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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预算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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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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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4:17: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何时公布政府采购预算?
2、如何保证在报价前政府采购预算价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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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10 21:24:13 |只看该作者
同求此解,平时真没注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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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11 17:24:42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gangshuibao于2011-12-09 14:17发表的 政府采购预算相关问题 :
1、何时公布政府采购预算?
2、如何保证在报价前政府采购预算价的秘密?

北京一般是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公布。政府采购预算经过人大审批,立项完成,招标开始即可公布,无需保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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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11 19:37:18 |只看该作者
公开采购预算是时候了吗
2010年03月02日 20:08  中国财经报
  周黎洁

  本期话题:由部门预算公开引发的关于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的讨论

  主持人: 本报记者周 黎洁

  本期嘉宾: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采购专家 杨大伟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徐焕东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主任 牛志奇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曹银发

   湖南省国联采购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曹石林

  正反两方观点鲜明

  主持人: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应该公开,公开是好是坏,业内一直争论不休。首先请问各位嘉宾,您认为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应该公开?

  曹银发:我赞成公开。曹石林:应该公开。

  牛志奇:我认为现在谈采购预算公开,为时尚早。

  徐焕东:从理论上讲,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公共预算的组成部分应该公开。从法理上讲,目前《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操作中可以灵活选择。从实践操作来看是各有利弊,因此不一定非要公开。我不赞成招标前公开预算金额。

  杨大伟:公开采购预算利少弊多,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不应该推广。

  主持人:正反两方的观点非常鲜明,请大家阐述一下各自的理由。

  曹银发:整个财政预算公开是大势所趋,政府采购预算当然也不例外。不公开怎么做到对所有投标人都公平?江西在省本级的招标公告中公开采购预算已经有4年多时间了。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打算要改变。

  曹石林:大家可以先做一个假设,假设采购预算不公开,那它就会成为一个人人都想获得的秘密。而事实证明,这个秘密又不能成为真正的秘密,它总是被泄露,成为小范围内的公开的秘密,这不就造成不公平竞争了吗?与其这样,不如公开。

  牛志奇:我说为时尚早是因为条件还不成熟。政府采购预算编都还没编好,怎么谈公开?部门预算公开确实是大势所趋,但采购预算可以不公开嘛。什么是公开?公开的范围、时间、形式不一样结果也都不一样,我认为首先要弄清楚公开的概念再来谈要不要公开。

  徐焕东:牛司长刚刚有一个思考的角度,我很赞同。现在大家都在谈预算公开,但具体要公开什么却没有说清楚。我个人认为,采购预算公开,可以公开买什么、买多少(指数量),至于具体采购环节中涉及的要花多少钱来买,我认为那是技术性问题,不一定非要公开。道理很简单,任何采购都要讨价还价,如果连底牌都亮出来了,那还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吗?

  杨大伟:在信息公开中,预算金额肯定是最为关键的要素。牛司长提到的预算编不准、编不好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不是国内采购遇到的问题,预算不准也是世行采购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采购预算通俗地讲是招标人的一个心理价位,它不一定反映实际的市场竞争情况,公开之后很可能会误导投标人,也可能引导投标人向这个金额靠拢。此外,我个人认为,招标投标应该提倡完全充分的市场竞争,投标人靠自己的实力和情况来投标,不应该受到限制。

  预算不准确如何公开

  主持人:从大家的观点中可以发现,坚持公开的,是出于对政府采购“三公”的维护,而持不公开意见的,则是基于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个是预算做得不准确,另一个是采购实务中的技术问题,就是亮底牌的问题,担心公开后投标人会围绕预算金额进行投标。我们先从预算不准确开始讨论。曹主任,江西省在公开采购预算的过程中,是否遇到了上述问题?是怎么解决的?

