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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我对余杭教授“长文”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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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1-13 11:04: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对余杭教授“长文”的一点看法

——兼对 laochan 对余杭文章意见的跟贴

谢谢laochan发表的评论 !

laochan文章说道:【其一,当年起草《招标投标法》的,大部分都是余老师那样的“秀才”,书生气较浓,能够秉公办事。其二,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们对招标投标还缺乏“深刻的”了解,还不知道从招标投标中能得到些什么。】的确。

我以为,当时不光“秀才”还有各级“领导”,最早宣传招标的人们,多数是为了“开展市场经济”、“开展公开公平的竞争”,目的是为了“国家和企业省钱”等等。他们主张用“招标的方式(有一种说法,叫:“社会审查“)替代“行政审查”(指的是个别部门、官员的审查方式),简称“以招代审”。

而现在,要做到不光是考虑自己或者局部利益,还考虑到国家和人民的整体以及各个方面的利益,那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余杭老教授早已退休多年,“接力棒”已经传递。这个问题,更应引起中青年人的关注。而问题的解决,自然更是“高层”的事了。

至于说到监管问题,有理论问题,更有实践问题。余杭教授赞扬了湖南省。

我觉得,有一定道理。我所知道的省级以上招投标监管网站,只有三个,包括湖南和四川,几年来一直在坚持;而国家的监管网,一年多来,我一直没有打开过。湖南省也是全国最早成立招投标协会的省。虽然,我感到他们的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但是,再持续改进总要好一点。

余教授的统一监管机构的建议,在我看来,仍然是热心的“秀才”顾全大局提出的建议:

【根据现实与未来的发展,全国统一的、独立的、有权威的综合监督机构,应该由……等单位组成。这个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央编办配备干部,行使独立的、综合的监管职能。】(余杭教授原文摘录)

我想,把这段话中的具体部门略掉后,可能看出的是余教授的本意。真正全国统一的机构,还应该包含对于政府采购中“招投标”的监管;是不是余老教授有意忽略点什么呢?

从另一方面讲,目前中国招投标工作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为主管部门,但是,其中工程招标又要按照招投标法办;而招投标法没有规定主管部门,发改委只是“牵头”。在此情况下,余杭老教授的建议,仍然没有提及“主管部门”问题。我同样担心或者忧虑,今后,会不会前面发生的“主管”等等方面的问题、矛盾,都集中“推到”监管部门去呢?

以上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还请laochan和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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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11-13 11:05:07 |只看该作者
附:

《努力探索招投标行政监督新途径 》2006-10-31 在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湖南省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袁乾培    2006年10月27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上午好!
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我省推行招投标制度虽然只有短短的二十多年,但发展迅速,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招投标制度已经成为我省投资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200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等三十多个配套规定,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招投标法制体系。在建设工程发包、机电设备进口、药品采购、政府采购、科研课题、项目法人招标和代建制等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制。据不完全统计,六年多来,我省通过招投标,累计节省国有投资100多亿元,吸纳社会投资30多亿元。敢为人先、与时俱进,是湖湘文化的精髓。近年来,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我省围绕加强和改善行政监督,积极改革创新,探索了一些经验和做法。

一是创新监督机制。招投标执法主体分散、部门各自为政、行业垄断,制约了招投标统一市场的形成。必须以改革求突破、找出路。针对省、市、县招投标活动的不同特点,我们在行政监督机制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在省级,创立了招投标政府监督协调机制。2003年1月,成立“湖南省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财政、建设、水利、交通等十几个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招投标综合性政策、省重点项目招标方式、重大事项协调以及重大投诉处理等,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投标活动中的“疑、难、急、重”问题,由领导小组迅速决策解决。形成了高效的统筹、协调、沟通、配合的监督机制,弥补了原有机制的不足。在部门,构建了联动配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部门参与,对招投标重大政策和共性问题进行会商,逐步建立了部门之间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事前协调制、案件线索移交制、投诉处理协调配合制等,形成部门监督合力。在市县,开展了招投标综合执法试点。2003年8月,长沙县成立了县招投标办,整合各部门职能,实行集中综合执法。新体制下,长沙县呈现出投资增长,项目增加,投诉减少,腐败遏制的良好局面。招标率由过去的60%提高到97.6%;投诉由过去的一年五十多起到现在的零投诉;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现象明显减少;腐败行为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改革前,因工程招投标问题,县里每年要处理十几个干部,某局连续四任局长中有3人“前腐后继”,被纪委查处,但从2004年至今,长沙县查处的违纪案件中,没有一起与招投标活动有关。
        
