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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不废,来宾市污水处理工程设备招标问题调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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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18 10:35: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来源:华声时报/乘风     2008-06-12</p><p>    广西来宾市城东污水处理工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项目, 2007年自治区立项确定的重点“民心工程”之一,该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建设地点在来宾市兴宾区双马村,项目总投资15505&#46;95万元。目前该项目土建工程已开工建设。<br /><br />    5月8日,该项目进行污水处理设备招标,建设单位为广西来宾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单位是广西同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参加投标的有中国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三家单位。该工程预算控制价为2244万元人民币,空分公司、神州公司、煤炭院三家公司的报价分别为2082万、2198万、2094万元,最后中标的是报价最高的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br /><br />    这一结果引起参与投标的中国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两家单位的极大质疑。<br /><br />五方签字确认的交货日期不被认定<br /><br />    据参加招标会的中国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陈石元工程师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投标代表陈其聪经理介绍,2008年5月8日早上10点,招标会正式开标,中国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的投标文件均明确标明交货时间为2008年8月20日,而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开的投标文件中的交货日期却是2008年10月31日,这一事实经五方(空分公司、神州公司、煤炭院三家投标单位、招标方广西同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监督方广西来宾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当场签字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广西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投标文件如有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规情形应作废标处理。根据空分公司和煤炭院出示的招标文件,记者看到,招标单位广西同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的原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期限是2008年10月31日,但是,广西同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又于2008年4月23日发布了招标文件补充通知,要求的交货时间变更为2008年8月20日。空分公司和煤炭院提出,按照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规定,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日期,因此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应当场作废标处理。然而,这一明显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却没有被理会,致使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顺利进入评标阶段并最终中标。<br /><br />招标方拒绝采访<br /><br />    在此期间,记者多次联系广西同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负责本次招标活动的业务负责人朱海锋经理,希望了解广西同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在组织实施这次招标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信公司对空分公司和煤炭院争对招标活动的质疑的意见,但是当记者表明身份及采访意图时,朱海锋却都以“不知道”、“我现在不在来宾”、“我马上要走”等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而当记者在知情人的指点下,沿着狭窄的楼梯,找到位于广西来宾市城北区北江路2号2单元4楼的广西同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办公室所在地时,却惊讶的发现,号称来宾市第一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的广西同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办公室只是一套普通的住宅,没有门牌,也没有任何公司标志。<br /><br />    5月12日及5月27日,记者就此事两次采访了来宾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杨友良主任,杨友良说,开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西招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程序,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整个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他承认在开标时经五方确认签字的开标确认书上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开的投标文件中的交货日期确实是2008年10月31日,但是,杨友良称,神州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一份变更说明,说明中标明交货时间变更为2008年8月20日,杨友良称,神州公司之所以在开标时误认交货时间,是神州公司投标代表工作不细致、疏忽所造成的,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还是以正式投标文件为准,最终采信投标文件中的变更说明文件,同意神州公司进入评标阶段。<br /><br />开标确认书不被认定明显不合理<br /><br />    对于杨友良主任的解释,中国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陈石元工程师表示不理解。陈石元说,首先,开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西招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的法定程序,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整个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因此,开标中所开出的标的、交货日期等关键数据资料经确认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和解释。因此在本例中,经空分公司、神州公司、煤炭院三家投标单位、招标方广西同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监督方广西来宾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五方共同认定并当场签字确认的,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开的投标文件中的交货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这一事实不容质疑。因此,评标委员会最终采信变更说明文件,同意神州公司进入评标阶段的意见明显不恰当。陈石元说,在评标结果出来后,他还专门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投标代表陈其聪经理查看了神州公司的投标文件,看到确实有对于交货日期的变更说明,但是,这一关键的变更说明是以粘贴的方式附在神州公司投标文件的第5、6页之间,没有页码,明显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因此,他们有理由怀疑这一变更说明是开标后临时补粘上去的。<br /><br />    就这问题,记者也采访了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黄宇律师,黄宇说,根据目前双方反映的实际情况看,开标后经五方当场确认签字的开标确认书上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开的投标文件中的交货日期确实是2008年10月31日,这一事实大家都没有否认,因此,从法律的意义上说,这份共同签署的确认书就是最权威和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至于中国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陈石元工程师对神州公司交货日期的变更说明是开标后临时补粘上去的怀疑,黄宇律师说,实际上这一变更说明文件不论是开标前存在或者是在开标后临时补充,事实上已经无关紧要,因为如果是开标前就已经存在变更说明,这一变更说明当然是对原交货日期的变更,那在开标时,当场确认的10月31日的交货日期事实上就是当场对变更说明的再次变更,这一结果并经五方当场签字确认,这也是最终确认的投标交货日期,这是毫无疑意的。如果是在开标之后再补充变更说明,那就是明显的违规。其次,对于杨友良主任所称,神州公司之所以在开标时误认交货时间,是神州公司投标代表工作不细致、疏忽所造成的,因此,评标委员会最终采信变更说明文件,同意神州公司进入评标阶段。黄宇律师说,不论何种原因,何种理由,都不能改变经公开开标,经五方当场签字确认的事实,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br /><br />监管单位被指涉嫌失职<br /><br />    中国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陈石元工程师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投标代表陈其聪经理认为,根据这次招标活动发生的不正常现象来看,在这次投标活动中,监管单位来宾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明显失职。中国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陈石元工程师说,此次招标活动中存在这么明显的不正常现象,但是作为全程参与监督的来宾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既没有在当场有效监管,也没有在事后纠正违规行为,明显存在失职行为,起码是不作为。对此,来宾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友良表示,此次招标是在他们全程参与监督的,没有发现违规现象,对于投标单位提出的各种意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都会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杨友良说, 导致空分公司、煤炭院被废标的原因可能是他们的标书中缺少业绩方面的介绍,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交货日期虽然是2008年10月31日,但是标书中有可以在2008年8月20日交货的保证,所以,综合各方面的评标标准,广西神州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来记者查看了中国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该公司投标文件非常规范、标准,中间的业绩方面的介绍长达数页,并非如杨友良主任所说“缺少业绩方面的介绍。”<br /><br />后记<br /><br />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是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的重要方式,是建设工程招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招投标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必须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增强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的合法权益。<br /><br />    来宾市城东污水处理工程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重大项目和重点使用国债的项目, 是2007年自治区立项确定的重点“民心工程”之一,工程建设影响广泛,因此,必须严格监管,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对于此次招投标工作中的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如果不能尽快妥善处理,必将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会对来宾乃至广西的招商引资环境带来不利影响。<br /><br />原文:<a href="http://www&#46;ctba&#46;org&#46;cn/list_show&#46;jsp?record_id=65946">http://www&#46;ctba&#46; ... jsp?record_id=65946</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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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6-18 10:46:28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个报道,我真是不明白:
1、这个案例其实很简单,但为什么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中标人报价最高、交货期不满足要求,这完全可以否决其投标,不用做过多的解释。
2、对于中标人这么明显的过失,评委反而去替中标人去解释,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
3、中标人的标书中所附的变更说明,明白人一看就能看清是怎么回事,又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
像这么重要的项目,他们竞争如此操作,这里面的事就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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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8-6-18 11:46:25 |只看该作者
这么敏感的项目也敢这么操作,真是胆子好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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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8-6-18 15:14:22 |只看该作者
我们要对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的现象,要加大惩罚,不然这样的“气焰”会越来越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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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21:57:09 |只看该作者
1、首先我们要思考这样一些问题:

