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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实施方案"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或面临调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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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18:50: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安徽出台实施方案"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或面临调整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5-12-23 13:11: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安徽出台实施方案 “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或面临调整。

 近期,安徽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安徽实施方案》),提出在2017年6月底前,形成全省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仔细研读这一《实施方案》发现,该《实施方案》不仅强化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在职能定位方面也更加明确。


  “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或面临调整


  《安徽实施方案》提出,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指定代理机构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行为,并将经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


  据了解,2007年年初,安徽省合肥市以第126号政府令的形式,把全市原分别隶属于建设、财政等7个部门涉及招标投标业务的114项执法权集中委托给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原本隶属于市财政局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也被并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2010年12月,合肥市招管办更名为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据报道,截至2014年4月份,安徽省已有16个设区市、61个县(市)、7个市辖区先后按照“一委一局一中心”的基本组织架构,对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改革,成立了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交易管理局和集中统一的交易中心。


  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2014年10月份,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11月份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今年6月该省又出台《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部分地方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中,实行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管采分离’原则不符,大大限制了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不可取代


  国务院前不久出台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的要求……”。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再次明确集采机构独立法人地位。


  记者注意到,《安徽实施方案》对此也进行了明确,“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


  为何要一再强调集采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集采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为什么不能取代?《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由此看来,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取消集采机构独立法人地位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安徽实施方案》在健全监管机制方面提出的要求。


  《工作方案》提出,“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管采分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防止权力滥用。”《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可见,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部门都不能取而代之。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未得到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授权,何以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由此看来,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管是站不住脚的。


  划转剥离交易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


  在《工作方案》出台之前,一些地方为了部门的利益,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化,并赋予行政职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如果再赋予其监督职能,势必会使其权力过分集中,而容易导致“管办不分”。


  根据《工作方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工作方案》强调了“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


  值得一提的是,《安徽实施方案》也提出要剥离其行政监督职能这一要求,即:“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划转剥离交易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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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23:36:24 |只看该作者
太过于理想,安徽大部分地区都撤销了集中采购机构或由交易中心取代。安徽大部分地区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权利也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取代。权利问题想纠正难,省会城市合肥改不过来,到了县市就更别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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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08:28:50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太过于理想,安徽大部分地区都撤销了集中采购机构或由交易中心取代。安徽大部分地区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权利也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取代。权利问题想纠正难,省会城市合肥改不过来,到了县市就更别提了。

 (2015-12-23 23:36) 
这个会改,安徽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不得与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有律属关系,从2015.1.1号执行,只不过改革会有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集采机构的问题也会改吧,无非三种模式,加挂牌子,交易中心下设,别的机构下设(或代管)。没有外力的作用,这种状况会维持想当长的时间,只能通过外力,比如加入世贸《政府采购协定》后,财政部门,国家重视,改变集采现状,但是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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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09:05:47 |只看该作者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这个会改,安徽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不得与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有律属关系,从2015.1.1号执行,只不过改革会有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集采机构的问题也会改吧,无非三种模式,加挂牌子,交易中心下设,别的机构下设(或代管)。没有外力的作用,这 .. (2015-12-24 08:28) 
交易中心不得隶属于管理部门或取代集中采购机构的问题应该是会改的,问题各县市监管的问题,合肥目前出台了现实一体化方案,还是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条例,也就是公管局统一监管,财政对于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权仍然不见恢复迹象,到了各地区各县市估计很难在现有情况下进行纠正,省级公共资源确实如安徽省公共资源管理办法一样,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可到了地方,很多地区是与合肥市一样只有综合监管部门,不见行业管理部门。
至于集中采购机构本来就不是必须设立,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所以很多地方如芜湖、滁州等地都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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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09:18:53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交易中心不得隶属于管理部门或取代集中采购机构的问题应该是会改的,问题各县市监管的问题,合肥目前出台了现实一体化方案,还是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管理条例,也就是公管局统一监管,财政对于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权仍然不见恢复迹象,到了各地区各县市估计很难在现有情况下进行纠 .. (2015-12-24 09:05)
统一监管是趋势。
除非在外力的作用下,财政部监督职能和集采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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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0:29:1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依法招标、依法采购、依法监督只是停留在嘴上、停留在文章里面,那么,这种情况还将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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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0:40:36 |只看该作者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统一监管是趋势。
除非在外力的作用下,财政部监督职能和集采得到加强。
(2015-12-24 09:18)
统一监管的法律依据为标法实施条例,且标法实施条例为下位法,以下位法中规定去否定上位法(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权是件荒唐的事,何况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标投标监督仅限于工程招标监管,不涉及政府采购。
不能以改革之名行违法之事,否则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也与国家顶层设计不符。如果真的要取消财政、国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的法定监督权,首先应当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而不是地方政府一纸批文人为剥夺,否则真是对依法治国最大的讽刺。

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办发〔2015〕63号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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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6:53:08 |只看该作者
各个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从审批到监管再到执法处罚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将其中一部分(例如审批)拿出来集中好处自然是有的,可以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同时弊端也是明显的,降低了效率,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执行标准相互扯皮。
       一委一办一中心是一个独立的体系,目的是为了加强招投标行业的管理,如果将各个行政部门的权力集中在下设一中心即仍然是原有的体制,管办不分,不仅不符合现有要求,也不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综合管理部门首先应当是立足管于平台(即中心),规范平台。履行对平台各方交易主体监督的义务。从这方面入手加强对行政部门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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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6:58:15 |只看该作者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这个会改,安徽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不得与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有律属关系,从2015.1.1号执行,只不过改革会有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集采机构的问题也会改吧,无非三种模式,加挂牌子,交易中心下设,别的机构下设(或代管)。没有外力的作用,这 .. (2015-12-24 08:28) 
一如你所言,的确华丽转身成立了: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招标集团。正是这样的行为更让我们担心的事情发生了,既然作为交易中心的一员你都不想过多参与招标具体事务中,为什么交易中心却对这个权力如此在意,不惜换个马甲继续维护这个权力呢?只怕事情不是你我想象的那么简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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