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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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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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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6-24 17:12: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如果一个不涉及专利技术方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服务类),在进行公示时需要公示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吗。我们这里的监督部门认为不涉及技术可以不需要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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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6-24 18:19:49 |只看该作者
不涉及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单一来源项目,无需专家论证。当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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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6-29 09:47:25 |只看该作者
有关单一来源的法规条款: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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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6-29 10:07:42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看到楼上的回答,应该明白了。如果没有专家论证意见的话,潜在投标人进行投诉,作为招标从业人员到时候咱们可就被动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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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0:19:58 |只看该作者

回 高峰 的帖子

高峰:        楼主看到楼上的回答,应该明白了。如果没有专家论证意见的话,潜在投标人进行投诉,作为招标从业人员到时候咱们可就被动了,呵呵! (2016-06-29 10:07)
本末倒置,即使专家论证通过,实质上项目不符合单一采购三种情形的,依然违法。
专家论证反倒成了挡箭牌,有的人误以为只要通过不管什么项目什么情形都可以进行单一来源。有的地方甚至是走形式,凡论证必通过。如果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三种情形的,是不能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
对于单一来源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明确规定的只有专利和专有技术(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至于单一来源理由公示也并非所有项目都需要进行,只限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当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15〕111号


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
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山西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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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7-11 20:57:50 |只看该作者
这个复函不知道对其他省份有没有作用,但是有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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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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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7-12 15:39:11 |只看该作者

回 lankafwi 的帖子

lankafwi:这个复函不知道对其他省份有没有作用,但是有借鉴意义- - (2016-07-11 20:57) 
对其他省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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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7-12 16:05:27 |只看该作者

回 lankafwi 的帖子

lankafwi:这个复函不知道对其他省份有没有作用,但是有借鉴意义- - (2016-07-11 20:57)
复函仅针对山西省财政厅,但回复内容是对行政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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