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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lum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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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研究(特稿)(原作者 :陈川生;王倩;李显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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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1#
发表于 2013-9-17 09:01:54 |只看该作者
真的是一篇好文章!在学习招标师的过程中,一直都有这样的一个疑惑:就是发出中标通知书到订立书面合同这个期间,到底应该对应合同法上的哪个阶段?今天,终于在这篇文章中找到了答案。将通过招标订立的合同,放到合同法和民法的大环境里去探讨,实在是高屋建瓴。从合同法和民法的理论里找答案,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概念引入到招标投标合同中,不能不说让人如醍醐灌顶,豁然开朗。尤其,又看到了王泽鉴、江平等一些熟悉的名字,让我为之振奋!谢谢陈老的文章啊!简直太崇拜他了!!!
奋斗在招标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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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3-9-17 11:44:53 |只看该作者
慢慢学习

[s:125] [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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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3#
发表于 2013-9-26 16:36:46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个问题,我和张志军曾经有过在报纸上的公开辩论——从实务的角度,非理论的角度。各自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目前没有统一的观点,实务上依法进行就好——该签合同就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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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4#
发表于 2013-9-26 16:50:39 |只看该作者
大家仔细看看这三个法律条文就清楚了。理论研究自有各自不同的观点,但法律规定如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还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才成立,而不是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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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13-9-27 12:49: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饿~~~~~~~








钨钢圆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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