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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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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再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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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12:36: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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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3:27:39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据说美国搞西部大开发的时候,最富的人不是洛克菲勒,也不是福特,而是芝加哥市长。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他握有国家资本主义的生杀予夺大权。美国后来认识到这些,做了很多制度设计上的更新,难道当今中国沿着别人走过的路走,连弯路也还要沿着吗???这绝不是认识问题或技术 .. (2012-07-21 17:46)
相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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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0:10:25 |只看该作者
钱老,作为一名在招标领域的“老兵”,几年来坚持呼吁“定标权回归招标人”,实属难能可贵。

作为一种意见,他的文章多次被《中国招标》杂志等媒体发表,不能不说有一定代表性,和一定的影响。

但是,最近他的跟帖,却很少引起反映;赞同的意见,没有多少发表,反对的意见,也不愿意发表。似乎人们陷入一种默然处之的状态……

我觉得,有不同意见,倒是正常的;人们的漠视,反而是可怕的。

大家以为如何

照目前的情况发展下去,又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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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12-7-28 09:49:56 |只看该作者
照目前的情况发展,或许会出现这两种趋势:
一种是某些人士十项全能,什么都敢说;
一种是由于种种原因,靠谱的声音变得十分稀少。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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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7:46:46 |只看该作者
钱老担心的问题会最终说到根源上去。

国企只有把股份全部分给国民以后,股份自由交易,才能成为真正的国企(否则都是利益集团)到那时企业投资就是纯粹的市场行为,甚至根本不需要去关心

至于说国家政府投资的项目,招标人是谁呢?项目可以划给建设部门,也可以划给街道办,实际招标人是全体或者区域内的公民,这种情况设计一个好的流程,按流程走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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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6:44:27 |只看该作者
诚信缺失,监管不力   在这种情况下讨论谁来定标,毫无意义

但是,至少,按目前的法律法规来,好过抓阄

也是符合维稳大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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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8:29:09 |只看该作者
中国就是中国,要的就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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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17:15:01 |只看该作者
(续68楼)

四、王毅青
王毅青简介
现任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曾自主编写勘察、测绘、设计、监理、项目法人、铁路施工、水利施工、电力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主持操作完成500余个招标项目。
曾发表《如何编制工程类招标文件》、《如何编制工程类评标标准》、《大型成套设备国际招标的评标方法》、《不能轻易废标》等系列文章80余篇,并被《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筑龙网》等相关网站转载。2007年参加首届招标投标高层论坛并提交论文《"合同法"与"招投标"》。《中国招标投标》、《中国招标周刊》、《机电信息》、《政府采购信息报》、《造价师》等杂志、报纸刊登论文三十余篇。

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2
还是laochan 2006年提出的选择题:招标参与主体中的几个里谁腐败的可能性最小?一时忘记了原题怎么写的。俺的答案一直没变,招标人最小。
且不说“项目法人负责制”,就只说如果您自己是项目法人,您该怎么办?项目法定代表人难道都腐败?

招标代理机构越来越注意的是如何走程序,很多已经将招标的原意给抹掉了,放弃禁锢后设身处地的站在业主角度去想想就知道应该如何去做了。希望被招标能够让真心想招标来尽快代替。这么好的采购方式为什么效果越来越看不到,确实值得思考。

(二)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2&page=2
那个讨论题目提出时。俺还木有进入这个社区。还是在别的社区里参与的。今天又看到,俺还是确定,招标人最不易腐败,虽然招标人腐败成本最小、私利最大。
俺见的和接触的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木有腐败滴,俺倒是见过监督人自己运动员、裁判员一起当滴。交通系统的厅长们纷纷下马就是例子。俺就不多说了。

注:王毅青在上面提及的“选择题”和“讨论题”系指笔者2006年的一个帖子:《如何给腐败可能性排序》。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790


(三)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34687&page=5
项目招标的可行性论证一直缺失,对于社会成本的浪费,很少有人关心,尤其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例如某某级领导等,貌似水平挺高的人。往往一级领导一句话就使招标人的银子哗哗流出,即使大家都心里明白,也乐得装糊涂,还有很多吹喇叭抬轿子的紧忙活。

(四)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2&page=4
国资委自己都不信任自己的干部,可见这个问题有多么的严重。其实国企的法定代表人年薪都够高,按说完全没有必要为这点钱去腐败,有就太傻了。不值得为这点钱来麻烦纪委,毁了自己的前程。至于跑腿的想捞几个钱不用等到定标,而且定谁都一样。

