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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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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我写一个估计不可能发生的情况,大家讨论一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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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31 09:48: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我认为

最初由 Johnny 发表
[B]如果是国际招标,我也认为应该不给予认可,因为唱标时没有一并唱出,过时不候!再说如果不是对该投标人有利,他也不会不提啊!只要他在场这就很好解释了 [/B]

我认为13号令的这个规定是对招标公司或招标人的要求。要求投标人的优惠就应该在开标的时候唱出。所以只要投标人有优惠并在投标的时候放在投标文件之中招标公司应该在开标的时候唱出。如果因为疏忽没有唱出,招标公司应该在发现后重新更改唱标记录表并发给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
至于投标人在不在现场和这没有关系。因为有时候投标人会通过邮寄投标,开标的时候代表不一定到场。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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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5-6-7 12:51:48 |只看该作者

原则是什么?

统一的招标程序中规定的就是定型的,可是特殊情况要由专家来定论.不能排除出现的情况:废掉,有效.
专业的弱电工程商 北京晟利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魏宁 010-66515012\\13691577546 e---mail:wn6000@126.com QQ:443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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