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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首例政府采购案件》哪些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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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5:49: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另类思路看《首例政府采购案件》案例分析 1

【说明:本系列是继对合肥空调事件之后的第二个热点问题案例分析。初衷是以“业内局外”的角度,探讨研究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间发生的重要问题。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笔者虽不算内行,但也是希望从“专业的”角度,深入分析一下。如果有点道理,则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分析对事不对人,力求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如果有错误,也请大家乃至有关领导批评、指正。Gzztitc2007年1月】


【案例分析的资料来源均取自网络,有些不明之处,只能猜测。】

我们可以关注《首例政府采购案件》哪些热点问题?

《首例政府采购案件》,指的是2005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沃尔)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不作为一案。以下简称《首例政府采购案件》。

《首例政府采购案件》在当时,就曾经引起各大媒体和人们的关注。而自2006年底,北京一中院宣判一审财政部“败诉”后,财政部决定“上诉”,此案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事件的简单经过,引用律师的文章,应该是这样的:

【行政诉讼缘起公共卫生救济体系的采购项目。2003年的非典疫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健全、公共卫生事业严重滞后等问题。为此,国务院提出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并相应按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为此,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政府采购项目。……。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缘于前述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中的两起政府采购货物的招标投标,即F公司和G公司分别代理的“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政府采购项目。】(引自《首例政府采购案件为何被判“无期徒刑”》一文,2006年2月25日。原文中的公司名称,笔者以代号简称。Gzztitc)。

其中一个包,2004年10月29日,由F公司代理发标,资金来源为中央国债资金,采购相关仪器设备,共计12个包。原告参与这次采购对象的第七包:数量为300台的血气分析仪的项目招标。2004年11月19日上午公开开标,参加投标的有4家。通过唱标,原告认为自己所投产品无论从质量还是价格上都最具有竞争力,所以坚信自己一定能中标。2004年11月30日,招标公司公布了招标结果,让原告诧异的是自己并没有中标,中标的供应商为K公司。

另一个包,是2004年10月,由G公司代理的招标项目,其中,血气分析仪采购数量为286台,其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2004年11月17日公开开标,参加投标的有3家,其中包括K公司,每台单价8万元,最高;而北京沃尔,报价最低,每台5万6千8百元。
2004年12月21日,中标结果公布,仍然是K公司中标。

经过了几个月的反复提出质疑和被推来退去,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释,北京沃尔终于求助律师,走上了法律诉讼的道路。

如果尝试按照老百姓的语言来描述这个案件,那么可以简化说成:

北京沃尔:我们参加了发改委、卫生部组织的招标投标运动会,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处理不公,我们几次要求给个说法,都没有答复;找了裁判长(财政部),他说不管,还让我们去找裁判,没办法,我们才找到法院。

发改委:这件事本应归我们管,他们找裁判长(财政部)不正确;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既然没有告我们,我们不便发表意见;

裁判长(财政部):我们内部有分工,这事应该由裁判(发改委)负责;

律师:裁判长不负责,所以告到法院;

法院(北京一审):裁判长(财政部)应该管,应该给出说法;

裁判长(财政部),不是我们管,我们只管08年的奥运会,其它的有分工,归裁判(发改委)他们负责。

……

初步想来,笔者以为有下面几个热点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1)案件涉及的血气分析仪两次招标,存在不存在问题?

2)投标方北京沃尔的质疑有没有道理?矛盾为什么没有早期解决,而是导致矛盾不断升级,成为影响重大的案件?

换句话说,案件主要涉及的,应该是采购方(发改委、卫生部),招标代理(招标公司)和投标方(落标方与中标方)之间的矛盾,为什么1年多来变成和财政部的争执?

3)立案和审判一事,最重要的说明了什么?

4)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在哪里?如何看待其中涉及到的“两法”适用问题?

5)财政部在此案例中的胜、败,会说明什么?

6)其他相关单位应该注意并吸取什么教训?