(五)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2&page=4
其实,即使由招标人定,不是忒离谱也是照样会定第一名的。这些个干部也不会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即使定的是第二名,给个定第二名的理由即可。评标委员会如果真能发挥作用,一定会为招标人着想,为国家省钱。但是现在的打分机器评出来的东西还有价值吗?
不在一线工作的很难理解为什么沮丧。
前几天就碰到一个标,带方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一个小时就将投标文件看完了,真的不知道他们到底看没看,催着发打分表,完活领钱走人。最后连主要部件的厂家品牌都没给看(第一名的就没注明),让招标人怎么签技术协议?吃饭的时候居然说方案不同没有可比性。碰到这个岂止是招标人晕,连我都晕。就是因为方案不同才请您来给选一个好的,您说没有可比性,不知道您比的是什么?您打得分有价值吗?第一名靠谱吗?碰到这样结果的项目,大家说怎么办?

(六)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2&page=5
在专家库抽取专家,应该都遇到过吧,一轮一轮的抽,都忙啊。最终都是谁能来?
不敢保证他们的公正性、责任心,工作经验就是打分比较快,没看出别的。这个也是招标处于走程序的结果。
程序化很适用于招标这个采购方式?


(七)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0085&page=5
(招标人)虽然没有定标权,但照样暗中定标,只不过将责任推给了临时机构的评标委员会而已。那还不如直接给了他,他也就不能推脱责任了,反而将事情明朗化了,项目就真的负责制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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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1:07:49 |只看该作者
(续77楼)

五、汉瓦(曹国平)

(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651&page=5

温家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曾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二十年过去了,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也形成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而真正形成一整套成熟的、定型的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强调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首先是鼓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要讲真话、听真话,善于从各种声音中汲取智慧。批评性意见可以使我们头脑更清醒,更加重视那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有利于避免决策失误。……

(二)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2&page=3

我个人感觉: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条例给国资项目的招标人“画了一个定标权的饼”而已。大家现在讨论的这个饼能不能充饥……
其实可以干脆换个讨论角度:国资项目的招标人应不应该有定标权?

(三)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2&page=4

按理,国资国有的招标人代表,都是体制内的同志,都是层层选拔出来的,是同志中的哥们了。
定标的时候,连他们都不信任?反倒信任和招标项目没半毛关系的赌一把方式抽签出来的评委?
从采购常理来看,就不妥当。
因此,个人觉得,条例把定标权规定死了,今后回旋余地没了,可以说给今后的这方面的改革设置了障碍。
当初和钱老辩论到最后,我提出了定标权问题可以放在规章级别规范的观点。

(四)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2&page=4

吴敬琏:想用政府的强力管控来遏制腐败是一种不可能成功,却十分危险的处方。………于是,就会陷入政府扩权和腐败漫延的恶性循环,把社会推向溃败的深渊。

(五)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2&page=5

现在许多地方,都用禁闭式评标了,任何人都无法在评标时接触到评标委员会成员了(招标人不允许进评标委员会),这时候怎么监督他们是否尽职了?有人说用监控,监控能知道他们是在审阅标书还是在翻阅标书?做过代理的都知道,你提供一大叠白纸给评标委员会打草稿,最后写着字的纸只有零星的几张。
——在这样的评标阶段,招标人甚至是代理机构(包括监督部门)是无法发现评标委员会是否尽职的。等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时,公示都已经结果了(有许多地方规定,公示期间标书封存在招标中心)。
——这样所谓的招标人权利,其实在招标文件开始阶段,已经被各种文件和政策剥夺了。
举个工程招标例子吧,招标公告有模板,招标文件有范本,合同条款有规定,评标办法有文件规定,废标条件都出文件了,甚至包括推荐的候选人家数有的地方也有规定(普通的2个,特殊的3个)。。。招标人还有什么地方可以体现一下权利?我看就是盖个章了吧。
这正是:理论被实务消耗了,理想被现实砸碎了。


(六)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2&page=5

我个人理解:招标结果最后肯定是唯一的,即确定中标人。但其实评标结果从科学上说不应该是唯一的,无论如何中标人不可能是最佳的,只能是最令招标人满意的,这也符合决策在现实中常采取满意决策而不是理性决策的规律。
有人企图用“经济人”假说来推理剥夺定标权的理论依据是充分的,其实这样的推理也是不科学的。我也可以找个理论来论证的,请看:
建立在“经济人”假说之上的完全理性决策理论只是一种理想模式,不可能指导实际中的决策。西蒙的有限理性模型(最满意模型),这是一个比较现实的模型,它认为人的理性是处于完全理性和完全非理性之间的一种有限理性。
招标人是这样的,评标委员会也是这样的,包括所有涉及该项目的人,因此,不可能说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是最佳的(或最优的),最多只能说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是令人满意的,但不一定是招标人满意的。从这个理论角度看,让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就尤其显然科学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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