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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资质能作为资格同时又打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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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9:20: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虽然法里写了不能同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但是我的理解是,如果设置资格了,就不能用有没有资格来打分。

但是,如果:

我要求一个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同时,这个资质有4级,我再用4个级打分。

这样应该是合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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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19:28:45 |只看该作者
这句规定实在是有点模糊,而且就采购网上的倾向还是同意我的意见的。
http://www.ccgp.gov.cn/dfcg/llsw/201411/t20141128_47829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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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06:49:50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允许最低级资质的投标人报名,又在评标时给予最差的资格评分,难道不是歧视吗?由此分析推理,看来当初你是极不愿意让最低资质的企业进来投标的,既然满足投标的最低资格,就不应该给予不同资质的投标人以不同的评标起跑线。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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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08:59:34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如果你允许最低级资质的投标人报名,又在评标时给予最差的资格评分,难道不是歧视吗?由此分析推理,看来当初你是极不愿意让最低资质的企业进来投标的,既然满足投标的最低资格,就不应该给予不同资质的投标人以不同的评标起跑线。 (2015-06-08 06:49) 
非也。
不是打分都是歧视的意思。
如果我不设资格条件,只按4级打分,难道就不算你说的歧视了?

理论上,不设门槛,单纯的按4级打分是肯定合法的。

我的疑问是:

我把是否有资质放在资格里,跟没有放,区别在哪里。

唯一的区别就是一个没有资质的人,在别的地方得到很高的分数,获得比有很高资质的人更多的中标机会。

也就是说,资质并不完全代表能力。

所以并不是歧视拥有最低资质的人,是歧视没有资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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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09:03:02 |只看该作者
所以关键看有没有资质是不是必要条件。

假如,资质是必要条件。必须有。我必须要设为资格。

我的问题是,我再分级打分,力图表现这个资格的能力大小。

这个打分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
综上所述,我的论题是,在合理的资格要求下,对资格的级别打分,应该是合理的。

所以现有法条的规定一是模糊,二是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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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09:21:51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非也。
不是打分都是歧视的意思。
如果我不设资格条件,只按4级打分,难道就不算你说的歧视了?

....... (2015-06-08 08:59)
财政部18号令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 综合评分内容因素为价格 技术 业绩 财务 服务 信誉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属于上述哪一款 用投标人资格条件来打分本来就是歧视潜在投标单位 没有法律依据 假设资格条件中要求某项资质丙级 评分时候在设置甲级多少分 乙级多少分 对于已经准入该项目投标的丙级企业来说既是不公平 排斥潜在投标单位  招标文件对于甲级或乙级自然是有明显的倾向性 直接指向甲级、乙级企业 对于已经具有最低投标资格的丙级供应商来说就是明显的差别性待遇 征兵170CM即可 选班长的时候非要180CM优先 175CM次之 170老幺 这不扯淡么 根据财政部18号令“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就像公务员考试一样 最低要求本科 不可能在考试内容内或相关规定中再设置得分相同取硕士 那是不公平的行为 因为准入门槛已经设定 再次基础上在做文章 目的一目了然

财库[2007]2号文件所述的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很明显是指该项目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法定的二十二条、以及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条件,没有设置为资格条件的条款当然也不属于该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如果符合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评审因素(价格 技术 业绩 财务 服务 信誉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自然可以列为评分标准之一,否则即是违规设置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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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1:36:1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平时的操作中也是跟5楼的意思类似的,一般在评分因素里出现的内容,在投标人资格条件里就不再出现了,出如注册资金多少、各种认证证书等等,没必要嘛,直接放到打分标准里就行了,何必要冒着被投诉的风险呢!
    虽然条件里不设置了,但不意味着你没有这些条件还能中标的,目的还是达到了,也真正让有实力的公司脱颖而出啦!![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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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3:13:1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资质作为许可,一般说是许可承担项目,但1级资质并不一定比2级资质的方案更优,完成项目更好。所以对于评标应该考察投标人方案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资质就不能说明问题了。应该评比各家的方案,拟投入人员,以及类似业绩等更有针对性的内容。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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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6:19:5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方面是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如下: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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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6:20:32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非也。
不是打分都是歧视的意思。
如果我不设资格条件,只按4级打分,难道就不算你说的歧视了?

....... (2015-06-08 08:59)
所以,只有国家规定必须持有资质的招标项目才可以放资质条件,保证中标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承接项目,如果只是无关痛痒的一些资质,你要加以区分,我看意义也不是很大。
总而言之,资质是强制的,是最低的门槛,跨过去就一样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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