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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投标保证金是一把“双刃剑”【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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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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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09:44: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保证金是一把“双刃剑”
2013-09-23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
  
  北京某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凭借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没收资金算谁的?


  业内多位专家对记者表示,对招标代理机构没收来的投标保证金,不能轻而易举地作出应当“给谁”的结论,而要区别投标人违反了何种约定后,实质性后果如何等等,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情形科学地作出其“归属”结论。


  情况一:收归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因暗中作弊或扰乱招标采购工作秩序而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凡没有给招标人的采购成本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那么,没收来的保证金就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这也可以进一步激励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规范操作,提高保障招标人正当权益的积极性。


  情况二:收归招标人。对投标人擅自放弃其中标资格而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的,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可以让第二中标人中标的,这时由于给招标人的采购价构成了实质性侵害,为此,没收来的投标保证金应归招标人所有,以弥补其上升的采购成本,保障其正当的权益。     
 
  情况三:收缴财政。对投标人因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而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检查出来的,则没收来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收归同级财政所有。
  
  情况四:投标人给谁造成了危害或损失,没收的保证金就应当归谁。持这种“折中”观点的人非常之多,他们认为,不要一概而论地谈及被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归谁的问题,而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凡投标人的违约行为对采购人的采购成本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则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采购人所有,以弥补其多支出的采购成本;而如果投标人的违约行为未对采购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则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等。
 
  收时容易退时难


  记者查看相关资料发现,按照财务规定,投标人须提供资金往来发票才能办理退还手续。但在实际执行中,只有部分国税局发售资金往来发票,很多地方税务局均不提供资金往来发票,这就造成相当一部分的投标人无法提供资金往来发票,使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还有一些情况是由于投标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联系人出现离职或调动,不再负责该项目,而新的项目联系人又尚未确定,使招标代理机构无法正常联系投标人,导致退还工作陷入停顿。    


  甚至会有一些投标人由于面临经济纠纷导致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或监管,投标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拖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给退还工作造成很大被动,陷入窘境。    


  制度完善是前提  


  投标保证金是一把“双刃剑”。提交后表明,供应商既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又遵循了采购程序,是诚信投标的集中表现,以保障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供应商的后续行为,受投标保证金的制约,尤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拒签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法律法规当中有明确规定,供应商投标时必须遵守,中标后诚信履约,满足采购需求,达到供求双赢,否则“闯红灯”,得不偿失。


  出现类似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针对投标保证金的法规比较笼统,部门规章位阶较低,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方法步骤、明确责任范围、统一操作模式的角度出发,对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标准、监管、罚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对投标保证金管理进行约束,切实增强可操作性,以便业内贯彻执行。(记者 王日谭)

本文来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原文链接: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899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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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09:47:59 |只看该作者
“甚至会有一些投标人由于面临经济纠纷导致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或监管,投标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拖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给退还工作造成很大被动,陷入窘境。”

——这句没看明白。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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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09:52:23 |只看该作者
晕,这种“报导”都可以随便出街了!
    见鬼了![s:69]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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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2:26:01 |只看该作者
文章的标题是 :【投标保证金是一把“双刃剑”】;

可是,俺没有看明白:到底什么是“双刃剑”,以及如何体现“双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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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6:30:16 |只看该作者
用收据就行了吧,不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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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1:22:29 |只看该作者
现实操作中好像很灵活啊,我们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发生需要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般都是先和业主协商如何解决,该我们的我们肯定争取,主要还是看谁因此遭受的损失较大。

另外,投标保证金缴纳后一般都是换取我们财务开具的收据,凭收据参加投标,最后凭收据退还保证金,实际操作很便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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