该文章所述的五方确认的“开标确认书”是一份什么性质的文书?

其实就是一份“开标记录”而已!

那么“开标记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好象对些没有明确。

2、我们再继续思考以下问题:
(1)“开标记录”是投标截止时间后产生的吧,投标截止时间后还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变更吗?
(2)开标记录,是招标代理制作后,让投标人签字确认的吧?假如记录有错,而投标人又没发现,稀里糊涂签字确认了。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责任由谁承担?我想不会是“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黄宇律师”所言那样的吧,个人认为该律师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3、文章中说“查看了神州公司的投标文件,看到确实有对于交货日期的变更说明,但是,这一关键的变更说明是以粘贴的方式附在神州公司投标文件的第5、6页之间,没有页码,明显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因此,他们有理由怀疑这一变更说明是开标后临时补粘上去的。”
这个可能要仔细调查了,也值得我们从另一方面思考了?
(1)评委是抽签的吧,评标过程是保密情况下进行的吧,评标时有监督部门监督的吧。因此个人认为文章中所述的“开标后临时补粘上去的”的可能性不大。
(2)不符合投标文件装订要求的事实可能是存在的,但这个情况是实质上的重大偏差吗?由于没有招标文件查看,目前还不好判断。从个人角度理解和推测,一般的招标文件似乎不会对这样瑕疵认定为重大偏差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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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22:19:39 |只看该作者
继续思考和推测事件的发生和可能的结果: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首先是过错在先的。

2、神州公司稀里糊涂签字确认了,同样有过错存在的。

3、五方确认的开标记录,只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存档和证据之一,从法律角度看,不是一种要约或承诺。理论上应该是客观的真实数据记录,如果记录有错,也是不能改变投标文件中的那个“真实数据”的。

4、从文章所述事实看,我们反到看不过他们有什么过错存在,因为评委评标的客体是投标文件,他们无须把“开标记录”作为投标人递交的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而对此进行评审,“开标记录”也不是评委过程中的投标人所作的澄清啊。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唯一有一点不仔细的地方就是,在评标过程中应该让神州公司对“开标记录”中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正确认。退一步,如果“开标记录”也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那么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矛盾的话,也应该对此问题进行澄清的!

5、由于招标监督部门在此事件也存在过错,因此,接下来的事件,好办了:
(1)受理投诉
(2)调查事实
(3)组建专家委员会从法律角度研究,得出投诉理由不成立的结论
(4)答复投诉人或驳回投诉
(5)发中标通知书
(6)工程顺利进行

中间或许可以召开法律研讨会、记者招待会。。。。。。。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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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7#
发表于 2008-6-19 07:51:47 |只看该作者
非常同意网友汉瓦的看法:楼主提到的“开标确认书”就是一份开标记录,不能因为它否认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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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8#
发表于 2008-6-20 17:01:5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汉瓦2008-06-18 22:19发表的:
继续思考和推测事件的发生和可能的结果: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首先是过错在先的。

2、神州公司稀里糊涂签字确认了,同样有过错存在的。
.......

同意汉瓦的观点,对于交货时间这种问题,或许是投标人的疏忽造成的,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提出澄清要求,要求其对交货时间进行澄清。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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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08-6-25 11:26:1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市场有限,竞争很复杂!文章反映了一个疑点,同时也发表了一个观点,仔细分析还是支持汉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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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08-6-25 11:46:41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之常态:
(1)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
(2)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勾结制定有倾向性招标文件,打压其他投标人;
(3)评标人员未能做到公平公正评标。
(4)投标人恶意投标,低价或高价投标,扰乱投标活动或协助围标、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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