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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采扶持中小企业有创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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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6 22:07: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四川政采扶持中小企业有创新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6-09-26 21:21:00 发布:管理员


【摘要】

四川政采扶持中小企业有创新

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不达标”的采购单位将被扣减次年预算,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以成交合同融资提供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针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提出两项重要创新举措:一方面,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未达规定比例的将被扣减第二年预算,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以成交合同融资提供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规定》明确,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过程中,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未达到前款规定比例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扣减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第二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对此,上述工作人员表示,采购人单位最看重的就是采购预算,如果监管机构定期的检查中发现未达到相关规定的,就讲扣减第二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因此此条对于采购人单位而言是非常具有“杀伤力”的。

《规定》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方面的另一个重要创新举措就是,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担保服务,开发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融资产品和创新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贷款利率优惠,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担保。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以成交合同融资提供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对此,上述工作人员也解释说,这条规定是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上进行了一些创新,不再局限于通过信用担保的形式,而是鼓励金融机构用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不再提供抵押和担保。同时,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以成交合同融资提供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这样解决了金融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风险顾虑,将大大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此外,《规定》还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包含对供应商规模限制的条件和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少收履约保证金、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适当提前支付剩余采购资金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完成,采购人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据了解,本《规定》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07期第1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3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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