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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是铁板钉钉,招标人可以“复核”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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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6:09: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4 16:41 编辑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是铁板钉钉,招标人可以“复核”你

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沪府50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不少“与众不同”之处。

其中定标阶段的“复核和澄清”即为其一。

由于“复核”是中性词,所以大家可能对上述规定感觉比较漠然。实际并非如此,这里的“复核”有点类似政治上的“弹劾”。最近韩国总统朴槿惠下台不就是被弹劾的结果吗?由此我们可以想象此处之“复核”非彼处之“复核”,其“威力”大着呢。


大家想想,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果是招标人愿望中的人选,招标人肯定不会使用“复核”权,或即使用,也是过过场。

一旦真的使用“复核”权,那就说明招标人想把你刷掉,因为你的澄清很有可能被认为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这样一想,“复核”二字有扭转评标结果之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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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7:09:45 |只看该作者
喜欢折腾。原来还要偷偷摸摸,想方设法干扰评委评标,现在可以明火执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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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7:51:46 |只看该作者
之前也不是铁板钉钉的事啊。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未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可以责令改正。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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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20:29:12 |只看该作者
好在有规定,一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复核,则不管谁第一,都要走这个程序;不过,漏洞也很多,所以实施细则一直没有行文,估计也在踌躇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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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1:27: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3-15 11:29 编辑

        这确实是个问题,中标候选人公示后,谁是候选人都清楚了,候选人既可以相互串通安排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进行权力寻租。
        不过确实应该加强、明确招标人对评标结果监督、复核,只是方式上存在问题,应该在评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复核。可以在评标报告出来后,由招标人对候选人进行复核,有异议的,提交评委会发起澄清。也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进行复核,提交评委会后发起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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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1 + 2 比较可行的一个做法,但知易行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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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6:15:25 |只看该作者
现在形势下,动用这个工具就好比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毕竟也是一个“工具”,也不用大家过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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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1 + 1 真相被你揭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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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6:41:46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3-15 11:27
这确实是个问题,中标候选人公示后,谁是候选人都清楚了,候选人既可以相互串通安排中标人,招标人 ...

看来政府采购之外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不选择第一名作为项目中标人的这种思想占了上风。
不从源头上把握,想想为何经过招标人确认的评标办法,甚至是招标人拿的主导意见,代表招标人意愿的招标文件却招不到招标人满意的中标人。是不是评标标准有问题,前期工作没做好,反倒最后否决自己而不选择第一名。按照招标人的意愿评审出来的最优却入不了法眼,是真的出于科学择优考虑还是权力利益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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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1 + 1 重要的只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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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09:01:46 |只看该作者
本来就不应该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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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3-16 10:00:38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3-15 16:41
看来政府采购之外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不选择第一名作为项目中标人的这种思想占了上风。
不从源头 ...

是的,这也成为招标走形式的一部分原因。不加强编制招标文件、对评标结果的复核,反而去要求更大自由的定标权。另一方面行政部门还规定的越来越死,范本、评标方法都制定好还不许改。真是恶性循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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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1 + 2 招标成为了一个角力的场所,为各自的利益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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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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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11:31:08 |只看该作者
Laochan 发表于 2017-3-16 09:01
本来就不应该排序。

为避免乱投诉,有的规定只有一个中标候选人。若不排序,会乱了套,至少在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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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1 也被逼的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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