专家抽取管理系统——包括抽取申请、抽取备案、抽取通知和专家入场。
主要依据《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进行构建。该模块主要功能:
1.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实行统一动态管理,并按设区市划分评审专家所在区域。
2.各市、县(区)均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从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各市、县(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确定1-3个对应评审专业;抽取评审专业与采购品目不符的,抽取系统不予支持。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未达到规定人数的,抽取系统不予支持。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预算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包括合同包)不足500万元的,可在所属设区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2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3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5000万元以上的,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在本设区市范围内抽取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当天抽取完毕,跨区域抽取的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
7.建立专家进入评审现场门禁识别系统,实现门禁系统信息与省级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基础信息对接。评审专家通过个人专家电子证(电子证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专家编号)与门禁识别系统进行身份核验后,方能进入评标现场(仅限于当日抽取并参加评标的专家)。
8.评审专家抽取实现计算机自动语音保密抽取和抽取结果密函打印,并以短信方式通知被选中评审专家参与的评审时间及地点。
(三)评审专家监管分析系统——包括入场项目管理、抽取监管、评审专家统计和抽取通知统计。
该模块主要功能:
1.实现对进场项目的交易方式、各专业专家的抽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实现对评审专家抽取响应情况及参与度进行统计分析。
3.为省级专家库专业人数调控与建立提供数据支撑。
(四)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系统——包括专家评价、评价审核、评价统计、评价应用、评价查看和专家申诉等功能。
主要依据《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进行构建。该模块主要功能:
1.评审专家评价本着“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运用”的原则开展。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通过该模块分别对评审专家13项情形进行评价扣分。
3.评审专家通过该模块对评价扣分情况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该模块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扣分情况进行审核,对评审专家申诉事项提出最终意见;并结合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事项对评审专家10项情形进行评价扣分。
5.该模块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周期两年,周期届满,扣分归零。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
6.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监管部门分别通过该模块扣分项及扣分标准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并建立“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库”,记入“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库”的专家,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该模块分别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
8.评审专家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评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在该模块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9.财政部门应在三十日内通过该模块对评审专家的申诉提出最终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可适当延长。
阶梯抽取
(一)阶梯抽取的必要性。
1.有助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依规依程序独立开展评审活动;
2.有助于解决市县评审专家人数匮乏、专业不齐,实现资源共享;
3.有助于解决评审专家优劣无差异、抽取概率不均、参与度不均衡、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业务能力低下和滥竽充数等问题。
(二)抽取原则。
依据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最终得分,按照由高向低逐步递减抽出率的原则进行评审专家抽取。
(三)抽取规则。
1.将专家库按照分值分为4档,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2.每个档次设置抽取系数,优秀为70%,良好为20%,及格为10%,不及格为0。
3.为实现评审专家公平参与评审机会,当月参加2次以上评标的评审专家,下个月不再参与抽取,下下月继续参与。
4.本年参加6次以上评标的评审专家,当年不再参与抽取,特殊情况除外。
5.以上抽取规则可根据评审专家抽取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