  曹银发:你所说的问题,我们都遇到过。尤其是预算不准确的问题。采购人不了解市场导致预算编制不准确是一个方面,对于江西省而言,还有一种情况是中央追加的资金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一个土地整改项目,今年是否能够争取到钱、能争取到多少、争取到以后什么时候下拨、下拨后本级政府什么时候实施,这些在年前编部门预算的时候统统不知道。在江西省,中央专项资金是纳入政府采购的,这部分资金存在着这么多不确定因素,使得这一年的政府采购也充满了不确定性。但这不是政府采购能解决的问题。政府采购要解决“三公”的问题,所以我还是那个观点,坚持公开!因为不公开就是对投标人的不公平。

  曹石林:我认为预算编得不准确是采购预算公开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现在有些项目的节支率非常高,就很能说明问题。但大家发现没有,工程采购中的节支率是很低的。因为工程要造价概算,而这个概算是公开的,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叫公布投标上限,明确告诉投标人不要超过这个概算。那么这个造价概算是怎么做出来的呢?是根据国家时刻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来做的,还是比较准确的。比如一个工程项目要挖多少立方的土,大概是多少钱,包括人员的工资标准是多少,工程量清单里都有标准。而政府采购没有这样的标准。不仅如此,政府采购中大部分项目是货物和服务,要制定标准是一件很难的事。

  杨大伟:是的。世行、亚行的工程预算一般由设计院做可行性投资估算,初步设定项目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做预算的人要有施工经验,有的要由造价师来做,这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

  主持人:现阶段采购预算做得不准确是一个客观事实,那是不是意味着就无法公开采购预算了?

  曹银发:不是的。我认为大的方向不应该动摇。不能因为遇到些问题就放弃。难道不公开就不会出问题了?我还是坚持公开。

  曹石林:是的,我也认为公开的意义是很大的。

  徐焕东:如果一定要公开的话,我的建议是公开价格幅度最好,在采购中设置金额上下限,但幅度不能太窄,20%-30%左右,这样既能增加采购的技术性,也能增加商业竞争性。

  杨大伟: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采购预算不与招标合同直接挂钩,也就是说采购预算不作为评标的标底。世行、亚行的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预算与投标报价范围就不是一回事。因为预算是根据定额来做的,定额调整赶不上市场变化,投标评标时可以不依靠预算。

  围标、串标与预算公开没有直接关系

  主持人:刚才嘉宾们给出了在现阶段采购预算编制不准的情况下如何公开预算的建议。下面我们来讨论第2个问题。杨先生,您所说的采购预算公开后投标人会围绕预算金额进行投标的现象,可以称之为围标、串标吗?

  杨大伟:这不是一个概念。围标、串标的发生与预算是否公开没有必然联系。我所说的是围绕预算金额投标,比如说世行某公路招标,开标前一星期公布拦标价,结果造成十多个投标人的报价都十分接近拦标价,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差别为万分之三,有人为操纵投标的嫌疑,被世行定为错误采购。

  曹石林:我也是这个观点。围标、串标的发生和采购预算是否公开没有直接关系,不公开就没有围标、串标了?显然不是。解决围标、串标的关键在于充分竞争,在于如何制定一个能实现充分竞争的规则,比如不指定品牌、低价中标等。

  杨大伟:曹先生刚才提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规则的制定。我认为,我们在采购中制定任何规则,其出发点都应该是为了采购效果的最大化。今天我们讨论采购预算公开与否也应该基于此。世行、亚行的工程和货物招标都对预算进行保密,而且项目预算金额并不用于评标,投标和评标均不允许设上下限。只有咨询服务招标可以公开标底,但大部分都选择不公开。这样的规则是否适用于国内采购呢?我认为在国内采购中保密预算金额更为重要,因为国内的采购往往用预算金额作为评标基准价(或叫拦标价),与预算金额最接近的报价得分最高,最可能中标。这就意味着保密十分重要,因为很可能会成为犯罪的根源。因为招标人在招标时是强势,招标人公布的标底对投标人有很强的诱导作用,左右了招标的结果,失去了自由竞争的市场调节机制。还是我上面所说的,如果采购预算不作为评标依据,就可以公开。

