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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重要] 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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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7-21 18:03: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果业主违约迟迟不肯签合同(已超过我们拿到中标通知书之后的1个月期限),或者干脆在我们已经拿到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不买了(任何一家都不买),请问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吗?在这方面到底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违约方应该赔偿我们多少呢?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请必联社区的有关专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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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3-7-22 08:54:00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见

1.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见《招标投标法》第45条。)
2.中标人可以得到中标金额1%的赔偿。
3.招标机构如果已知道招标人准备改变中标结果,就不应该发《中标通知书》。
4.招标服务费通常应在合同生效后收取。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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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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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2 09:09:0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机构也不好弄啊:(

如果不发中标通知就签不了合同,就那不到服务费,如业主不招了,那招标的不是白忙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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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3-7-23 17:25:37 |只看该作者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二)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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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4 08:16:11 |只看该作者

说了这么多,就是直接告诉他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索赔不就成了:)

招投标法了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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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8 16:40:0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招标中投标人,招标人地位是平等的。招标公司立场要公正。即要保护招标人利益,又要保护投标人利益。谁违规谁承担责任。招标公司不公正也要受惩罚。没什么可说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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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0 11:40:28 |只看该作者
要干好招标投标 就先要懂招标法  用法来保护我们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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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8#
发表于 2003-8-20 14:34:54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揣金 发表
[B]要干好招标投标 就先要懂招标法  用法来保护我们招标人`~ [/B]

张口闭口你们招标人,招标人还能吃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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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3-8-20 16:17:33 |只看该作者
市场经济是谁也不能吃亏。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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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3-9-1 16:06:15 |只看该作者

告他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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