二是健全监督手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借挂资质、围标串标、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必须举新措,严管理、谋规范。我们主要从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上下功夫。在事前,严把招标事项核准关。将招标事项核准作为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和范围。2003年以来,全省平均每年核准招标事项3000多项,经核准的项目,应招标率为100%,应公开招标率达到90%,有效地防止了规避招标,避免了招标人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邀请招标变为直接发包。在事中,实施招投标网络动态监督。省发展改革委于2002年建立了“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项目立项情况、招标事项核准、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情况备案、投诉举报、政策法规咨询等都依托网络进行,平均每年发布的信息达4000多条,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提供了便捷的平台和有效的手段。在事后,开展招投标统计检查和专项稽察。从2002年开始,省发改委、统计局、监察厅联合开展了招投标情况统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报送招投标情况,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既全面掌握全省招投标活动基本情况,又及时发现问题,充分发挥统计的事后监督作用。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投标专项稽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较好地实现了稽察的整改和规范作用。
        
三是拓宽招标领域。资金不足、投资效益不高是传统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的不足,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拓思路,破难题、促发展。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我们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先后对水利基础设施、城市供水、危险废物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实行法人招标,寻求了一条通过招标吸纳社会资金、缓解政府投资不足的有效途径,打破了长期以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包揽、行业垄断的投资、运营、管理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2004年,我省对洮水水库进行项目法人招标,融入社会资金4.6亿元,开创了国内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先河。对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单位招标,从实施情况看,平均节约投资20%-30%,实现了控制规模、控制质量、控制工期、减少腐败的目的,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

纷繁复杂的招投标形势,要求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下一步,我们将着重抓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从改革资格预审制度、完善入围办法、规范评标活动入手,减少人为因素,防治腐败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对非国有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监督,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强化中介监管。针对招标代理活动中无序竞争、违规操作的问题,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开展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逐步建立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项目法人招标等各类交易活动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交易,统一监管。
三是规范评标活动。打破部门界限,整合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权利和责任,建立评标专家信用制度,防治专家腐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四是完善配套制度。针对招投标工作的新领域、新问题,我们将制定项目法人招标、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业项目招标、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实现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谢谢大家!(引文完)
http://www.bidding.hunan.gov.cn/view_xwzx_pages.asp?id=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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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板凳
发表于 2006-11-15 11:18:35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监管体系主要问题还是体现在区域化和部门条块分割上,要全盘的解决方案怕是有些困难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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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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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11-20 09:12:51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认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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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20:59:58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位“游客”在招投标博客网上,对笔者同名文章的跟贴,现转发,供大家参考:

【Re:我对余杭教授“长文”的一点看法  ——兼对 laochan 对余杭文章意见的跟贴

  我的一点看法
我是在基层搞招投标管理的,对全国的招投标市场没有研究,所以我的看法是从我所在地区和行业的角度出发的,有不对的地方,请多指教。

余教授的长文看了,很有感触,切中了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但余教授开出的药方确有商榷之处。
近期《瞭望新闻周刊》对我国实行多年的行政机构垂直管理进行了分析,认为垂直管理利弊互见,既有利打破地方保护,又易滋生腐败,而且我认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样的,我认为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至少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该机构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权、责如何分配;二是如gzztitc所言,招投标监管机构与招投标主管机构是合而为一,还是分而治之;三是谁来监督该监管机构;四是高度的权力集中是否会导致腐败。在没有解决这些问题之前,贸然的成立集中监管机构,会导致更多问题。
其次,从我所在地区和行业来看,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建筑市场不规范,这是招投标市场混乱的根源。企业没有在市场中发挥主导作用,绝大多数工程都是挂靠的,企业只收管理费。包工头的身影随处可见,而且人脉关系极广。这些包工头有能力做这些工程,但因为成立企业的门槛太高(主要是资质),所以选择了挂靠。二是招投标中围标、串标普遍,这其中,招标代理也时有参与其中。三是招标成了防腐、反腐手段,节省资金成了配角,择优更是奢谈(实际上也不存在择优,反正都是包工头在做),招标本质被严重扭曲。为了防腐,也为了平衡各方关系,采取了变相摇珠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这进一步助长了围标、串标,一个100万的工程都可出现五、六十家单位报名的景观。我觉得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并不能完全解决上述问题。
所以,我认为,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首要的是进行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样才可能解决各部门追逐部门利益的情况。这几年,中央进行这方面的改革,但不彻底,成效不大。其次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市场。整顿市场也进行了多年,但没整到点上,雷声大雨点小,效果等于零。三是统一招投标管理法规,取消各行业、各地方性法规,这需要明确招投标主管部门,与招投标有关的法规统一由其发布。四是还招标的本来面目,招标不能解决腐败。五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不能为了管理方便,保护国有企业,任意抬高门槛,这是惰政的表现。让包工头成立企业直接参与竞争,可以减少市场存在的问题。六是加强监管,加大反腐力度。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我觉得还是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Post  by  luguo(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1-16 1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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