  曹银发:我想举一个例子,我们的一个软件采购出现零报价零中标,有供应商认为是恶性竞争,投诉到监管部门。一查,原来零报价的这位供应商开发这种软件已经5年了,成本早就收回了,监管部门认为采购结果合情合理,维持了原结果。这个项目也是标前公开采购预算的。所以归根结底还是竞争是否充分、规则制定得好不好的问题。

  主持人:非常感谢各位嘉宾的畅所欲言。借用杨大伟先生的一句话,我们所作的任何探索都是为了采购效果的最大化,寻找推进改革的最佳途径。虽然公开采购预算有利有弊,但我们相信,在营造“三公”环境的进程中,一定会扬长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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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9:44:2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预算公开之一:公开政采预算势在必行
2011-09-21  政府采购信息报  

  今年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1年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并要求98个中央部门在今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截至5月20日,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预算的98家中央部门中,已有88家中央部门公开了2011年部门预算。与去年相比,今年公开部门数量明显增加,公开时间进一步提前,公开内容更加细化。有些中央部门将财政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还有些中央部门公开了本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等情况。这一切都源于2009年年末,国务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的落实审议意见报告。报告提出,所有中央部门预算将在两三年内都向社会公开。消息一经发布便引发了社会对于预算公开的热议。而在政府采购业内,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在部门预算公开之后,政府采购预算何时能向供应商乃至全社会揭开“面纱”。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全国为数不多已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地区中,存在两种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形式:一是以北京市为代表,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另一类则是以河北省临城县为代表,直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表。两类公开形式各有千秋,各有利弊。业内专家认为,只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品目,不具体透露支出部门等详细信息,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政府采购预算公开;但另一种声音认为,直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表有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外泄。
  
  然而无论哪种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方式,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我们不难看出,政府信息在逐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公开也已是大势所趋。
公开政采预算 有法可依
  
  2008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表示将通过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意见》还规定预算公开的内容包括部门预算,而政府采购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
  
  已在省本级的招标公告中连续4年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江西省,在此方面具有发言权。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表示:“政府采购预算的公开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的公平程度。”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赵谦也表示:“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一份公开和透明的文件,应为所有参与者所知晓,而知晓和理解政府采购预算正是预算参与和预算监督的前提条件。”
  
  公开预算有利于社会监督
  
  从实际工作来看,政府采购预算的公开有利于将政府采购的监督向前延伸到预算管理环节,有利于公众的监督,为“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提供基础。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的过程中,曾有人提出疑问:政府采购预算编都还没编好,怎么谈公开?
  
  但恰恰是这个疑问,肯定了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所带来的另外一个好处--敦促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表示:“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为突破口,有利于促进预算的精细化管理以及解决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两张皮的现象。”
  
  公开预算有利于源头防腐
  
  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普遍被认为能够有效遏制经济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王书洲表示: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直接影响到部门预算的完整性,而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又直接影响着部门预算改革的透彻性,这就形成了一个全口径式的预算管理模式,为财政资金编制了一层“安全网”。而一旦全口径预算管理模式被打破,财政性资金安全将产生隐患。因此,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意义重大。
  
  同时,王书洲还指出,对于采购人而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也能适当减少纠纷,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认同这一说法的还有曹银发,他认为,政府采购预算的公开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方便社会公众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真正彰显政府采购“阳光下的交易”的特性,是依法采购的重要体现。因而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全力保障政府采购预算的公开,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作者:杜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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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9:47:02 |只看该作者
浅谈:政府采购预算 何时公开才“最佳”
作者: 沈福荣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预算是招标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是潜在投标人谋划投标“战略”的参考,是监管部门审核采购文件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开预算是广大从事政府采购人员的共识,然而,对于何时公开预算,各方可能存在不同理解。结合政府采购理论探讨和各地的做法,笔者总结了目前存在的3种观点:

