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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该作出怎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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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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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2-22 15:53: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个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请大家分析:
   某铁厂、某机械公司等八家厂商参加招标项目的竞争。2002年1月13日开资格标及技术标,由于铁厂的投标文件不能支持招标文件规定的“1995年后制造三台以上9000KW规格的发电机”的要求,4月16日被招标人通知领回投标保证金。但同日招标人还发现机械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报告书有瑕疵,要求机械公司补正,并延迟原定于次日进行的价格开标。4月20 日铁厂向招标人提交了新的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人审定认定其确有1995年后制造三台以上9000KW规格的发电机的业绩,符合资格要求,准予参加投标。5月8日开标,铁厂中标。机械公司与其余6个投标人不服,以铁厂没有投标资格,不能中标为由,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逾期未处理,机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该作出怎样的判决?请对本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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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2-23 17:50:33 |只看该作者
由于细节不清楚,无法给出具体、确切的意见。
可以做两种考虑:
一、如果将铁厂和机械公司的补充材料作为澄清来考虑,那么,铁厂中标。
二、如果不允许补充材料,那么,铁厂和机械公司都不能中标。
三、看来,机械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中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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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07-2-23 21:02:05 |只看该作者
学习关注! [s:8]
[fly][glow=298,black,39]說到吥如做到,要做就做更好,祝大家步步高![/glow][/fly] Mobile:1315952214X Progress 1%/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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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2-25 09:38:2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铁厂中标无效,应顺序选取第二中标人

理由如下:

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在开标后一般不允许对投标书做出任何实质性改变。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明确规定:在开标后对投标书进行澄清的过程中,业主不应要求投标人修改其投标书,也不应允许投标人在开标之后改变其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或投标价格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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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5#
发表于 2007-2-26 08:47:12 |只看该作者
具体是什么标,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还是企业招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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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2-26 09:22:03 |只看该作者
dzcdzc版主来了,新年好啊!
引用第4楼dzcdzc2007-02-26 08:47发表的:
具体是什么标,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还是企业招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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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7#
发表于 2007-2-26 09:56: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标兵2007-02-26 09:22发表的:
dzcdzc版主来了,新年好啊!

新年好!!

我们单位今天节后第一天上班,是不是很多单位昨天都上班了啊

昨天论坛有啥活动啊,没赶上,遗憾。。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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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2-26 11:32:09 |只看该作者
此案例好像是根据台湾省的一个实际案例改编而成的。由于情况不同,国内的同仁们很难选出正确的答案。

依本人的看法,国内如果进行类似的招标,可能是同样功率的风力发电机组招标,而这样大的功率的风力发电机组,多数还是引进的。

国内的设备类别的招标,一般不采取工程招标使用的“双信封”招标或者其它类似的方式,即没有先审查资格和技术,然后在“开”价格标的。

国内的“铁厂”,一般不会制造“发电机”等等设备。……

国内的法律和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有许多区别。……

干脆,我把收集到的原文贴出来,供大家参考吧。请看:

某发电厂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工程设备制造厂商实绩及审标作业程序有无瑕疵招标争议案

一、背景介绍

  根据台湾省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公布的《公处字第0五五号处分书之案例》的“有关违反公平交易法部分”认为:在招标的过程中,如果招标机构是因为未依规定“当众开标”、“当场审查”,那么它的行为就是构成“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的行为”。同时,申请厂商如果在招标的过程中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那么也可以依据有关“差别待遇行为”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述。
  本案例采用的是分段招标模式,即,先开资格及技术标,合格者再另外通过电函通知开价格标。在该分段开标案件中,招标机构判定厂商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次日即开价格标,从这种处理方式上看,该招标机构没有给投标厂商合理申请复议期间,招标机构处理资格及技术标的结果不符合招标作业常理,应予检讨改进。

二、过程

1.争议双方
申请厂商: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起因
  在1996年10月20日,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布自己本年度的招标公告。在此之后,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铁工厂(以下简称某铁)、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厂商同时决定参与本次的工程投标。
招标机构于1997年1月13日开资格标及技术标,经审查认定某铁的《发电机制造厂实绩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判定其资格不符,其余七家厂商则符合投标资格。招标机构于1997年4月16日函知某铁领回投标保证金,并于次日开价格标。但是在次日开价格标前,招标机构会计处认定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期间,仅为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12月21日,未满一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预计1997年2月25日前提出,但是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有待澄清,招标机构就依招标须知第二十六条规定延后开标。  在延后开标期间,某铁于4月22日向招标机构申请复议,招标机构重新审查后,准其参加资格标,某铁随后于5月8日开价格标时中标。

