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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jj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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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令的这句话是否属“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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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1#
发表于 2011-2-25 17:42:30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wjjst) 的帖子

好细心啊!还真没看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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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2#
发表于 2011-2-25 17:43:38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zzj0102) 的帖子

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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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3#
发表于 2012-9-9 12:07:3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个人认为:这句话没有“画蛇添足”。

我的理解是:
   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提交”。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最明确的当属七部委30号令中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请注意“可以”这个词。也就是说,招标人也可以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12号令第五十七条这个法条,针对的是“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而投标人也没有提交投标担保”的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少见,但立法时不得回避,否则会有漏洞让人可钻)。
    2、12号令第二十五条针对的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这一情况。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说得很明白“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而不是“没有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个人认为:这个表述是非常严谨且没有任何漏洞的。
.......
      等车前有段空闲,社区暂没帖子可看,我就翻下的精华帖。
   通过看此帖子和12号令,由此可见,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不是《实施条例》独创出来的,这属于招标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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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4#
发表于 2012-9-10 15:57:47 |只看该作者
保证金已经沦为“增加投标人投标成本”的手段了,其设置初衷(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已经完全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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