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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工程分包的问题 唐广庆答【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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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0:2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工程分包的问题 唐广庆答

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12-07-30

问题:

如果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将工程总承包给乙单位,但乙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单位,但分包工程采用的招标及招标主体均为建设甲单位,且通过三方协议的形式签订相关合同。此行为属于分包还是平行发包?是否存在指定分包等其他法律风险?

答:

唐广庆:

招标主体(即发包人)通过招标的方式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单位的合同,不能称为总承包合同,应称为一般性合同。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8.1款暂估价之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业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上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业合同条款中约定应有以下几种情况约定:

1、如果在发包人领导下,由承包人进行招标时,其选定中标人要经过发包人批准,所签订合同也应由发包人批准和备案。

2、如果发包人直接进行招标选择分包人并与分包人(即另外的承包人)签订合同时,这与承包人无任何关系,也即是你说的平行发包。由发包人直接对分包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3、如果发包人直接进行招标选择分包人并与承包人和分包人通过三方协议的形式签订合同时,也即该分包人是在承包人管理和协调之下进行专业工程施工,也应当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并向分包人收取管理费。但是该分包人造成的与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于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由此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当直接向此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保存时间:2012/7/31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7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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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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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 10:49:28 |只看该作者
[s:90]
学习了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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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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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2 13:53:42 |只看该作者
专业工程施工队伍的确定,我一直觉得最好是找个总包的就捎带脚的把分包定下来。一是,总包的自己找的分包人比较靠谱,而且肯定比招标人再找要便宜。二是,一个项目的评标由投标人自己将分包人的情况附在自己的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一次就给解决掉了,招标人省事。三是,自己一直合作的分包人,什么费用都省了,管理和监督都有总包负责,分包人他要对总包的负责任,比建设单位整天看着好多了。这种责、权、利都能分清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啊。
建设单位自己找来个分包的,总包服务费得不少,没配合过的还得磨合,不对脾气的还得打仗,建设单位找这麻烦给自己干嘛?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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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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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2 13:56:24 |只看该作者
    本人略有不同看法,以下看法基本同时适用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对于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应该没有大问题,只要是总承包单位在资质范围内可以完成的项目,可以由其自身完成,当然,总承包单位也可以选择由资质等符合要求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来完成。 这与建设单位(甲方)的几乎唯一的关联就是——经甲方同意。
对于所谓平行承发包的项目,本人以为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应该这么理解:一是建设单位划分标段,由不同总承包单位完成中标标段工程内容;二是建设单位(或称甲方、招标人)将一个工程某些内容单独拿出来直接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由于国家推行总承包制度,这样做有肢解发包的嫌疑,不知各地掌握标准是否类似。
    要纠正一种误解——总承包单位是承担全部工程内容的,未必如此。如果甲方将部分特殊工程内容单独拿出来指定分包(不属于总承包范围),直接与之签订合同,从现行法律法规角度来说并不违法,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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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12-8-2 20:17:31 |只看该作者
[s:33]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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