  开标会现场公开 在投标程序和公证人员按要求审查投标书密封、完整性程序后,由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宣读采购项目预算。支持者认为,采购预算具有表明项目财政性资金约束功能,体现与商业采购的本质区别,还起到采购限价功能,防止开标过程中出现“串标”现象,哄抬价格。以往,投标人可以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串通其他潜在投标人,合力伪造投标假象,以求得逞。在开标会现场公开采购预算,一方面是公平,在同一时间给各位投标人传递信息,另一方面辅助招标采购人、采购监管人员做好预防“不合理高价”的表面合法现象的发生,弥补采购程序的不足。

  投标截止日一个星期前公开 招标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日一个星期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发布预算信息,补充投标文件的重要元素。支持者认为,该方法考虑了采购预算对潜在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重要参考价值,弥补了第一种做法的不足。潜在投标人根据采购预算,结合自身测算投入的成本和目前的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应标策略,选择投标方案,提高中标率。如采购人拥有满足采购文件的数种品牌型号,可以选择不高于预算价格的品牌型号商品投标。

  在招标公告中公开 在招标文件中增加采购预算内容,完善招标公告这一要约邀请。支持者认为,该方法弥补了前两种作法的不足,如更好地维护了潜在投标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提高采购监管效能,完善监管体系。它主要体现3方面作用:一是可以接受社会公众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社会公众可以在充足时间内反映意见和建议;二是可以协助采购监管人员做好在既定的采购预算下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审核工作,减少以“按批准预算,提高技术要求”方式压缩选择空间,购买意向性品牌商品现象的发生,采购监管人员根据反馈的合理意见,要求招标采购人调整技术方案或追加财政预算,发布更正公告信息;三是可以帮助潜在投标人迅速做出投标与否的选择,减少费用,如潜在投标人无法提供不高于预算的商品,可以节省购买标书、车旅费、咨询电话等费用,避免只因为报价高于采购预算而导致投标无效的发生。

  预算的公开透明是有效进行采购监督管理的前提,是杜绝“暗箱操作”发生的有效手段,是政府采购成为“阳光工程”的催化剂。笔者认为,3种做法中,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公开采购预算,成为招标公告要素,能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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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9:50:3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预算公开之二:何时公开有讲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杜子越
政府采购预算是招标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是潜在投标人谋划投标“战略”的参考,是监管部门审核采购文件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已成为大趋势的今天,对于选择哪个时间点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业内存在不同观点。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经过大量采访后总结了目前存在的3种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时间模式:

开标会现场公开

一些地区选择在开标现场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也就是在开标时,公证人员按要求审查投标书密封、完整性程序之后,由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宣读该采购项目的预算。

对于这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时间,存在支持与反对两种声音。支持者认为,采购预算表明了采购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约束功能,在体现政府采购与商业采购本质区别的同时,还起到采购限价功能,防止开标过程中出现哄抬价格,甚至“串标”等现象。

在实际工作当中,一些投标人通过各种渠道,串通其他潜在投标人,合力伪造投标假象的现象确实存在。如果能在开标会现场公开采购预算,一方面是公平,在同一时间给各位投标人传递信息,另一方面辅助招标采购人、采购监管人员做好预防“不合理高价”的表面合法现象的发生,弥补采购程序的不足。

但同时,也有反对者认为,在开标现场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不能缓解废标率高的现象,意义不大。

投标截止日一周前公开

招标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日一个星期前公布政府采购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价标准。--这是世行公开采购拦标价的时间。

对此,支持者认为,该做法对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有借鉴意义,对潜在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弥补了开标会现场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在这方面的不足。

据了解,投标截止日一个星期前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有利于潜在投标人根据采购预算,结合自身测算的投入成本和目前的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应标策略,选择投标方案,提高中标率。一旦遇到采购人可以选择满足采购文件的多种品牌型号时,世行还规定可以选择不高于预算价格的投标品牌型号的商品。

但同时,反对者认为,面对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一星期公布项目预算,很可能造成多个投标人的报价都十分接近采购预算,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差别将十分小。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人为操纵投标的嫌疑,有失严谨。

