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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的投标资格要求应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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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4:07: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公告的投标资格要求应全面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年7月29日 10:34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个热水系统及安装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过程中,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出后不久,便遭到了供应商的质疑。供应商在质疑中称,在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不一致,这会直接影响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响应;另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出的"必须具备机电或制冷设备5年以上的经验"的商务要求,具有排他性。因此,请求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作出了这样的答复:一.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不一致很正常。因为招标公告只是招标采购单位对此次采购的一个简要介绍,而招标文件则是对此次活动的具体要求及实施细则做全面规定;二.对投标人提出"必须具备机电或制冷设备5年以上的经验"的商务要求并不过分,因为此次采购中,这个热水系统的安装环境比较复杂。采购人认为没有经验的单位实施很难保证安装的质量,极有可能留下安全隐患。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次日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中称,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一致,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另外增设了商务要求;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制造商必须具备机电或制冷设备5年以上的经验"的商务要求,对新成立的企业很不公平。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保持一致,对投标人提出"必须具备机电或制冷设备5年以上的经验"的商务要求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因此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1.在同一次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能否不一致?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否将从事某个行业的经验作为对投标人的商务要求?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该办法第十八条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没再提"是否需要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但要求包括"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再提及"投标人应当满足怎样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都应当完整表述"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否则不仅不符合《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而且对潜在投标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为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可以让潜在投标人据此判断自己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进而决定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如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一致,潜在投标人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却发现自己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没有投标的资格,那会给潜在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法第七十一条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做法,也明确了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根据《办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因此,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出经验方面的要求对那些新成立的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国家的进步。一个企业成立后就完全不给它机会,怎么能生存、发展、壮大呢?考虑到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提出严格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来确保让有实力的企业中标,而不是用"是否有经验"来评价企业的履约能力,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应当摒弃"经验主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7月29日第1485期3版       责任编辑:lhx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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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7:04:22 |只看该作者
《招法》没有规定招标公告中必须要有资格条件,这点和《采购法》不一样。所以一般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最好不要在招标公告中有资格条件的内容。但采用资格预审招标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说明资格条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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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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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7:45:09 |只看该作者
不论是预审还是后审,都应该在招标公告中放入完整的资格条件,无论法律有没有要求。
招标投标法中没有要求,那是他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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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9:27:15 |只看该作者
资格后审的招标即使要写资格条件内容最好写详见招标文件有关要求。不写这条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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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08:27:38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告肯定要写清楚资格条件内容的,不能写详见招标文件,否则,别人看到公告后不知道自己是否满足要求,不知道是否要购买招标文件,会对投标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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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09:12:51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告肯定要写清楚资格条件内容的,不能写详见招标文件,否则,别人看到公告后不知道自己是否满足要求,不知道是否要购买招标文件,会对投标人造成损失。”

说得明白清楚!不懂这一点的人,是故意犯傻吧。
把这点要求,对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三公原则,再清楚不过了。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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