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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中标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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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重要] 招投标过程中的无奈与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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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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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1 18:01:38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业主违约迟迟不肯签合同(已超过我们拿到中标通知书之后的1个月期限),或者干脆在我们已经拿到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不买了(任何一家都不买),
请问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吗?在这方面到底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违约方应该赔偿我们多少呢?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请有关专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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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12#
发表于 2003-7-22 08:54:45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见

1.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见《招标投标法》第45条。)
2.中标人可以得到中标金额1%的赔偿。
3.招标机构如果已知道招标人准备改变中标结果,就不应该发《中标通知书》。
4.招标服务费通常应在合同生效后收取。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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