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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本土化”现象[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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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7 17:2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时间:2007-5-17        来源:eNet   

        政府采购工作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即本地供应商的中标或成交概率过高,处于一种“垄断地位”,与采购部门打交道的供应商总是一些熟悉的老面孔,笔者不妨称这种不正常现象为“供应商本土化”,其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行为导向。一些地方政府的地区板块和自我保护意识较浓,缺乏全盘和大局观念,加之受狭隘政绩观的驱动,出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考虑,制定了有利于保护本地供应商利益的文件规定,自以为是地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人为地设置了政府采购的“地区壁垒”,以阻止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采购市场,奢望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手段实现“自产自销”和拉动经济增长,达到“肥水不留外人田”的目的,殊不知经济发展中地区之间的依存度日益加深,各地不可能也无需有“门类齐全”的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供给市场,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割裂了地区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缩小了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无异于“画地为牢”。

  二是政策作用滞缓。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政府采购法》的诸多条款都在强调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阻挠、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如何保护好供应商的权益作出了更为具体更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要通立法的手段促进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尽快形成。由于上述法规施行的时间较短,宣传解释工作还不到位,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不够,一些地方的“土政策”尚未及时彻底地清理,人们的抵制心理较为顽固,仍在沿袭“老套路”、“老办法”,政策法规的强制和促进作用不明显,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制约了供应商跨地区、跨行业流动。

  三是实务操作违规。一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规范,表现为不公开或不在指定媒体上公开,信息发布的范围过于狭窄,外地供应商对采购信息的知晓率过低,政府采购信息处于闭锁状态,致使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总是局限在本地那么几个,还有的采购信息发布时间滞后或期限过短,没有足够的时间让供应商响应,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遥远待发现时为时已晚,或仓促响应,或干脆放弃。二是人为地设置限制性条款,排斥众多的潜在供应商,拒人于千里之外,对本地和外地、意向和非意向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有的采购机构或招标单位干预评标工作,授意评委“清除”外地的和非意向的供应商,遭遇歧视和刁难的供应商多次“碰壁”后自然心灰意冷,对政府采购“不感兴趣”,当地的采购市场就变得很“干净”。三是指定品牌采购,尽管很多媒体呼吁在政府采购中不得指定品牌,但在实际工作中指定品牌问题仍相当严重,指定品牌后,生产或经营其它品牌产品、服务的供应商就无法介入采购活动,你的价格再低、质量再好、服务再优也“没门”,那么参加这种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就廖廖无几,根本无法形成实质上的竞争。四是规避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有关采购信息也就无须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布,外地的供应商也就无从得知采购信息,采购机构在选择供应商时弹性更大,加重了“本土化”倾向。

  四是行业壁垒。从目前我国国内供应商的营销策略和分销渠道看,存在严重的区域准入和限制问题,如:某一品牌的产品有多个系列和多种型号,制造商授权在A区域销售α型号、在B区域销售β型号、在C区域销售λ型号,并规定各区域之间不得“串货”,意即采购单位如需采购该品牌α型产品,则只能由A区域的少数几个甚至是一个供应商供货,其它供应商在一般情况下会很守“规矩”,不会搅局,即便是一些在业界颇有影响和实力的大企业也概莫能外。还有的制造商通过授权证书的形式保护某一特定的分销商,致使其它供应商“拿不到货”,知难而退。因受上述营销策略的影响,某品牌产品在某地的销售也就被当地的供应商垄断,外地的供应商无法插足。

    五是供应商自身因素。一是部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吃不准”,不了解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囿于当地的“小圈圈”,对外地的采购机构持怀疑的心理,担心出去后人地生疏会“吃亏”,不敢迈出“家门”涉足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二是有的外地供应商市场营销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费用,采购后期的维持成本也较高,在价格方面处于劣势,认为无利可图,不愿参与一些采购活动。三是部分潜在供应商自身条件不够成熟,有的与采购法所要求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有的不能满足一些特殊项目的资质要求,但而又不愿找原因及时补救,积极创造条件参加竞争活动,只能待在“观众席”上。四是当地的供应商会在私下结成“利益共同体”,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动用非法手段抵御外地供应商介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

  供应商“本土化”倾向的存在不但损害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机构等有关方面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已危及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阻碍了政府公开支出改革的步伐,必须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理。

  一方面要消除“地区壁垒”和“行业壁垒”。国家要积极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从战略的高度研究解决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本土化”倾向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攻克地区间和行业间的采购市场封锁,加快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建设步伐。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身体力行地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增强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清理取消有关限制外地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土政策”、“土规定”,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为外地供应商顺利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外地供应商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保障供应商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以市场的法则来指导和推动经济工作,相信随着外地供应商的涌入,随之将引来庞大的信息流、技术流、资金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注入强大活力。

  另一方面要引导制造商等较高层次的供应商建立适应政府采购市场的营销体系。要着眼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推行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营销战略,打破传统的区域分销制度,逐步消除行业间的壁垒。取消制造商授权,不再保护一两个或少数几个分销商,把销售的触角伸向四面八方,让更多的分销商经营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本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充分市场竞争,提高本企业的知名度,提高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占有率,同时也为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本土化”问题贡献一份力量。包括外地供应商在内的所有有志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还要积极地创造条件,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综合实力,大胆地走出“家门”,实行集约化经营,在残酷和市场竞争中定好位,依托自己的优势项目和优势品牌,找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切入点,把握商机,谋求成为政府采购的合作伙伴,并以优质的和完善的售后服务赢得更大的成功。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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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沙发
发表于 2007-5-18 09:03:24 |只看该作者
供应商本土化没有必要,其实让政府最高级别集中采购机构与制造商或授权总代理总签供货协议,进入政府采购目录都签一份价格和供货协议,协议时效控制在一段时间内,再由供方统一调配全国供货,供应商是哪里的都无所谓了,反正价格都已经确定了,竞争在最高层面已经完成,分散采购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就可以了。

省、地、市、区、县就没必要设置那么多人和机构,重复货物采购工作了,统一向上申请,划拨预算就ok了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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