申请厂商不服,认为原不合格厂商成为合格厂商,并进而中标,致其沦为次低标,丧失中标机会,损害其合法利益,并于5月10日向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招标机构超过决标(定标)日十五天未处理,遂向仲裁机构申请处理,并据招标机构陈述意见到仲裁机构。

3.争议双方观点

申请厂商观点:
  针对本次招标,申请厂商提出自己的三个方面的主张。
首先,针对本次招标的评比结果,申请厂商认为结果属于要约性质,而招标机构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具体理由如下:
  依招标文件第一册施工说明书第二章第三条2.6节规定,评比结果D值最低且M值低于招标机构底价者,以其标单价为决标,可见招标机构的公开招标为要约,而其要约内容为D值最低且M值低于招标机构底价者,厂商的投标即为承诺,厂商的承诺符合要约内容者,合约即成立。在本案中,某铁投标资格不符合要约,其价格标应视为无效标,某铁与招标机构并未成立任何合约关系。而决标当时,申请厂商符合要约规定,招标机构与申请厂商即已成立合约,至于签订书面合约仅是一种形式而已,故申请厂商依招标文件规定主张招标机构应与其订立书面合约。
  其次,针对某铁的投标文件,申请厂商认为本文件无法证明符合招标的规定,但是招标机构却在随后的程序中采用了。这是对自己的权益的明显不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招标机构所提供的某铁于1月23日投标文件,无法证明其发电机制造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一九九零年以后曾产制9000kw以上发电机三台以上实绩”。审查其发电机制造厂Brush 1997.1.20函,并未载明在MANX发电厂所使用发电机输出功率及制造年份,且该函附件installation list所载实绩如何,若已清楚显示实绩,何以仍需迂回解释。足见installation list所载实绩必有不足。
  在Brush出具的发电机实绩证明中,仅载明Brush发电机1990年以后输出功率9600kw以上者有二台,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应有三台以上实绩,而招标机构则认为该实绩证明仅为Brush发电机输出功率的证明。若仅为输出功率证明,为何要载明地点在英国,年份为1993年?在MANX1997.1.3信函中仅提到其使用九部MB柴油引擎,并未提到Brush发电机或任何发电机,即使与Brush1997.1.20函对照,认定九部柴油引擎均使用Brush发电机,却未提及这些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及制造年份。另外,某铁投标文件所附MB柴油引擎实绩证明文件中,仅提到四台MB柴油引擎的交付日期在1994年,用于Peel厂,并不能证明发电机制造日期,且未载明发电机型号,即使与MANX1997.1.3信函对照,认定为使用Brush 发电机,仍不能证明发电机输出功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另外某铁于3月27日补提“MANX1997年3月24日函”,该函仅说明MB柴油引擎与Brush的BSM140型发电机连接,其中有四部安装在Peel电厂。可是该信函未经认证,并且信函中未指明发电机的输出功率,也未说明所使用Brush发电机的制造时间,所以仍不能据此证明某铁合格。况且某铁于3月27日补提的“MANX1997年3月24日函”,在第一次4月17日开价格标之前,经过招标机构相关单位(包括审查发电机的电气审查组)审查,认定Brush发电机的实绩内容不符合要求。并非像招标机构所称,因其内部分工导致审查发电机的电气审查组没有及时参酌某铁提出资料。可见电气审查组是在认真审查MANX的传真文件和原有投标文件后,才认定该厂不符合招标规范中对实绩的要求。

  某铁于3月27日提交的MANX3月24日函未经认证,在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后澄清期限1997年3月31日,某铁才将经认证的前开信函送达招标机构,而招标机构竟准许其逾期提出经认证的实绩证明正本,对于其它遵守期限的厂商而言并不公平,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三,针对本次的招标流程,申请厂商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招标的过程对自己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厂商陈述书称,依招标公告规定,本工程采用二段开标方式,先开资格及技术标,合格者再另函通知开价格标。本工程于1997年1月13日开资格标及技术标,4月17日开价格标。开价格标时,招标机构先宣布投标者计八个厂商,审查资格标及技术标结果,七家合格,一家不合格。不久却突然宣布延期。其后招标机构于5月8日再开价格标。该次开标时,原不合格厂商某铁竟变成合格厂家,并进而中标,申请厂商因此沦为次低标。据悉某铁原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其提出的若干文件超过招标机构规定期限,但在延期开标后,某铁提出文件补正,这才变为合格。依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第2.9节规定,招标机构得要求任一投标厂商在规定期限内澄清其投标书,且依招标机构的规定,投标厂商须在1997年3月31日前提出,逾期者,其投标书即视为不合格。既然某铁的澄清文件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才送达招标机构,那么招标机构就不应该审查,而招标机构竟加以审查,招标机构这样做,对其他投标厂商而言就显失公平,结果又判定某铁合格,势必影响交易秩序。

