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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lial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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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函项目名称错误必须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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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不要害怕!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11#
发表于 2012-9-5 12:01:28 |只看该作者
事实上,我觉得第二次评审时,只需对原中标排序第一人的“名称错误”进行评审认定即可,是否废标,不是招标人说了算,让专家去评定去。
        这样,结果就只有两种,要么原第一排序人投标继续有效,仍然是其中标;要么原第一排序人投标被否决,这样一来,就第二名中标了。这样就不会出现两个不同的排序……也就不存在争执了……
        大家觉得这样可否?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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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2#
发表于 2012-9-6 10:13:31 |只看该作者
属于重大偏差,必须废标,评委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有的地方会对评委做不良记录。《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86页举了一个例子,有两个施工项目同时招标、开标,有一家投标人把项目甲的投标函的项目名称写成了项目乙的名称,即被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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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12-9-6 11:31:16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是这么看的:本来问题并不复杂,召集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问题进行复审,决定废标还是不废标就行了(该不该废标目前没有统一定论,存在可废可不废两种观点,由评委会讨论决定)。如果废,那么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可以由排名第二的中标或者重新招标。不存在重新评审排序的问题,错就错在第二次评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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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4#
发表于 2012-9-14 11:51:54 |只看该作者
1、以上案例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和做法错误的地方
在进行复审的同时,先撤消先前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
不应与第二名签定合同(在第一名没有充分理由不能中标的前题下)第五十九、六十条,
在第二次复审之后,发布复审的中标结果公示

2、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如何纠正错误
好在没有发布第二次中标结果公示, 要求甲方发布第二次结果公示,撤消与排名第二中标人签定的合同。

招标人在第二次评标结束后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第一名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中标的,第二名依次递补。直接采用了这条。并且和这家单位签订了合同,第一次中标的那家单位认为自己的错误是非实质性问题,可以通过询标解决而招标人采取了直接废标不合法进行了投诉和举报。

这个招标人本身就是矛盾的(这家可能价低,还有一种不说大家明白),做为评委会的评审失误(只能这样认定),现在在原评委会进行了复审改正,就应该按你复审的结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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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5#
发表于 2012-9-14 12:30:35 |只看该作者
项目名称写错,说明投标文件不是对招标项目的响应,即使不废标,也不会对这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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