在招标公告中公开

以北京、江西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增加了公开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这一要求。

支持者认为,在招标公告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能更好地维护潜在投标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提高采购监管效能,完善监管体系。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认为,在招标公告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有利于社会公众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社会公众可以在充足的时间内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做好在既定的采购预算下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审核工作,有利于抑制采购人进行倾向性采购的现象。采购监管人员还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反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求招标采购人进行技术方案调整或财政预算追加,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更正信息,避免采购失败情况的发生。

除此之外,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还有利于帮助潜在投标人迅速做出投标与否的选择,减少一定的投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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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9:54:13 |只看该作者
公开采购预算降低电梯废标率
电梯招标项目中,由于采购预算过低,导致项目废标现象频繁,专家对此表示。

  “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出预算,项目作为废标处理。”近日,被众多知名电梯品牌看好的一个2000多万元电梯采购项目因预算过低导致废标。

  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高级工程师杨凯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采访时表示,“由于预算不合理导致电梯项目废标的现象较多,如何合理制定采购预算值得思考和探索。”

  准确把握技术需求

  预算太低,就可能导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从而大大增加电梯采购项目废标率。如果预算过高,就会给投标供应商带来巨大利润空间,达不到节约资金的目的。因此,如何合理制定电梯采购预算,成为衡量电梯采购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高级工程师赵国先认为,“要想提高电梯采购预算精准度,采购单位必须要先明确采购电梯的档次,根据使用场所来决定技术规格。”

  目前市场上习惯于将电梯按高、中、低分档,高档电梯是技术先进的系统设计型产品,除具有系统设计型电梯的全部特征外,还应全面采用先进技术,具有先进的功能配置,且制造精良。

  现实当中,一些采购预算单位对电梯系统的技术性能并不十分了解,对某一品牌的偏好替代了对产品主要结构部件、系统运行、使用成本的综合评估。往往会用品牌来判断产品性能,做预算时,就会把某个品牌作为参考依据。但同一品牌的电梯可以有不同的档次,而同一个工厂还可以同时生产多个品牌的电梯,因此品牌与电梯的档次并无直接的联系。

  赵国先表示:“电梯属于非标产品,技术较复杂,采购单位制定预算时,必须严格考虑各项技术参数,不能仅靠对某品牌价格印象来制定预算。”

  专家论证环节不可缺

  专家分析,普通一部电梯大概20多万元,如果预算不合理,与实际价格相差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不是什么怪事。最近在某酒店电梯采购中,采购内容为6部垂直电梯,预算资金达700万元,而最后中标价格不到300万元,预算价与中标价格相差甚远。

  赵国先对此表示:“要提高预算精准度,让预算更加合理,必须让专家参与论证。”据了解,目前专家参与论证,只是单纯对产品技术方面的论证,缺少对预算方面的把关。特别是电梯采购,采购单位不仅考虑产品本身质量,还要考虑安装及后续维保服务质量。另外,房屋结构、工程难度等也应考虑在预算范围之内。

  由于各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的加大,一些县级城市电梯采购大单较多。但由于很多电梯厂家网点分布还不够广,都是厂家派专人去各地参与投标,这样就会产生一些差旅费用,这些费用也应考虑在采购预算中。

  “要尽可能有效地使用资金,使采购项目得以顺利进行,采购单位应从多方面对专家进行咨询,包括预算、招标文件审核、采购结果等。”赵国先说。

  预算应公开

  采购预算不公开,投标供应商心里没底,废标可能性也会随之加大。杨凯表示:“电梯采购还应该公开预算,预算不公开,只有采购单位知道预算,如果采购人对某品牌有倾向性,很可能把标底透露给某供应商。”

  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电梯项目负责人何阳表示:“不公开预算,供应商在不知道标底的情况下参与投标,就很难保证供应商投标报价在预算内。如果公开预算,且预算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比较接近是比较理想的状态,这样能够保证有更多的供应商参与。”

