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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示第三候选人遇尴尬(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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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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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18 11:05: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中国招标信息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时间:2008-06-17 </p><p>  “我们中心现在遇到了一个麻烦,想请您帮我们咨询一下专家。”日前,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一工作人员给记者打来了求助的电话。据这位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5月,他们中心组织了该市农牧局所需的办公家具招标采购。评审完毕后,评标委员会给他们中心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br />  <br />  由于在以前的招标中,该中心发现公示了三名中标候选人后,有些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就想方设法找第一名、第二名的茬,企图让第一名、第二名出局,自己最终中标。更有甚者,和第一名、第二名勾结,说服他们放弃中标资格,让自己高价中标后利益均沾。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该中心在这次公示中,没有公布第三中标候选人。<br />  <br />  但在采购结果出来后没两天,就有供应商举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相关资质材料并非这些自己公司所有,而是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于是该中心不得不依法取消他们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紧接着,该中心又在有关媒体上补充公示了第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均在投标有效期内)。<br />  <br />  对第三中标候选人不满意,采购人请求采购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二次评标。但有关专家在接到电话后却表示:“你们第一次公示的时候并没有公示第三中标候选人,后来又来一个补充公示,显得很乱,建议你们重新组织招标算了。以免落得供应商或者采购人口实。”<br />  <br />  面对采购人的不满和评标专家的不同意见,采购中心犯难了……<br />  <br />  针对采购中心遇到的问题,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br />      一、采购中心对第三中标候选人进行补充公示是否合法?<br />      二、采购人要求重新组织评标是否可行?<br />      三、评标专家建议重新组织招标合理吗?<br />  <br />  <strong>补充公示并不违法</strong><br />  <br />  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预中标公告,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不少招标单位为了慎重起见,往往会在评审结束后,先发一个预中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如果没有异议,再发布中标公告。预中标公告的公示时间长短又各异,有的采购中心是公示3天,有的采购中心是公示5天,有的采购中心公示的时间则长达7天。<br />  <br />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而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因此,采购中心如果要发布预中标公告后再发正式的中标公告,就得注意一个时间概念,既然送交评标报告的时间是在“评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是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那么,最好是把发布中标公告的时间控制在“十个工作日以内”。上述案例中,如果采购中心的补充公示不影响中标公告的发布就应该被允许。<br />  <br />  <strong>重新组织评标不合适</strong><br />  <br />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指出,根据《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而法律并没有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在公示中标结果前必须公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名单,因此,只要第三候选供应商是评标委员会评出来的,无论采购中心是否补充公示,采购人都应当依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这个顺序去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没有必要组织重新评标。<br />  <br />  <strong>重新招标没必要</strong><br />  <br />  对这次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建议重新招标的决定,业界认识普遍认为,这是一种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采购中心没有违法,第三中标候选人也是评标委员会依法评审的,直接确定就可。除非推荐的这三名候选供应商都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是放弃了中标,采购中心才能重新组织招标。 </p><p>原文:<a href="http://www&#46;cnbidding&#46;com/article/disp_aid_a485786640320a&#46;html">http://www&#46;cnbidding& ... 40320a&#46;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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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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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6-18 11:09:37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的自作主张,反而给自己增添的麻烦。还是规规矩矩按程序操作为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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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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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1:32:41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个案例想起了前不久接的一个项目,投标人为四家,评标结束后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都放弃中标资格,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放弃资格后家数不满足法定人数要求,需要重新进行招标。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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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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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6-18 12:51:40 |只看该作者
同意一楼的说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千万不能按照委托方要求,好新办“坏事”!
2楼说的案例我们前不久也碰到,挺有意思,与大家分享:某项目一共5包,开标后评标。
其中一包四家投标,评标时发现其中1家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被废标,中标结果公示后,1投标人提出质疑(复议结果评标是正确的,质疑不予采纳并作了回复。)后,公示的预中标人主动要求放弃中标,剩下2家。我们建议委托方与排名第2的投标人签合同,但排名第2的投标人与排名第1的预中标人差价较大,且关键设备(主设备)是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型号产品,差价主要体现在这里。委托方认为排名第1、2名的投标人有围标嫌疑,不愿接受。最后该包废标后重新招标。
另一包更有意思,也是4家投标,公示后,另外3家均提出质疑,指出公示结果中的预中标人投标的产品中有一产品虽取得相关部门认证(有认证文件,查验过原件,不是假的)但还没有上市,复议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当我们正准备发中标通知书时,公示的预中标人提出质疑,指出另外3家投标人是串通投标,并列举了证据。经复议核实,质疑属实,予以采纳,宣布该包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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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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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4:31:02 |只看该作者
1招标文件难道没有写明中标候选人的家数吗?如果写的是三家,评委推荐的也是三家,你公示两家就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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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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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6-18 21:24:58 |只看该作者
1 政府采购项目公示的就是中标公示,不需要公示评委推荐的第二名和第三名。
2 18号令中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因此选择排名靠后的是可以的。
3   18号令中 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中标供应商随便放弃有被处罚的危险,因此要仔细斟酌。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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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08-6-24 16:34:02 |只看该作者
同意5楼的观点.我们这里是这样做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然后由采购单位盖章确认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然后才能发布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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