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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地质勘察招标公告中,加入一句话,"欢迎各潜在供应商参加.",并在后面附一句"购买招标文件时,请协带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并携带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公告发布后,有4家单位前来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有天一家投标商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及相关材料来购买招标文件,由于本人不在,单位同事以不是"企业营业执照"拒绝卖其文件,投标人非常生气,并立即前去招标办去质疑投诉我公司.招标办的领导也认为我方没有问题,但投标商依旧不同意处理结果,这时投标办领导联系我,要我本人前去处理.
根据我对招标法及民法的相关了解: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 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自我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参与市场竞争,就要打破传统的条块分割,有条件的还要进入国际市场开展业务活动。只有进行登记管理,颁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使事业单位取得不受地域限制的、持久的合法凭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造条件。"
根据对上述法规条款的规定,及招标的"三公"精神.我立即前去跟供应商及招标办领导进行了沟通,取得他们的谅解.并立即发布了变更公告,将其""购买招标文件时,请协带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并携带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内容进行了变更.
所以在这里我要提醒各位同行,要认真处理、学习不同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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