  业内专家分析,在不公开预算的情况下,即使预算过低,供应商也无法知道,只有等待开标结果出来后才能揭晓,但结果往往是废标。

  相反,如果预算能够公开,在预算过低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反馈情况咨询专家,必要时可以做出调整,就可以有效避免因预算过低导致废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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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0:11:58 |只看该作者
《关于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公布政府采购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采购 [2007]1530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增强透明度,进一步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指北京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和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
  二、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需分项或分包实施的,在公开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前提下,公布各分项或分包的控制金额。采购人公布的控制金额须依据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明细计划出具,若北京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与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明细计划不一致需报经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签署意见。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公布的控制金额不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种情形的废标理由,但各分项或分包的采购结果之和不得超过公布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分项或分包的控制金额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和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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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0:24:18 |只看该作者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政采各方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2日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但由于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而且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执行的时间还不长,致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许多问题会引起争议,其中是否应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一个突出的争论点。浏览一下各地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可以看到公开项目预算与不公开项目预算的情况都有,而且不公开的情况还要多一些。2009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意见》第三条“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笔者认为,此规定非常及时,而且完全正确。而要“坚持预算约束”的最有效途径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公开项目预算符合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制度与政采改革前采购体制的根本区别就是要加强采购的计划性管理,以解决过去随意采购、监督缺乏依据、不能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等问题。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要有预算,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也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执行有机地结合。二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三是为了有效地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也必须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本条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2.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3.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另外,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要求加强各部门预算的编制。编制部门预算,可以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的做法;使预算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使预算编制走上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有利于强化预算观念,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财政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所以,笔者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人
  
  笔者以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有利于采购人的,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人增强预算意识。
  
  批准的采购预算通常考虑到了确保该采购项目质量的各项费用,在执行中不应当突破。否则,采购人应当调整采购需求,或者调整本部门的支出预算,总之要自求平衡,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更为重要的是:预算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资金计划,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采购人必须要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
  
  这里重点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增强采购的计划性,要将拟采购的项目全面、详细地在部门预算相应科目中反映出来。二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也不得超标准采购。而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恰恰可以强化采购人的预算意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有利于采购到符合采购人需求的采购对象。
  
  以信息系统项目为例,一个信息系统项目,仅从项目名称和部分技术指标上是很难判断其规模和具体要求的,而且还往往存在着因采用不同档次的设备和软件而造成项目报价差异巨大的问题。例如某台服务器的硬件配置相差不大(仅从硬件指标而不是性能指标上看),而采用不同的操作系统(如UNIX或Windows),其价格会相差数倍乃至数十倍,而对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来说,其中的软硬件数量是几十、几百、几千件,当然选用不同档次的软硬件会造成报价的巨大差异。而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后,可以使供应商根据项目预算情况设计出一个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项目,有利于采购人获得一个性价比最优的系统、满足采购人将来的应用需要。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供应商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供应商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有利于供应商有的放矢参与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是否有预算保障,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目前,由于部门预算没有向社会公开,供应商掌握不到各个部门的预算情况,当然也无从知晓其采购项目的预算。还是以信息系统为例,如果不知项目预算,不同的供应商由于理解不同、选用设备档次不同,其设计出的方案会千差万别,很难有较多可供采购人选择的恰到好处的系统。
  
  第二,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对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来说,从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到进入采购程序,往往要经过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由于时间间隔过长,使某些供应商得以了解到项目预算、乃至许多项目细节,更有甚者,不排除某些供应商参与了项目立项的部分工作,而其他大部分供应商是不知项目预算和相关细节的,使得供应商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而公开项目预算,可以减少这种不公平,为各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同时也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而公开透明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操作机构
  
  政府采购的主角是采购人和供应商,而采购操作机构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桥梁。所以,对是否应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一事,除了站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角度来讨论外,也应该从采购操作机构的角度来加以分析、研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也是有利于采购操作机构的。
  
