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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关于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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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5:37: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是老话题了。评委既没有按照公布的评标办法打分,又在技术栏目非常偏向,造成错评。翻阅财政部18号令等各种文件,没有有关招标机构应负什么责任的条文,却有针对评委的条文: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我的2个问题:
1、这方面有针对招标机构责任的文件没有?
2、通过怎么样的手续可以处罚评委个人?谁有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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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11:31:56 |只看该作者
关于你所说的评标的问题在招标中会经常碰到。我结合我的实际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目前政府采购的评标中招标公司已经不再有代表参加评标。评标的结果如何是评标委员会负责的。
招标公司的责任是组织程序,比如评标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开标评标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评委是否按照评标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等。如果以上环节有问题,招标公司要有责任的。

以上问题清楚了以后,根据具体问题来谈谈责任。
1 评委既没有按照公布的评标办法打分,这时候招标公司应该纠正错误,如果不纠正,那责任在招标公司。
2 评委有偏向,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如果是一般的个人倾向,只要他自己能够自圆其说我觉得应该尊重评委的个人选择。但是如果某些评委偏向严重,甚至颠倒是非,还拉拢,劝说其他评委,招标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出面制止,并警告该评委。

下面谈谈处罚。
处罚评委应该是专家库的管理机构。目前北京还没有建立起来统一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使用的都是各代理机构自己的专家库。所以处罚这条很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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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16:11:07 |只看该作者

继续探讨

第一个问题还是需要征求答案。评委是否按照评标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这是评标委员会自己的行为。有没有相关法规法律规定了招标公司在这方面的责任?
而且,如果确实由招标机构负责,那么第七十七条之(五)处罚评标委员会成员又多此一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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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19:58:22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人为处罚招标公司和处罚专家是两个问题。现在的问题是管理不到位,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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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5:45:38 |只看该作者
处罚招标公司的法律条文见18号令第68条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其中并没有关于如何检查评委是否按照评标规则在评标的内容。没有授权招标机构审查评标结果的权力。至少目前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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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1-16 17:25:49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评标的程序,所以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委没有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当然可以提出并责成其改正,因为责任,权利,是统一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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