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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泡言泡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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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有修改发出补遗后四天就开标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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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1#
发表于 2010-3-17 15:42:00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2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所以“招标文件有修改发出补遗后四天就开标”属于违法行为!
仁者无忧,智者无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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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2#
发表于 2010-4-14 12:59:48 |只看该作者
10楼正解,代理机构免责是第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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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做事先做人!!

13#
发表于 2010-4-14 14:36:29 |只看该作者
根据招标文件内容而定。招投标法中是15天,但是这个实际要根据招标文件,有些情况真的紧急,那么应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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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会员

找准起点和方向……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14#
发表于 2010-4-14 16:51:1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推迟开标时间不应等同于一般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因该种推迟不会影响投标人为编制招标文件所做的准备和相关工作,应该区别于文件澄清和修改,而不必非得受15天的限制。但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似乎并未将该种推迟作单独规定。
  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似乎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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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5#
发表于 2010-4-14 17:29:37 |只看该作者
10楼意见正确。
对于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办理,不要另加解释。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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