招标机构观点:

  针对申请厂商对自己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提出的不同意意见,招标机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本次招标的评比结果,申请厂商认为结果属于要约性质,而招标机构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厂商的权益造成损害。但是,招标机构认为本次的招标完全做到了“公开”,“公正”的要求。具体理由如下:
在招标须知中招标人明确告知,招标机构的公开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为要约,招标机构的决标为承诺,招标机构因其它原因可中标权赋予次低标者。并非如申请厂商所说招标机构的公开招标为要约,投标人的投标为承诺。申请厂商以招标机构违反公平交易法而提起招标争议,于法不合,请驳回其申请。
  其次,针对本次的招标流程,申请厂商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招标的过程对自己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招标机构在6月6日意见陈述书中称决标过程认为自己并无违法。招标机构认为申请厂商的利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提起招标争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招标机构在意见陈述书中称1997年4月17日并未开价格标,当日因另一投标厂商某某机械公司的财务报表内有二点尚待澄清,招标机构就依投标须知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保留停止开标或变更之权利,投标人不得异议,并不得要求赔偿。”之规定延期开标。直至5月8日开价格标时,各投标人均已通过资格标及技术标的审查,均处于平等地位参与竞标,此一决标过程并无违法或不公平,而某铁依决标原则中标,亦无不合,申请厂商却提起招标争议申请,显然不合理。

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检送资格资料、技术资料及价格标书三部分,依招标文件第一册2-20页“投标商资格”规定,要求投标人须有“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文件,这就是对投标厂商资格的规定;至于技术部分,依招标文件规定,其实绩证明,则应由制造厂商出具,而不仅限于业主。

第三,针对某铁的投标文件,申请厂商认为本文件无法证明符合招标的规定,但是招标机构却在随后的程序中采用了。这是对申请厂商的权益的明显不公平,招标机构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理由如下:

某铁投标文件中,有关发电机制造商Brush所提的实绩证明,其内容为ENGINE SUPPLIER LOCATION QUTMWSPEEDKVFRAMESIZE YEAR Mirrlees Blackstone U.K. 29.650011.0 BSMHW 140.1681993而招标机构因审标作业问题,导致先前认定该厂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册4-6页须有“发电机三部以上实绩证明”的规定。

该厂于1997年3月3日提出第一次对发电机实绩证明文件的澄清资料中,就已经提出有九部发电机的实绩证明,然而因缺少制造日期的完整说明,因此招标机构在判定该厂的实绩是否合格上仍有疑义。于是招标机构在3月20日发函,请其于3月31日前再予澄清,而某铁已于3月27日提出第二次澄清资料。

根据某铁3月31日前递交投标文件及各相关澄清资料研究判定,由Brush亚洲分公司1997.1.20证明函及MANX1997.1.3实绩证明函可知,MB制造的九台16MB430柴油机均使用Brush生产的BSHWH140发电机,由MANX公司装置于英国发电厂。另从MANX公司1997.3.24实绩证明函及MB实绩统计表所述,英国Peel厂的确于1994年装置四台16MB430柴油机,根据Brush亚洲分公司1997.1.20证明函及Brush实绩统计表(installation list)综合判断,可知英国Peel厂装置有四台Brush生产的BSHWH140.168发电机。再从Brush1997.1.20证明函所附实绩统计表,可知Brush生产的BSHWH140.168的发电量为9600kw。由此可知某铁检送Brush产制的发电机台数(三台以上)、发电量(9600kw)、年份(1994年)均符合招标文件机械设备规范4.1.1.4之规定。

至于某铁递交的第二次澄清文件虽未得到及时认证,但由于出具第二次澄清文件的MANX公司在此次投标事件中早已多次出具文件,并均经认证,从而认为改公司的签名是否属实可以代替认证,无需进行挑剔。更何况单就某铁提出的投标文件及第一次澄清文件,经审慎比对后,也足以认定某铁的技术标书符合本件投标文件规定。“有关违反公平交易法部分”申请厂商引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0五五号处分书之案例》,认为招标机构有“差别待遇行为”,而该案例中的招标机构是因为未依规定“当众开标”、“当场审查”,因而构成“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而本招标机构在本次招标、审标过程中均无上述情况,而且是在审计部代表监视下当众开标,与该案例所述事实完全不同,应而不能认定招标机构有任何“差别待遇之行为”。