  第一,有利于提高招标成功率,减少招标失败的概率。
  
  提高项目采购的成功率,既减少了采购人员的工作量,又节约了政府采购成本,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和执行。在不公开采购项目预算情况下,有时虽然投标单位不少,但由于不少投标人报价过高或过低,严重偏离项目预算而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而价格比较接近预算的,可能其方案又不尽合理,致使无法评出既满足技术需求,又符合预算要求的供应商而不得不废标,使一个项目要招几次标,造成采购操作机构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二,公开项目预算后可以为采购操作机构工作人员省却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由于不公开项目预算,供应商会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来询问项目预算。每当公开一个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就会有不少电话来询问项目预算情况,干扰了采购人员的正常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很可能会采用一些“非常手段”来达到他们的目的,这也给某些机构、人员带来了寻租的渠道,而公开项目预算后就可以避免这种寻租可能,也就是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不仅可以减少采购人员工作量,而且也有利于廉政建设。
  
  公开预算不会导致价格虚高和串标围标
  
  对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讨论最多的就是许多人担心供应商知道预算后会造成价格虚高,不利于竞争;甚至还有人认为公开项目预算“就可能诱导供应商串标围标”。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说: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来说,公开预算绝不会造成价格虚高,更不可能“诱导供应商串标围标”。
  
  十多年来,笔者负责采购的系统集成项目多达上千个(平均每年80~100个项目),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投标情况,当然也包括价格虚高和串标围标现象,但这些问题的发生都不是因为公开了项目预算。对此,笔者举几个最近公开项目预算后的招标项目数据就能说明问题:
  
  1.某医学影像系统软硬件产品:预算500万元,有4个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321万元、最低报价255万元;2.某单位音响、多媒体系统:预算95万元,有10个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92万元、最低报价67万元;3. 某单位数据仓库:预算290万元,有3个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208万元、最低报价105万元。上述数据说明,价格是否虚高与公开项目预算没有关系。
  
  当然,这不是说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不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况,但根据笔者的经验,价格虚高主要存在于一些竞争不充分的项目,而与是否公开项目预算无关。因为一个采购项目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根本原因是供应商了解到该采购人有明显倾向时,便不愿做无用功(即不参与投标)造成的,并非是预算因素。而采购人的“心中偶像”早就知道项目预算及细节,公开、不公开对其没有影响,甚至有些采购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都是该供应商写的。
  
  另外,笔者以为,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更是与是否公开预算无关,其主要原因也是竞争不充分,采购人的明示、暗示就可以让其他供应商放弃投标(供应商经常告诉笔者:他给采购人打个电话就可以知道他该不该参与投标)。
  
  此外,假如某项目有10个投标人,即使其中有3个是串标的,也不会影响大局,因为在投标前,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是保密的,即串标者左右不了最终结果。笔者曾经采购过一个项目,共有27个投标人,此时还可能会发生串标围标现象吗?要充分认识到,造就充分竞争的局面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灵魂。
  
  再有,公开的是项目预算而不是招标标底(不少人将预算误认为标底),项目预算与招标项目标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信息系统而言,即使总价相近,其各个子系统也可能完全不同,主要还是要看符合采购人需求情况及方案合理性、先进性等。打个比喻,公开采购项目预算相当于给厨师规定了总费用,比如让每个厨师在1000元总费用(预算)内烧出一桌够10人用的菜肴(采购需求)。我们可以相信,10个厨师一定会有10种烧法,而我们只要找出那个搭配最合理、营养价值最高、又能符合顾客口味而且能让每人吃饱的厨师(中标人)即可。而标底的概念则是在招标前已确定了10个菜的名称、数量和质量要求,要求找出满足要求的最低价,这个标底当然不能公开。
  
  附记
  
  笔者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有利于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利益的,而且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但笔者主要从事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文章基本上也是以信息系统的采购为例进行分析研究的,不能排除笔者以偏赅全、一叶障目的可能性。
  
  但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解,还是坚持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至少对信息系统项目来说是利大于弊的,这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而且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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