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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angfan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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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惜的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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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0-4-28 17:58:2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项目应废标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其他项目可以融通易下,法律规定,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少竞争的情况下,可以判定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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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0-4-29 08:34:27 |只看该作者
6楼说的是不错,可忽略了一点
你仅仅是从自身找问题,规范自己,却不曾提到供货商
现在很多供货商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其实如果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话,很多废标都是可以避免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投标人在觉得自己没把握中标的情况下,故意废标,然后再寻找机会!
规范自己固然是好的,供需双方同时规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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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10-4-29 14:29:35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很多,个人觉得主要原因有:
1、公告时间太短,公告发布的媒体太窄;
2、项目较小,未引起供应商重视;
3、业主有意向,很多供应商了解一些项目的情况;
4、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明显存在偏向某种产品的迹象;
5、“*”号条款太多,让投标商觉得已经有了意向中标人。
……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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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10-4-29 14:49:32 |只看该作者
现在在我们交通上,只要开标时,满足了3家,就要开标,而且不管后面评标时是否会废除一个标,都要继续进行,除非评标专家认为已经完全无竞争性可言外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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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5#
发表于 2012-3-12 10:55:4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关键是一个项目从发标到截标时间长,如果重新发标可能会造成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毕竟本项目的投标单位或报价都已经在前期公开了。所以认为剩下的两个单位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存在竞争性的话应该继续评标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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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2-3-12 13:55:31 |只看该作者
其实 是招标文件中废标条款太多了 有些是明显标注出来的废标条款 有些是不明显的 所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 尽可能减少“隐形”的废标条款
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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