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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林繁:违法行为要警惕 施工投标限制多
2011年5月18日 11:23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见习记者 韩 冰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博士谈招投标活动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 毛林繁博士
“像我们这样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忙业务,很少有机会专门学习法律法规。今天,毛林繁博士为我们补了很好的一课。”一名学员听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博士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11年第二期招标投标与监督管理培训班”上的授课后,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坦言。
警惕招投标八类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八类。”毛林繁博士概括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违规组织招标活动;串通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评标过程不规范;定标、签订合同违规;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行业监管机构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部门、人员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毛林繁博士作了详细介绍,即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条件中不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设置评审标准,而是依据某一个或几个企业的情况设置(抬高)评审标准。特别是在特种设备和技术采购时,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对自己或委托编写的设备技术参数进行论证,防止评审标准是依照某一个公司产品的技术标准或参数编写而成。
某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资格预审条件中对省内、省外企业,系统内、系统外企业评审标准不一致,强制规定对获得过本省、本地区或本系统某种奖项的投标人额外加分。《焦点访谈》曾报道过某省建设厅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办法》,这份文件里规定“凡获过该省质量奖的投标人均可加10分,获得国家级和其他省市质量奖项的投标人却不加分”。毛林繁博士认为,这种以地域奖项限制投标人的行为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原则。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也是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一种表现。”毛林繁博士表示,有些地方强制要求外地企业投标须与本地一家企业联合,或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本地的企业,亦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原则。
“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还体现在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上。”毛林繁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设定市场准入条件,比如指定产品品牌等;强制办理投标许可,比如为增加本地税收,要求投标人在当地设立分公司等;颁发文件规定省内企业得多少分,省外企业得多少分,获得省内、行业内奖项加多少分等。这些行为都是《招标投标法》所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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