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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项目经理在建工程法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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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7:17: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二、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


三、问题:


1、在“二”中,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的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与“一”中"“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是否相违背?


2、对于“二”中“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该怎么理解?


3、河南省这个办法,做此条规定的时候是什么背景下处于什么角度考虑做出的?


4、“一”应该属于住建部的部门规章,“二”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应该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按照
《立法法》第86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不知道有没有针对此处的明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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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9:37:58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只是说的监理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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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22:47:38 |只看该作者
1、不违背,投标不代表就能中标!
2、如果招标人要求只能同时投2个,那就只能投2个!
3、可能处于地方保护,有行政命令的色彩,定量粮票的感觉,防止过度竞争。
4、这个裁决可能不那么清楚,没人说得清。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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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08:29:08 |只看该作者
多谢网友指出我引用河南办法时的错误,已更正。“一”指的是中标以后,“二”指的是参加投标时。回过头看看,当时发帖时,太仓促,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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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16:06:18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多谢网友指出我引用河南办法时的错误,已更正。“一”指的是中标以后,“二”指的是参加投标时。回过头看看,当时发帖时,太仓促,太,,,,,。 (2014-05-02 08:29)
    把“一”理解成中标以后,也是欠妥当的,毕竟对于通过招标发包的项目,中标后,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是不能随意更换的。”一“强调的是同时在建的。”二“还是在合同缔约过程,合同未成立,就算合同成立,啥时候开工,也是个可以商量的情形。
   关键还是从招标这里去理解,1、我投标不一定中标,在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前,”变数“很大 2、多个招标项目,也不可能同时开标、评标和定标,所以...... 3、不能说河南的做法违法,只能说河南这做法有一定的意义,但总体上是不利于”投标人“的,不利于市场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以上(加蓝色)是论友发给我的信息,让我对这个问题又多了更深层的认识,在此表示感谢,也希望不要因为我误导个别朋友的看法,故在此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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