  4.问题处理
   关于招标的流程问题
某铁既无资格不符,且依招标文件第一册施工说明书第二章第三条第2.6节规定中标。至于投标究竟是要约邀请还是为要约,招标机构的决标是否为承诺,本案件已非争点所在,无再加论述之必要。从招标机构1997年4月16日判定某铁不符资格,次日即开价格标的处理方式上来看,其在处理资格及技术标的结果时,未给投标厂商合理申请复议期间,不符合招标作业常理,应予检讨,在其日后招标文件的规定中做出修正。

关于某铁的资格问题

“发电机制造厂应具备资格,自1990年1月1日以后曾产制9000KW以上发电机三部以上实绩证明”,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机械设备规范4.1.1.4所明确规定。经查由某铁检附MANX1997.1.3信函称“MANX电力公司目前基载发电由九部16MB430柴油引擎提供,其中五部装置于Pulose电厂,另外四部最近运输启用装置于新设之Peel厂”,Brush亚洲分公司1997.1.20证明函称“英国MANX公司目前九部本公司制造之BSMHW140发电机系由MB制造之16MB430之柴油引擎驱动”,另MB柴油引擎实绩证明称“「MB制造之16MB430柴油引擎共四台于1994年1月及8月装设于MANX电力公司之英国Peel厂”可知MANX公司的九部BSMHW140发电机由MB制造的16MB430柴油引擎所驱动,而九部中之四部于1994年装置于MANX电力公司的英国Peel厂,也就是说Brush生产的四部BSMHW140发电机确于1994年装置于MANX电力公司的英国Peel厂。另据Brush出具的实绩证明显示,该公司的BSMHW140.168发电量为9600kw,内容为:ENGINE SUPPLIER LOCATION QT YMW SPEED kV FRAME SIZE YEAR」Mirrlees BlackstoneU.K.29.650011.0 BSMHW140.168 1993由于BSMHW140与BSMHW140.168系属同一系列产品,由技术观点判断,二者发电量应属相同。

  因此,综上述,某铁提出的发电机实绩证明为:四台Brush公司制造型号BSMHW140.168发电量为9600kw的发电机,于1994年装置于英国Peel厂,符合招标文件机械设备规范4.1.1.4“自1990.1以后曾产制9000KW以上发电机三部以上之实绩证明”的规定。招标机构接受某铁的申请复议,改判定某铁符合资格,并无不合。从而申请厂商主张“某铁投标资格不符合要约,其价格标应视为无效标,某铁与招标机构并未成立任何合约关系,招标机构应依招标文件规定,与其签订本招标工程书面合约”等情况,显然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用。“至于某铁于1997年3月27日所提MANX1997年3月24日的澄清文件,应于招标机构规定期限届满(1997年3月31日)前提出”,尚难认定有补正或逾期之说。

三、结论

  本件申请招标争议处理为无理由。

四、点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招标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问题的审查是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但是,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招标的过程中,给了申请单位以不同的待遇。
首先,当某铁公司的资格不符合招标的日期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复议的话,那么根据情理确实应该取消它的资格。但是,事情有了变化,招标机构由于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报表问题,采用了招标文件中的特别条款,从而使整个事情延迟,某铁公司正是专了这个空子,但是这是合法的。所以,有些事情,合法不一定合理,如果招标机构在招标的过程中,可以更好的考虑一下其他的投标单位的感受,从而使的招标的程序更加合理一些;或者,在这过程中,招标机构的信息可以对所有的投标单位更加公开的话,那么申请单位应该是可以理解招标机构的行为。
所以,该招标机构没有给投标厂商合理申请复议期间,招标机构处理资格及技术标的结果不符合招标作业常理,应予检讨改进。(引文完)



本人以为,其中所说的铁厂业绩不符,实际上是没有澄清。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国内投标方的资料,常常是一揽子的业绩表格,看不清楚那些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今后,招标文件的要求应该更加明确、具体;而投标方的资料,也应该完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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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6:26: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gzztitc2007-02-26 11:32发表的:
此案例好像是根据台湾省的一个实际案例改编而成的。由于情况不同,国内的同仁们很难选出正确的答案。

依本人的看法,国内如果进行类似的招标,可能是同样功率的风力发电机组招标,而这样大的功率的风力发电机组,多数还是引进的。

国内的设备类别的招标,一般不采取工程招标使用的“双信封”招标或者其它类似的方式,即没有先审查资格和技术,然后在“开”价格标的。
.......

啥也不说了,gzztitc前辈分析问题的细致是众所周知的,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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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6:43: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gzztitc,gzztitc如此敬业的精神令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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