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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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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5-14 15:40: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各位“议标”这种做法是不是不合法的?机电办对这种做法是不是灵活掌握,根据情况进行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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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5-14 16:43:18 |只看该作者
议标按照国内招标来说,是不合法的,所以招投标法和采购法都没有列名的。 [s:4]
坐井观天焉知宇宙浩瀚,释放自我方可扩阔胸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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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4 16:53:15 |只看该作者
"议标"在国际招标中是没有的,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其管理权限在商务部,到商务部去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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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4 20:52:30 |只看该作者
请参见,余杭教授访谈中,对“议标”否定问题的介绍: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eyword=%D3%E0%B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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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5-15 09:07:33 |只看该作者
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议标”的操作方式存在的吧?这种方式是不是如果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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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5-17 10:44:40 |只看该作者
议标也称谈判招标或限制性招标,即通过谈判来确定中标者。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邀请议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不是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而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请某一企业进行单独协商,达成协议后签订采购合同。如果与一家协商不成,可以邀请另一家,直到协议达成为止;
(2)比价议标方式。“比价”是兼有邀请招标和协商特点的一种招标方式,一般使用于规模不大、内容简单的工程和货物采购。通常的作法是由招标人将采购的有关要求送交选定的几家企业,要求他们在约定的时间提出报价,招标单位经过分析比较,选择报价合理的企业,就工期、造价、质量付款条件等细节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签订合同;
(3)方案竞赛议标方式。它是选择工程规划设计任务的常用方式。通常组织公开,也可邀请经预先选择的规划设计机构参加竞赛。一般的作法是由招标人提出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投资控制数额,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场地平面图、有关场地条件和环境情况的说明,以及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等基础资料,参加竞争的单位据此提出自己的规划或设计的初步方案,阐述方案的优点和长处,并提出该项规划或设计任务的主要人员配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进度安排、总投资估算和设计等,一并报送招标人。然后由招标人邀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选出优胜单位,招标人与优胜者签订合同。对未中选的参审单位给以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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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5-17 10:45:25 |只看该作者
接上

另外在科技招标中,通常使用公开招标、但不公开开标的议标。招标单位在接到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后,先就技术、设计、加工、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整,并取得初步认可的基础上,选择一名最理想的预中标单位并与之商谈,对标书进行调整协商,如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可定为中标单位,若不行则再找第二家预中标单位。这样逐次协商,直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止。这种议标方式使招标单位有更多的灵活性,可以选择到比较理想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由于议标的中标者是通过谈判产生的,不便于公众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因此,我国机电设备招标规定中,禁止采用这种方式。即使允许采用议标方式,也大都对议标方式做了严格限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经颁布国批准,招标人在下述情况下可采用议标的方法进行采购:(1)急需获得该货物、工程或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2)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工程或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为了使得议标尽可能地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还规定,在议标过程中,招标人应与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举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如果是采用邀请报价,至少应有三家;招标人向某供应商和承包商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规定、准则、文件、澄清或其他资料,应在平等基础上发送给正与该招标人举行谈判的所有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招标人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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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基层招投标工作者

8#
发表于 2007-5-17 10:57:51 |只看该作者
法律规定的招标方式就公开和邀请两种,所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就不存在议标这种说法了.通常大家所说的议标是对招标限额以下的一些谈判方式沿用了原来的说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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