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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时的准入门槛可以在后期作为加分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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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17 10:19: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求教,1、相关招投标管理公司说准入门槛在后续不可再扩展作为加分项,是否正确?打个比方,我要招标建设医院,准入门槛必须是有建设过医院工程经验的公司才可入围,后续我在评分时又想设置一条加分项“建设过一个医院工程的加1分,两个加2分”管理公司说不可以,是否?语言比较口语化,忘见谅
2、履约保证金不可超过10%是强制性规定么,一定不可超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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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0:39:43 |只看该作者
1.我个人认为可以,类似业绩越多经验也就越丰富。
2.实施条例48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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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2:40:41 |只看该作者
你这条件无论是作为资格还是打分都不合适,请理解一下条例二十条的第四款: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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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2:14:06 |只看该作者

回 pjloveve 的帖子

pjloveve:1.我个人认为可以,类似业绩越多经验也就越丰富。
2.实施条例48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016-03-17 10:39)
首先根据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既然已经在资格预审中作为资格准入条件,也就不得在后续的评审工作中作为评分因素。

其次以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加分条件的属于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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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2:24:50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首先根据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既然已经在资格预审中作为资格准入条件,也就不得在后续的评审工作中作为评分因素。

其次以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加分条件的属于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 (2016-03-18 12:14) 
老哥说的很对,补充一点,第二条可以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你要是真有特殊要求也行。比如你要建金库,肯定要有金库的经验,这个不会有问题。
但是建医院,要业绩就勉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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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13:29:43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首先根据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既然已经在资格预审中作为资格准入条件,也就不得在后续的评审工作中作为评分因素。

其次以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加分条件的属于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 (2016-03-18 12:14) 
对于第四条我一直很纠结。什么算是特定行业?比如建机场跑道,我要求机场跑道的业绩是否算特定行业?水库工程是否算特定行业?这个特定行业如果目前为与本次招标项目无关的其他行业在执行中应该分歧就小多了?
以本次楼主所提医院项目,这个建筑物的确和很多一般的建筑物的确不一样,有经验和没经验在施工中还是有差别的,不是任何建筑物只要有图纸就一定能干的好的!如果真的只凭图纸就能盖出世界上任何东西了,那住建部还要设立施工资质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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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13:40:14 |只看该作者

回 huayuan 的帖子

huayuan:对于第四条我一直很纠结。什么算是特定行业?比如建机场跑道,我要求机场跑道的业绩是否算特定行业?水库工程是否算特定行业?这个特定行业如果目前为与本次招标项目无关的其他行业在执行中应该分歧就小多了?
以本次楼主所提医院项目,这个建筑物的确和很多一般的建筑物的确不一 .. (2016-03-29 13:29)
特定行业建议您看一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
个人理解比如办公桌椅或计算机属于品目或者说产品设备,但如果要求必须是医院(医疗行业)、学校(教育行业)、银行(金融行业)、快递公司(快递行业)、饭店等特定服务行业的计算机设备业绩,这明显是划了一个圈,特定行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比如房建,难道会有一个单独的医院建筑房建资质或学校建筑房建资质?具有相应资质无论是学校还是医院或者银行建筑,该施工方都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即使是医院建筑,建筑都是具有唯一性,独一无二不批量生产,潜在投标人即使做过某医院施工项目不代表其他医院施工项目就能做好,设定特定行业业绩意义并不大,且违背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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