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说来话长:
这是个公开招标,甲方事先已有关系户,中标方虽与甲方不熟,但是以合理低价中的标,也已获得中标通知书.
当中标方拿着中标通知书找甲方签合同的时候,甲方便强行要求中标方更改其中一个主要材料的品牌,中标方因有自己的材料供应商,且甲方提供的材料商自己不熟,便与甲方理论,只能按招标合同办,不能在签合同时附加更改材料品牌的协议,但在以后签证中可以考虑变更,可是甲方又不同意,非得在签主合同的时候附加这款协议(因为甲方提供的那个主材料品牌供应商与甲方是关系户),于是双方便僵持不下.
于是甲方已土建工程尚未完工没有幕墙施工条件为由,一直不让施工,合同也一直未签,这样过了大约2个来月了,甲方把中标找去,告知由于设计更改,所中标工程量缩减60以上,就只剩原先争议的那个主要材料的那部分了,要求重新整合同,且仍然坚持要换那个材料的品牌,但甲方又拿不出设计院关于设计更改的正规证明文件,中标方当然不肯,何况突然之间所中标工程一下子变没了,且只剩下这个有争议的部分,那前期的施工准备等前期开支白花了,而且工程缩减60以上已使中标方蒙受损失,于是争议越来越大,最后找当地政府采购办来监督协商处理这件事,由于甲方为当地检察院,中标方又不是本地单位,采购办一方面不原得罪甲方,另一方面也不愿明着帮中标方(其实这个工程说是设计更改是有点牵强的,实际上是资金紧缺,最主要的是由于中标方不配合甲方引起的).
最后,这个标说是要准备重新招标了,可是对于中标方能怎么样呢,能得到什么补偿吗?难道这样好好中的一个标说没就没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