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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请进 为什么是选择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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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20 23:50: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挟带了一封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但开标时该函件没有当众拆封宣读,只宣读了修改前的报价单上填报的投标价格,该投标人当时没有异议。这份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应视为()。
A.有效  B.无效  C. 经澄清说明后有效  D. 在招标人同意接受的情况下有效
该投标人当时没有异议,我认为是B.无效 而答案为C 请高手分析 并提出法律依据[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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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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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09:36:49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集那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我觉得这个是招标公司的责任,是招标公司没宣读啊,投标方代表有可能只是送标书过去的,并不知道自己的报价,所以我认为C答案。
________, /, 時間告訴峩,什庅都會變。︶~'︸~ˉ゜︶~﹌    ..メ.希望.壹苆嘟變嘚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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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7-21 11:59:01 |只看该作者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没有撤回那函件,函件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唱标时必须唱出。
二、该投标人没有异议,可能唱出来对他不利。
三、答案应该为B. 无效。
四、理由见《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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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7-21 14:14:52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是B
唱标时必须唱出。

招标公司不唱 倒了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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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2 15:27:0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0楼kenxuan2007-07-20 23:50发表的:
  某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挟带了一封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但开标时该函件没有当众拆封宣读,只宣读了修改前的报价单上填报的投标价格,该投标人当时没有异议。这份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应视为()。
A.有效  B.无效  C. 经澄清说明后有效  D. 在招标人同意接受的情况下有效
该投标人当时没有异议,我认为是B.无效 而答案为C 请高手分析 并提出法律依据[p:1]

投标报价属于实质性内容不可以澄清的,在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所以正确的应该是B。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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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6#
发表于 2007-7-23 09:03:2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乌拉乌飘2007-07-21 14:14发表的:
我认为是B
唱标时必须唱出。

招标公司不唱 倒了霉了



我不同意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的意见

唱标完后  他们没有提出疑问   就应该以唱标价为准   唱标人唱标时没有时间翻看是否投标人有修改函  
我们公司的做法是唱标完成后  法人或者委托人 一律在唱标价上签字确认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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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招投标工作者

7#
发表于 2007-7-23 09:54:04 |只看该作者
只要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修改、补充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有效的。
现场唱标签字确认的报价不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应该以提交的加盖法人印章并经签字的投标文件为准。
所以该修改文件唱标时未唱仅是工作疏忽而已,应该经过澄清,不对评标工作有实质影响。答案就应该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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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8#
发表于 2007-7-23 11:56:09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里有修改函,开标时招标机构没公布,这是招标机构的过失,此错误一.投标商在开标时没听到 看到自己的修改函应及时提出,结果没提出而确认了,此错误二.事实上投标文件里却有修改函,应当经澄清说明后有效.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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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9#
发表于 2007-7-23 13:08:07 |只看该作者
很同意楼上众位专家们的意见,我倒还有一点另外的看法。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同时递交了这份“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但在唱标时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唱该函件的情况下,该投标人居然以沉默回应,我想是不是还存在下列因素呢?

一、是在投标书递交前,该投标人可能感觉到自己的投标报价并不具备竞争力,所以临时修改了投标报价,毕竟重新制作投标文件可能在时间上并不允许了。

二、当唱标时可能该投标人发现修改后的投标报价不并理想,甚至还没有修改前的投标报价更具竞争力,因此该投标人选择了沉默。

如果投标人真的是一心一意要以修改后的投标报价作为本次竞标的最终报价,那么在唱标的时候我相信该投标人不可能不提出,这毕竟是一个很低级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已经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了,毕竟他有了两种选择,如果唱标时没修改的报价不利,他就可以要求以修改后的报价为报价,如果唱标时没修改的报价在很有利的位置时,他就以沉默来对待,而其他投标人却只有一种选择。

所以这里我觉得招标代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而且作为这种情况发生时,评标委员会应该以该投标人的报价中有二个报价为由作废标处理。第一,唱标时该投标并没有反对招标文件的报价,第二评委会评审时却发现其还有修改后的报价,从法理上说,虽然修改后的报价没唱出来,但作为投标时同时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函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只有投标截止后所做的实质性修改,才不具备法律效力。当然我这样的说法可能也不成熟,但对于以公开、公平、公正为由的招投标活动,让一个投标人拥有二种选择本身就是违反了三公原则,对其他投标人而言,这是不能容忍的。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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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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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0:28:10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观点很有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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