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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标书是无效还是合格?【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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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5:50: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标书是无效还是合格?

     2011年6月21日 09:40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杨 敏   

  ■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研究

  严格约束条件 规范使用投标专用章

  招标采购单位如要禁止企业使用投标专用章,在招标文件中除规定“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之类的表述外,还须界定招标文件对“公章”含义的理解,并特别指出“不包含投标专用章等企业专用章”。

  投标文件如要使用投标专用章,在招标文件未禁止的前提下,应在投标文件中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公章,且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经过公证。


  笔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具体公证工作中,碰到过一些因为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而是加盖投标单位“投标专用章”的情形。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是作为无效标书还是作为合格的投标文件处理,往往引发评委激烈的讨论,投标人也会极力辩解。那么,投标专用章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效力又有多大呢?

  何为公章?法律缺乏严格界定

  谈到投标专用章,首先得谈谈我国的印章制度。印章在我国的商周时期便开始使用,距今已有4000年的历史,早已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就是如此历史悠久、被广泛使用,且具有非常深刻复杂的法律意义的一个物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业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相关管理规定多散见在其他法律条文中。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短短二十七条,也不过仅仅是规定了印章的形式,对印章的效能及其法律效力均未提及。

  公章,顾名思义就是机关、团体使用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据此,公章的概念就相对清晰了: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等文件使用公章,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企业对外一般活动而言,公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起到了代表企业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明作用。企业使用的公章应在工商或者公安部门备案。

  在实践中,企业在备案企业公章的同时,往往会把“财务专用章”甚至“合同专用章”一同备案,于是,“专用章”出现了。和公章的权威性相对应,财务专用章以及合同专用章是企业分别用于处理其财务事务和合同事务所使用的印章。
  与合同专用章稍有不同,财务专用章一般还需要在银行预留印鉴,其使用严格程度并不亚于企业公章,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其效力甚至强于公章,而公章则不能替代其使用。

  这两个印章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法律法规条文上,都或多或少有了相对完善的规范,对外使用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法无规定 投标专用章并非必然无效

  那投标专用章呢?非常遗憾,针对其效力的讨论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停止过,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投标专用章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笔者认为,企业的投标专用章不同于企业档案专用章、进出库专用章等内部专用章,不是为了在企业内部使用。恰恰相反,企业投标专用章的产生是由于一些内控比较严格的企业考虑到法人公章的重要性,其取用程序繁琐,在此背景下,为了便于对外进行投标业务,这些企业专门刻制了投标专用章。也就是说,投标专用章主要是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是应该认可其法律效力的。

  有人认为企业对外使用的公章,一般来说就是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而投标专用章不具有对外使用的法律效应。但笔者不认同此观点,与行政部门的权利都需要法律授予不同,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并不必然无效。

  经招标文件明示 可禁用投标专用章

  现在,越来越多的招标采购单位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为了规避风险,常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笔者认为,仅仅这么规定明显是不够的。

  首先,公章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容易产生歧义。有投标人曾直言:我们认为单位使用的印章都是公章,不是私章;如果你们认为投标专用章不是公章并据此而废标,请拿出依据……当然,这个投标人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确实缺少界定所谓“公章”含义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因此,笔者建议在招标文件中不能仅仅只规定“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之类的表述,还须有表明招标文件对“公章”含义的理解条款,并特别指出“不包含投标专用章等企业专用章”。

  企业使用投标专用章

  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文件

  反过来,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投标人该如何正确使用投标专用章呢?

  首先,笔者建议投标文件需加印处最好使用公章,毕竟公章对外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的认定目前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上,以避免盖了投标单位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被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出于规避责任的考虑而以印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判作无效。

  其次,如果投标文件由于企业严格的内控制度确实不能频繁使用公章,那么投标单位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的形式加以说明,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的法人公章,因此盖有该企业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其法律效力自然等同于盖了投标人法人公章的投标文件。当然,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该经过公证,这样每次投标时均可以使用,既方便企业对内的管理,又有利于企业对外的投标活动。

  最后,如果连这样的授权书也无法取得,那么,要提醒投标人必须注意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表述。因为部分投标人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样本中都涵盖了被授权人在投标结束后签订合同的权限。如此一来,加盖投标专用章就明显超出了投标专用章所能承载的法律效力范围。因此,这类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

  (作者单位: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6月第1189期4版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6/22
原标题: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标书是无效还是合格?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 ... ssion_1848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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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6:42:54 |只看该作者
企业对外活动,行政公章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起到了代表企业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明作用。企业使用的公章应在工商或者公安部门备案。投标专用章应该不能认可,企业行政公章是代表企业法人行驶企业法人权利的,投标专用章是不具备上述权利的,招标文件要求的是企业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是企业行政公章,若投标专用章可以代表企业对外的活动,那还要行政公章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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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8:47:42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禁止了投标合同章,我由于地处外地无法盖到公章,就到路边摊刻了一枚公章来投标,实际操作中,你又奈我何?在没有电子签名之前,没人会看你真假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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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6-27 21:33:56 |只看该作者
现在被法律认可的只有三枚章: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这三个是在公安备了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除此以外的投标专用章,没有法律效力,可以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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