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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
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可以看出,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工程招标。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先向采购人(招标人)提出,对采购人(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采购人(招标人)或行政主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评标复议。对行政部门给出的答复仍不满意的,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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