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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培训材料——刚刚结束的政采办统一培训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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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5:4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制度和工作流程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起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采购制度。为此,全国人大于1999年正式将《采购法》列入了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过三年多时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政府采购制度规章体系逐步走向成熟和健全。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同时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部长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部长令第20号),2007年1月10日分别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主要内容:      ① 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权重30%-60%,服务项目权重10%-30%;
② 统一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最低报价成交;
③ 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和分值,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④ 加强评审活动管理:制定、印发评审纪律和工作规则;⑤ 加强监督检查。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越来越成为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重点。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较好地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促进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近期,我们转发了财政部有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进口产品等四方面内容的相关文件,利用此次培训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节能产品
2004年,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4]185号),建立了节能产品清单定期调整制度,作为政府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并不断完善和扩大。至今,加大政府采购工作力度,九类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政策。
优先采购——→强制采购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60号)—2007年9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2007年7月20日)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193号)-2009年2月27日
注意事项:
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2、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的,一定按照“★”的范围采购,即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非强制采购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强制采购的产品,可做供应商提供产品有效性限定。
5、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二、环境标志产品
2006年,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颁布了联合印发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建立了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定期调整制度,作为政府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市级预算单位实行。目前,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在不断完善和扩大。
2008年  月   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681号)
注意事项:
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2、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4、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6、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三、自主创新产品
2006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将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来抓。2006年12月,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推动了此项工作。2007年,财政部相继出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评审办法、合同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推动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开展。
(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787号)-2007年4月20日
(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786号)-2007年4月20日
(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908号)-2007年5月11日
(四)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8号)—2008年1月4日
四、进口产品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337号)-2008年3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27日
重要内容:
1、定义: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审核管理:分为鼓励进口、限制进口
报审应出具的材料:
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②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③《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
④《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3、注意的问题:
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应予以回避。
    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第13号令)规定必须国际招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必须具备国际招标资质。
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行使《采购法》赋予的职能,在及时转发部门规章制度的同时,陆续发布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按年度印发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指定品牌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道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公布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现场考核工作细则和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等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

二、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责划分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我市实际履行职责的就是市和各区县采购办;同时,《采购法》又明确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的职责,即“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六条),也就是说,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办、采购中心以及代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和分工是什么呢?
采购办的职责:
1、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转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法规、制度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保障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
采购方式的管理和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协调、政策的解释,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工作;
3、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问题的行政处理、处罚
4、对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5、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对协议采购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
6、对区县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

采购中心以及代理机构的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策宣传:帮助采购人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制作发售采购文件:论证、编制、确认、发售工作;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作好公告、公示工作;
修改澄清招标文件
通知有关部门监标
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
组织开标:当众拆封、当众宣读、记录开标过程;
制作采购结果报告
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组织签定合同
报送备案材料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2、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质疑
3、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
4、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管
三、政府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效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们确定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国内招标及非招标方式的操作流程。同时要求,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需按照商务部(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工程的项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招标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此之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称为非招标方式。
采购人在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前均需经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无论哪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应按项目成立由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项目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实施的管理。

1、公开招标
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X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一律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操作流程
(市本级确定的操作流程)
(1)项目受理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通过财政综合办公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专网上获得委托信息后2日内确认受理委托,3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应于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7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需求。
注意:采购人在30日内未提供详细技术需求的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部门预算处室反馈情况。
(2)编制、论证、确定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获取详细技术需求后5日内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剔除含有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并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终稿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举例:注册资金  区域限制  联合体限制  
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等商务条款
技术参数  规格范围等技术条款
专家论证意见不要局限三家供应商的概念
(3)发布招标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及京财采购[2004]668号、1391号有关规定,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提示:发售时限
注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项目情况,如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4)专家抽取(重点讲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评审前一个工作日进行抽取和通知、确定评审专家,参加招标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注意“回避”问题。
(5)投标、开标、评标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18号令相关规定进行投标、开标、评标程序,所有项目均需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要求,由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属于公证范围的项目,根据《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801号)规定,必须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6)推荐/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7)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8)发出中标通知
根据《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2342号)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9)采购文件备案
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7]1705号),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及时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专网上输入中标结果信息,同时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或授权函、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预算处室。
(10)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醒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醒采购人通过财政综合办公平台输入合同信息,及时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预算处室备案,保证资金的及时支付。
(11)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5]1006号)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强调变更采购方式的三种情况18号令第43条
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
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
评审中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
另外,经过两次招标公告均无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的情况处理,市本级的项目:为加快预算支出进度,采购办与预算协商后,决定由部门预算处室调整政府采购预算为非政府采购。

2、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邀请招标操作流程
(1)项目受理/编制、论证、确定招标文件/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推荐、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采购文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等与公开招标操作流程一致。
(2)征集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殊需求,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邀请投标人的家数,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于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3)确定邀请投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自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日内,从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投标人中按公告要求评定符合项目条件的投标人范围,并在此范围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三家以上投标人,在1日内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提示:接受邀请的供应商备标期不少于20日。

3、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流程
(1)项目受理/编制、论证、确定谈判文件/专家抽取/递交谈判文件/推荐、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采购文件备案/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等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基本一致,只取消开标、唱标程序。
(2)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邀请投标人的家数,期限为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报名,由资质评审专家公告要求推荐被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或由项目小组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同时发出谈判文件;递交谈判文件的期限为5-10日。
竞争性谈判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报价文件;
②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根据谈判内容对价格、商务、技术等进行多次调整,并做出书面承诺;
注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个工作日后,报名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从两方面考虑:①报名的供应商只有2家;②报名的供应商只有2家符合资质要求;都要分析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是否有歧视性和排他性内容等问题。为符合《采购法》的要求应再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个工作日,报名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仍不足3家,若1家经书面请示采购办批准后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若2家则无法进行下去,目前是政策空白。

4、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1)单一来源采购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的。自2005年起实行公示制度,即要求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标准预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征集潜在的供应商,无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才确定为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报经采购办审批方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项目受理/编制、论证、确定谈判文件/专家抽取/递交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采购文件备案/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等与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基本一致。

5、询价
询价采购适用于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询价操作流程
(1)项目受理/编制、论证、确定询价文件/对参加询价供应商的选择/专家抽取/递交报价文件/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采购文件备案/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等与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基本一致。
(2)采购代理机构按询价文件要求组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必须占2/3以上),并组织询价活动。
询价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报价文件;
②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③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④询价小组对在报价截至时间内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变更。
(3)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议,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询价结果确定后,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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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5 比较系统的知识,值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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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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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通有无、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沙发
发表于 2009-4-15 17:46:29 |只看该作者
收藏中,谢谢,继续努力!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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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9-4-16 08:31:1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啦!收集一下
新建招标师群:7429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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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地板
发表于 2009-4-16 08:45:11 |只看该作者
分享一下,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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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4-16 11:48:24 |只看该作者
采购代理机构按询价文件要求组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必须占2/3以上),并组织询价活动。


询价小组应该为3人以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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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4-20 20:56:44 |只看该作者
好人啊,刚好没去培训,正遗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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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4-21 12:08:00 |只看该作者
主意标注上北京,因为有些内容具有北京特色,各地自行执行差异。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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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1:48:4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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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4-24 14:07:12 |只看该作者
收藏了,没去成培训,太遗憾了~  现在问题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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