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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报价过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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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11:19: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按照这条,怎么处理呀?投标人提供所谓材料应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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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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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3-22 11:46:56 |只看该作者
由评标委员会经济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比较,看是否有不均衡报价或漏错项等。比较后如果发现确实有个别投标人单价差距太大时,在澄清时要求低于其他投标人百分之多少的投标人做出解释并提出证明文件,如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保证措施等。这个百分数的设定要有根据,即只能是企业自身管理中承担的部分。投标人必须提供合理的解释,别想一个优惠就把评标委员会打发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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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3-22 11:52:52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什么定量的标准,比如低于其他投标人平均价的百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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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3-22 12:16:29 |只看该作者
只有公路项目有这方面的细化规定:
《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4]688号)明确: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评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为15%以下)时,应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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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3-22 13:17:24 |只看该作者
  本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的操作:
  以投标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标底为依据,当清单中标注星号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主要材料价格低于控制价一定比例的(比如30%),直接定为低于成本;当低于控制价一个较低的比例的(比如15%),认定其低于合理价。对于低于成本价的,直接定为废标。对于低于合理价的,投标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或是证明材料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认可的仍将被定为废标,相反则会被接受。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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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6#
发表于 2010-3-22 17:26:18 |只看该作者
请参考一下内容: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C1.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标底价格的94%        。

C1.2 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C1.3  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C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2. 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    招标文件;
(2)    标底;
(3)    施工组织设计;
(4)    经投标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内部定额;
(8)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9)    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C3.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3.1.1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C-1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A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4.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C4.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分析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C4.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
填写附表C-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B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5.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C5.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C-3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C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6.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6.1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报价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子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C6.2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C-4格式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C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7.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7.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三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业管理费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C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C-5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E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8.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C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当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各家“合格的投标”的利润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C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C-5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F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9.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比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C-5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G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10.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
按附表C-6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H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C11. 对投标报价的质疑、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C3至C10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A值至H值,得出合计差额Δ1(附表C-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投标人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当包括: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
根据质疑和澄清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质疑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A值至H值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C-7格式修正A值至H值并计算最终差额Δ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评标委员会信服。
C1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C-8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与投标人投标价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且不低于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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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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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22:58:47 |只看该作者
一项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单价大于综合单价是属于低于成本价还是少算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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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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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8:39:05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评审方法很有参考价值。
但对“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不能同意。
所谓“澄清'是指对含义不明确的表述,有可能产生歧义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澄清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价格是投标文件中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要求投标人修正价格是明显违反招标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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