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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如何确定是否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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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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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09:01: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题,现在我公司代理一政府部门的档案馆数字加工系统的项目(有保密要求),在评分条件中,设置了以下两项加分因素:1、“保密及安全保证: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3分;2、质量保证: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档案数字化质量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3分”。但现有投标人提出疑义,认为此两项加分条件为特定名称软件著作权,与本次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无关。请问如何界定“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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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09:32:1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相关释义如下,但本释义仅适用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货物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仅供参考:

        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的业绩和获得的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例如,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的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将给予评标加分等。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例如,要求具有100万千瓦燃煤机组安装业绩,300公里以上软土地基的高速公路业绩,危情水库的除险加固业绩,高海拔、冻土、沙漠等特殊自然条件下的工作业绩等。同时,应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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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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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0-29 09:33:52 |只看该作者

你提的问题不对

你提的问题不对,和你的案例无关。“现有投标人提出疑义,认为此两项加分条件为特定名称软件著作权,与本次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无关。”所以本案的问题应该是:如何确定与项目需求相关的评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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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0-29 09:40:2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13]海财采购诉第(3)号


投诉人:南京康是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汉中门大街31号华园23号
法定代表人:欧加士
授权代理人:朱爱贵      
电话:025-86511550

被投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二街五号
法定代表人:江初

        2013年11月19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南京康是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市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防控设施设备购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73-1341GNHD13717)(以下简称“本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的投诉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1)评分标准较第一次招标进行了改动;(2)很多商务评分条款故意抬高门槛且与本次招标主题无直接关联;(3)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不科学;(4)商务评分权重高,违背政府采购低价中标的基本原则;(5)通过财务状况、商务资质文件、现场演示等要求严重弱化本次招标中服务质量和价格因素;(6)本次招标的超高倍显微仪价格有虚高之嫌。
        经查,本局认定以下事实:
        (一)本项目第一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产品性能”评分因素分值为35分,第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评分因素分值仍为35分,其中“一般条款”为10分,“产品技术性能”为5分,“样品现场演示”为20分。因此,第二次招标评审标准对产品性能评分因素的权值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对产品性能评分项目中的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故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本项目是采购超高倍显微分析系统,而第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规定“投标人所投设备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得3分”、“投标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3分”、“生产厂家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的得3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二、五成立。
        (三)本项目第二次招标的评分项目中“价格”评分因素的分值为30分,“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评分因素的分值为35分,“商务”评分因素的分值为29分,“业绩”评分因素的分值为6分。上述评分因素的权值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三、四不成立。
        (四)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招标的超高倍显微仪价格虚高。因此,投诉事项六不成立。
        另查,本项目是海淀区级预算政府采购项目。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材料、评标活动记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本项目第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规定“投标人所投设备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得3分”、“投标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3分”、“生产厂家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的得3分”,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本项目第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必然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鉴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确认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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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0-29 13:33:26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13]海财采购诉第(3)号

投诉人:南京康是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汉中门大街31号华园23号
法定代表人:欧加士
....... (2014-10-29 09:40) 
这处理决定也有够糊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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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2:56:36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无论是资格条件还是评分标准,出发点应该是招标内容有关或完成项目需要的。如果即与招标内容无关,也不是完成项目需要的。那么这个条件无论怎么设定都不合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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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4-20 14:23:13 |只看该作者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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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4-20 21:04:10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2015-04-20 14:23) 
其实这句话的重点是后半部 主要是防止地区保护或者行业保护 设置对于地区意外或者行业意外的限制
否则按您的解释 任何资格条件都不能设置 这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初衷的 二十二条解释的很明白 基本六条以及可以根据项目特点指定特定条件 以及设置业绩作为资格审查 并明确规定不得以不合理条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性 差别性待遇 而采取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业绩或者别的不合理要求 自然是违反规定了 你自你自己仔细思考思考把 究竟是不许任何资格条件这种一刀切 还是预防后半部的地区或行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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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4-20 21:48:29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2015-04-20 14:23) 


或者我建议你去看看政府采购法释义 30页到32页 第五条的解释
要还是看不懂或者不相信 那就算了 随你想吧
[ 此帖被哟切客闹在2015-04-20 21: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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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4-21 10:41:56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其实这句话的重点是后半部 主要是防止地区保护或者行业保护 设置对于地区意外或者行业意外的限制
否则按您的解释 任何资格条件都不能设置 这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初衷的 二十二条解释的很明白 基本六条以及可以根据项目特点指定特定条件 以及设置业绩作为资格审查 并明确规定不得以 .. (2015-04-20 21:04) 
我同意雷在后半句。关键是这个本行业业绩怎么把握。本地区好说。

只要是业绩打分就是本行业的啊,哪里有别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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