7)重大事件的“星期五现象”。

笔者将对其中问题,发表自己的初步评析意见。

由于事情的诸多内情尚不十分明朗;更由于笔者水平所限,分析很可能存在种种缺点和错误。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附1 :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书 2006年12月 (1、2 共两份)

附2 :财政部上诉书 2006年12月22日

附3 :0722-FECT-04285招标公告 2006年10月

附4 :0722-FECT-04285 评标结果公示 2006年 11月30日

附5 :GXTC-0404038  招标公告 2004年10月28日

附6 : GXTC-0404038 中标结果公示 2004年12月21日。(均另发)

《首例政府采购案件》案件分析的相关链接:

关注《首例政府采购案件》哪些热点问题?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996
谁来解释《法律》?-案件分析2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08
《首例政府采购案件》-案例分析3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36
莫明其妙的“重大办 ”-案例分析4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95
对血气分析仪招标评标的分析-案例分析5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169
《首例政府采购案件》分析小结和几点感触 ——案例分析6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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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7-1-24 16:43:54 |只看该作者
什么事都怕琢磨,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到的东西实在太多,感谢前辈!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这个专题
专题:中国政府第一采购案

http://www.chinabidding.com/dbjh ... t&docid=2814785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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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板凳
发表于 2007-1-24 16:56:20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我认为这个案件完全适用《政府采购法》

如果说重大建设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监管体系,那就应该明确条文规定。如果财政部自己立法,自己都不认可的话,这部法律的效力可想而知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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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7-1-24 17:00:08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急推三文件规范政府采购法

三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为财政部2007年头三个文件。

  专家称,这是财政部试图通过规范性文件,减少因为法律制度不协调造成的投诉与诉讼所做的努力之一。

  去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连续两次在政府采购纠纷中败诉。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处于同一位阶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主辅难定。财政部与发改委均使用不同的法律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专家称,“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不解决,类似投诉和诉讼会不断出现,财政部还会败诉”。

  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7年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中央政府采购中心顾问、高级律师谷辽海说:“两法必须要走向统一,不统一就不仅是财政部的官司了,是国与国之间的投诉了。”

  败诉

  财政部最近一次败诉是去年12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沃尔”)诉其行政不作为。目前,财政部已就此案提出上诉。

  这次财政部的抗辩理由与一审相同。财政部说,现代沃尔投标项目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属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采购,投诉处理也应由他们做出。

  现实中,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是两个市场:工程市场;货物和服务市场。两个市场分别适用两部法律:《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而工程市场由发改委主管,货物和服务由财政部主管。

  谷辽海说,财政部在接到投诉后才得知这个项目正在进行招标采购。财政部在上诉中也提到,国家发改委每年数千亿元的工程采购都没有纳入政府采购报告中。

  政府采购最大一块就是工程项目。2005年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规模2900亿元,而发改委公布的工程采购规模达8000亿元。

  现代沃尔向财政部投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血气分析仪的招标过程中,价格最高的企业中标,在质疑中介代理机构无果的情况下,投诉《政府采购法》的法定监管部门财政部。

  实际上,《招投标法》规定自由采购;《政府采购法》则要求集中采购。在自由采购中,采购人、监督人是同一主体;集中采购中,财政部则充当了监督者。

  两部法律重要的差别还包括了评标办法。《政府采购法》规定强制委托,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执行采购任务;并要求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是在《招投标法》的规范中,可以使用综合评标办法和低价评标办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

  现在,现代沃尔诉财政部案,首次提出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效力问题。

  “从案件胜诉的结果看,法院采纳了政府采购法是新法的观点。”谷辽海律师对记者说。他也是此案的原告代理律师。

  《招标投标法》施行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根据中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修正

  财政部新年发布三大文件分别为:《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

  谷辽海说,上述三个文件是财政部败诉后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一个调整。

  实际上,除加强在投诉环节作了细化规定之外,财政部进一步强调了《政府采购法》区别于《招标投标法》一些制度规定。

  在1号文件中,对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等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被诉正是因为没有受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只是电话告知投诉材料已转至国家发改委,并在随后的投诉中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没有做出答复。

  在2号文件中,财政部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3号文件则要求集中采购的不应该委托中介机构。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进一步强调《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制度。

  但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得需要法律层面的协调。

  1月11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公共预算国际研讨会”上提出,《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需要合理衔接,运作中细化管理。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记者 席斯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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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7-1-24 17:04:49 |只看该作者
顶!!
长翅膀的不一定都是天使,也可能是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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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07-1-25 15:38:43 |只看该作者

Re:财政部急推三文件规范政府采购法

部门分管利益与两法不统一的矛盾,暂时没有什么解决办法
引用第3楼一招中标2007-01-24 17:00发表的:
三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为财政部2007年头三个文件。

  专家称,这是财政部试图通过规范性文件,减少因为法律制度不协调造成的投诉与诉讼所做的努力之一。

  去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连续两次在政府采购纠纷中败诉。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处于同一位阶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主辅难定。财政部与发改委均使用不同的法律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
猪头肉,你被耍了 每当你不看帖就回帖 悄悄地攒下一个金豆 你还真以为 真像咋这简单 不过说真的 猪头是肉做的 信不信 由你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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