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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yo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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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第一案续: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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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09:49:26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急推三文件规范政府采购法

  2007年01月21日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席斯 北京报道

  三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为财政部2007年头三个文件。

  专家称,这是财政部试图通过规范性文件,减少因为法律制度不协调造成的投诉与诉讼所做的努力之一。

  去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连续两次在政府采购纠纷中败诉。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处于同一位阶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主辅难定。财政部与发改委均使用不同的法律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专家称,“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不解决,类似投诉和诉讼会不断出现,财政部还会败诉”。

  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7年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中央政府采购中心顾问、高级律师谷辽海说:“两法必须要走向统一,不统一就不仅是财政部的官司了,是国与国之间的投诉了。”

  败诉

  财政部最近一次败诉是去年12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沃尔”)诉其行政不作为。目前,财政部已就此案提出上诉。

  这次财政部的抗辩理由与一审相同。财政部说,现代沃尔投标项目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属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采购,投诉处理也应由他们做出。

  现实中,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是两个市场:工程市场;货物和服务市场。两个市场分别适用两部法律:《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而工程市场由发改委主管,货物和服务由财政部主管。

  谷辽海说,财政部在接到投诉后才得知这个项目正在进行招标采购。财政部在上诉中也提到,国家发改委每年数千亿元的工程采购都没有纳入政府采购报告中。

  政府采购最大一块就是工程项目。2005年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规模2900亿元,而发改委公布的工程采购规模达8000亿元。

  现代沃尔向财政部投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血气分析仪的招标过程中,价格最高的企业中标,在质疑中介代理机构无果的情况下,投诉《政府采购法》的法定监管部门财政部。

  实际上,《招投标法》规定自由采购;《政府采购法》则要求集中采购。在自由采购中,采购人、监督人是同一主体;集中采购中,财政部则充当了监督者。

  两部法律重要的差别还包括了评标办法。《政府采购法》规定强制委托,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执行采购任务;并要求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是在《招投标法》的规范中,可以使用综合评标办法和低价评标办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

  现在,现代沃尔诉财政部案,首次提出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效力问题。

  “从案件胜诉的结果看,法院采纳了政府采购法是新法的观点。”谷辽海律师对记者说。他也是此案的原告代理律师。

  《招标投标法》施行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根据中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修正

  财政部新年发布三大文件分别为:《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 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

  谷辽海说,上述三个文件是财政部败诉后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一个调整。

  实际上,除加强在投诉环节作了细化规定之外,财政部进一步强调了《政府采购法》区别于《招标投标法》一些制度规定。

  在1号文件中,对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等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被诉正是因为没有受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只是电话告知投诉材料已转至国家发改委,并在随后的投诉中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没有做出答复。

  在2号文件中,财政部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3号文件则要求集中采购的不应该委托中介机构。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进一步强调《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制度。

  但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得需要法律层面的协调。

  1月11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公共预算国际研讨会”上提出,《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需要合理衔接,运作中细化管理。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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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12:53:07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败诉是为谁代过
www.hexun.com 【2006.12.19 09:04】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于德清


  继今年7月首次败诉后,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案中再尝败绩。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一案,财政部败诉。“此案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种种制度缺陷。”该案原告代理律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谷辽海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包括招标采购程序、评标专家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综合评标方法等都存在严重的缺陷,而规范政府采购的两部现行法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正是导致财政部屡当被告的原因。(12月18日《中国经济周刊》)

  造成制度缺陷存在的主要原因可以有两点:一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二是行政系统效率低下。如果做更深入的探究,我们也许可以直言不讳地讲,政府采购案屡次败诉,财政部在替“灰色利益”背黑锅。



  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无疑是为了杜绝这个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行为的发生。与以前相比,现在的招标采购程序、评标专家制度等等制度的设立,皆是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了使政府采购变成阳光交易。近年来,这些制度的实施也确实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灰色利益无孔不入,谁也不能保证现行的制度是完美的。凡是有争议的能够形成诉讼的政府采购案例,也就存在着公平失衡的嫌疑,也存在着在采购过程中“灰色通关”的可能。然而,对有些“苦主”来说,要掌握当事部门和具体办事人员的灰色交易的证据一般比较困难,所以,没有办法,只好将对同级部门政府采购负有监督责任的财政部也“捆绑”上,寻求法律的裁决。所以,在每一个这样的案例中,财政部都存在着为灰色利益代过的极大可能。如果考虑到这是一种当前制度设计的缺陷,那么每一个个案中的可能就演变为普遍意义上的必然,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制度下,财政部必然要成为替灰色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财政部之所以会成为制度或程序上的“冤大头”,还要从制度设计初始环节来寻找原因。明规则的制定不可避免带有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性质。游戏规则的制定环节,是这场博弈的起点和重点,这样也就表现为立法博弈、政策博弈。各方能够达成妥协还好,否则,就有了游戏规则混乱的可能。不论具体规则如何,掌握着公共钱财的财政部一定要成为最终的责任主体。尽管,这会以合法的方式进行,但并不总是代表着真正的公正。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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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09:33:23 |只看该作者
此案将促进《政府采购法》完善关于投诉方面的立法,说明《政府采购法》还是部新法,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逐步修订
猪头肉,你被耍了 每当你不看帖就回帖 悄悄地攒下一个金豆 你还真以为 真像咋这简单 不过说真的 猪头是肉做的 信不信 由你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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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13:38:45 |只看该作者
让财政部难堪的“K公司”见不得人?  


  今年,财政部两次因政府采购问题被两家公司告上法庭并败诉。前不久判决的那个案子是因为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在一次采购中让出价最高的“K公司”中标,参加投标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多次向负有监管政府采购职责的财政部讨说法但没有得到正式答复。对此次败诉,财政部很是委屈,它们认为自己屡当被告并败诉是因为制度缺陷(据12月18日《中国经济周刊》)。

  沃尔公司状告财政部一案,媒体曾多次报道。但每次报道都没有公开那家中标公司的名称,不是说“某公司”,就是以“K公司”代之,至今我也不知道那家以最高投标价中标的公司到底是谁。原告方真名实姓,被告方为何穿着马甲?是记者不想告诉读者吗?应该不是。“K公司”是报道中的主要当事方之一,记者理应交代清楚。即使一家媒体记者忽略,不可能几次报道都如此。为“K公司”讳,是不是财政部的要求呢?为什么要这样要求呢?如果招投标没有问题,何必如此遮遮掩掩?

  报道说,根据规定,投标供应商应该提供投标之前最近三年的营业额、纳税情况、销售业绩。而根据注册地工商局的企业登记资料,“K公司”的成立时间距投标时还不到一年。因此,“K公司”根本不具备投标资格。沃尔公司反映的这个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财政部如何解释?这是不是“K公司”见不得人的原因呢?

  财政部把败诉的原因都推到制度上面,说什么招标采购程序、评标专家制度、资格审查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还说什么规范政府采购的两部现行法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并行有悖。不能说这不是问题,但像上述这种情况(即“K公司”根本不具备资格)与制度有关系吗?

  制度有问题当然要改进,但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制度身上。我国推行政务公开已经多年。按照即将出台的《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而“例外”的只能是国家秘密等极少数特定的情况。政府采购的中标者肯定不在“例外”之列。因此,发改委、卫生部和财政部理应将“K公司”以及每次招投标的过程公之于众,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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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5 15:07:52 |只看该作者
即使在政府采购里,维权仍是一条很漫长的路.
一缕情丝,附在细微的情感,将会淋漓尽致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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