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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22:26: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比】18号令征求意见稿有四大变化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6-04-27 11:03: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近日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业界广泛关注,业界也有很多评价:“修改力度很大,资格审查都交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做了”、“对招标文件及信息公开有了新规定”、“赋予了采购人监督专家的权利”、“增加了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功能”等。不管业界怎么说,有一点特别重要,那就是这个部门规章的修订,增加了一个新的依据,那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从理论上讲,部门规章不可能横空出世,它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定依据。那么,在《条例》颁布实施后制定的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究竟又有哪些变化呢?

  一是《条例》已经有明确规定、现行管理办法与之相冲突的直接删除。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征求意见稿中就没再提及。众所周知,现行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是“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而《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再如,《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而现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还有性价比法,因此,对于性价比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也直接删除了。

  二是对《条例》有原则性要求却无具体指导方略的予以细化和明确。例如,《条例》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但这个内部管理制度究竟怎么建却没有具体规定。于是征求意见稿在第八条就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同时还明确规定,“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这种更为细化的要求对工作的开展肯定更有指导意义。

  三是结合《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及时调整。例如,第二条中删去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的说明。同时还删除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即“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61号令)废止后,《政府采购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四是结合政府采购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新增了不少规定。例如,采购需求应当如何确定、采购需求究竟应包含哪些内容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征求意见稿便予以了补充。

  据初步统计,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的内容在35条左右,而新增的内容则在40项以上。如此大幅度的调整,可见修订部门改革发展的决心。

  《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上位法,《条例》及18、19、20、74号令四部规章为一体的“1+1+4” 的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与时俱进,以《条例》为依据,结合政府采购发展实际,及时修订18号令,必将更好地充实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对于政府购的规范化发展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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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28 16:02:09 |只看该作者
任何法规规章的出台都是妥协的结果。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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