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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各位大神一个问题,本人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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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2-7-23 09:48:29 |只看该作者
应按要求予以澄清吧,具体由评标委员会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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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2#
发表于 2012-7-23 18:03:23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话,可以按18号令里的规定,大小写不一致的按大写,总价与分项报价不一致的按分项报价。这个案例可以判定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按大写计算又和分项报价不一致,最终按分项报价的合计价格计算。
详细在第几条,大家自己去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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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3#
发表于 2012-7-25 11:53:54 |只看该作者
废标![s:58]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唱标时已经念出,无更改可能。记得一次评标,某投标人把设计周期写错,商务标被废,尽管技术标被匿名评审得第一名,该投标人错失近千万的设计费。
在投标中,开标一览表(报价单)或投标函是最重要的,大写金额是不能错的!
关于修正,参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94-95页例题5-3及表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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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4#
发表于 2012-7-27 17:25:18 |只看该作者
我也遇到过,当时在唱标勘误阶段,让投标人作出解释,现场监督也同意改为正确报价。这个错误不能作为废标理由的,就算唱标时不能更改,评标时也可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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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12-7-27 17:42:40 |只看该作者
同意7楼的看法,但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有明显有违现实中 的实际情况的,合同法是支持的,不按照笔误的数字,合同法中说到给以一定的补偿。所以说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拿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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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6#
发表于 2012-7-30 12:48: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支持废掉它,这也太粗心了,工作责任心多少有缺失,总得给个教训,要不在更关健的工作中会犯更大的错。
现实中我们也因这种情况在资格初审时认定其为无效响应文件(报价中不仅少了个万字,还多了个叁字,我们宣读时就按其实际大写宣读),当然这是根据我们招标文件里“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将被定位为废标”这个条款废的,评委会认定其报价属“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虽然从小写可以看出是把万字错写成了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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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7#
发表于 2014-3-17 22:31:01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可以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招标文件中通常都有这么一段话: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虽然招标文件中有“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的约定,但投标人大写的写法明显是错误的,如果有分项报价,而分项的报价之和又等于投标总价的小写,我们也可以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的约定要求投标人澄清。
总之,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于投标人出现失误,他要为自己的失误埋单,也就是他应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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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8#
发表于 2014-3-18 16:46:36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已经说得很明白: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这个是不能澄清的,如果可以澄清,很难保证没有人不搞两个报价,以前后不一致作为澄清理由,达到两个报价的目的。
楼上说得对,由于投标人出现失误,他要为自己的失误埋单。开标一览表不是很复杂的东西,又要签字盖章的,这样都会搞错的话,只能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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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9#
发表于 2014-3-18 17:26:44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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